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任職近二十年,都快可以退休了。他在公司是做業務,在新主管未來前,好幾年考績都拿優。最近上司換人了,不太喜歡他,開始修理他。除了想把他調職外,年底考績故意把他打到乙,讓他半毛年終都領不到,且依公司規定,只要得乙,明年就不會有任何晉升機會,且若連續二次得乙,就會被公司解僱,連退休金都拿不到。

他的業績雖不是頂好,但也不算太差,且他並未犯什麼大錯。公司竟然將他考績打到乙,且高姿態的告訴他,年終獎金乃公司恩惠性給予,所以沒什麼好商量的。想請教您們,在這種情況下,我的朋友可以怎麼做?(除勞資爭議調解外,這種情況可以打民事訴訟嗎?)貴工作室在關於年終獎金QA裡,引用勞基法第29條,請問我朋友可依此,要求公司更改考績或是給予年終獎金?若朋友明年又拿乙等而被解僱,可要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或恢復僱傭關係嗎?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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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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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經過

我是社福機構的老師,每天上班時數12小時,做二休一(做三休二),同樣是老師但因為輪班老師不同所以有兩種上班方式,我們需要輪早班以及晚班,我們是遵照84-1條例, 因此我們沒有特休,每天基本上班時數為24小時,目前知道我們的加班費是後面2小時並且以1.33%計算,每個月超過260小時才再另給加班費。
 
想詢問問題
以84-1來說我們每天上班時數一定是10小時,而且沒有特休,加班費也是以1.33%計算嗎???而且休假開會、上課也不算加班,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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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實施早晚班制,早班工作時間為08時12時,13時17時,晚班工作時間為14時22時。發生爭議問題的情況如下,晚班人員如果上班前突然有事情或身體不適,需要臨時請事假或病假,早班的人員就得代替該員加班到晚上22時(打14時的卡),如果打13時的卡就是21時下班,但是因為勤務關係,不可能21時就能夠準時打卡下班,會晚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才能走人。然後隔天又上早班,請求隔天讓我彈性上班(晚一小時),僱主不答應請求,讓我覺得休息時間不夠。加班費倒是沒有問題,都有按勞基法的規定給予(只算到十二小時)。

要詢問之問題:

一:打13時卡的人,早上08-12,下午1321:1530,已明顯超過十二小時的加班限制,跟僱主說已經違法,可是僱主回說超過一點不違法啦!超過之部份時間,加班費該如何算呢?還是能夠理直氣壯,21時一到就立馬打卡下班?

二:我把這種突發事變造成的延長加班,能於事後請僱主補給我以適當之休息時間嗎?(記得好像是要間隔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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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二擇一。該日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六時,共計六小時(有出勤記錄可查)。又選舉投票日當天,也經徵得本人同意於該投票日加班,工作時間亦同。但是,事後公司主管跟當日出勤人員說,一律申請加班費不得補休。申請加班費是加發一日工資,申請補休只能六小時(有LINE說明只能請加班不能補休。)我想可能是有人跟主管反應,投票日當天只能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來代替。

要詢問之問題:

一: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個選項勾選)。
二: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申請補休只能休六小時,可以這麼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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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奴隷般受到支配。因此勞基法有別於對雇主片面解僱之事由等限制,對於不定期契約勞工的離職只課予預告期間的限制(§15II)。但是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使其放棄這種離職的自由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我們都會引用如附表1之最高法院的見解,雇主必須要有提供高成本的專業訓練或支出高額的訓練費用,而且該事業是企業經上沒有他人可以替代之必要性外,約定的期間還必須要有合理性

 

<案例1>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任職會計專員,公司當時要求簽「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任職期間都沒有給我專業訓練或支付費用來培訓我,只告訴我公司流程和系統,由同事交接時邊做邊教。上班後常被要求加班但又沒有加班費,我認為很不合理而離職,雇主要求我付違約金但被我拒絕,現在雇主起訴要求我給付違約金,我該怎麼辦?

 

 

勞動市場上如果找不到或很難獲得企業所需要專業的勞工,由企業自己來培訓或委外訓練是理所當然。但是為了保護企業這項龐大的成本支出,不因勞工行使契約終止權而付之一炬,最高法院有限度同意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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