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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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過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8()=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本件您所提及之「國定假日」應係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前述例假或休假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且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須事先經工會(無工會時則由勞資會議)同意,方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或休假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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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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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過程

我因陪產假,及事後需請育嬰假。結果被公司偽造曠職記錄,遣散。從2016/1/4起,雇主即不准我進入公司工作。

要詢問之問題

我可否要求先恢復原職,得以申請育嬰假,並於育嬰假滿後,以公司偽造文書一事,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費後和公司解除勞雇關係。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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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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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過程:

本人原先工作為人事行政,雇主無預警將我調職(調同一單位),要我將手邊所有工作鉅細靡遺交接完畢(含EXCEL之教授),才告知我調職後的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因之前早有職場霸凌之情事,雇主非但未處理反而默許,又這次交接態度粗暴,引發本人之憂鬱症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宜在家休養二星期,由於正值年終獎金核發之際,恐雇主損壞我的權益不予發放年終獎金

要詢問之問題:

1.本公司年終獎金一向幾乎全員皆有,本人於104年度未犯任何錯誤或有任何被懲紀錄,若所有員工皆有年終獎金只有不發我的,請問這合理嗎?若不合理我可以循何管道爭取或有何法條、解釋令嗎?/
2.
本人因遭職場職場霸凌,雇主未處理而默許,這次交接態度粗暴,引發本人之憂鬱症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請問這可算是職災嗎?
3.
本人因憂鬱症請假二星期,雇主能否以未交接完成造成公司損害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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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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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過程

您好本人於3c賣場工作,去年度的工作制度如下:

1天上班8小時,休息30分鐘,所有一天7.5;月休七天遇紅補一天,例如過年就多休除夕初一初二還有228等於二月休11天,那因為105年度公布一週工時40小時、少七天國定假日,所有今年工作制度變成1天上班7小時休息一小時,月休七天遇紅不補假也沒加班費已經今年過年為例二月就是七天,除夕初一初二228有休,上班也沒有加班費

問題:

請問如果依照以上的問題想請問公司是否可以這樣做?我們初步詢問的結果是公司給我們的答案是,因為105年度年度總工時1992的關係,我們現在不到總工時的1992還少25小時,那因為現在休息改成一小時所以公司說這樣平均分攤下來等於多出來的0.5小時已經讓我們等於多休了19天,所以我們一個月就是只能休七天遇紅的部分就沒有了例如除夕,請問公司這樣子是合法的嗎?沒有補休,也沒有加班費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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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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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過程:

小弟的工作室3c賣場的工作,年資2年,去年的工作制度是上班時間早上10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30分鐘(輪流),月休七天遇紅補假,過年補三天,今年105年改成上班時間早上10底到晚上6中間休息1小時(但是一樣只休30分鐘因為,還有其他同事要吃飯如果真的吃一個小時最後吃的都下午3-4點了)月休七天(沒有國定假日的補假了,過年的三天補假也沒了)

要詢問之問題:

你好想詢問的是關於我們休假以及工時那邊的部分,就我上面一題裡面提到的,休假部分,公司給我們的回答是因為105的單周40小時關係,我們七小時班的一年不足勞基法規定的1992,我們還到欠公司25小時,所以他把這25小時拿來砍掉我們的遇紅補休假,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可以的嗎?如果可以的話,那我是否也不能跟公司要求國定假日的天,要求當天薪資加倍例如過年期間(去年過年期間會有三天的補假,今年就一天都沒有了)
對於上述的問題有些疑問,謝謝。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依照您的來信,原本公司與您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包括:上班時間早上10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30分鐘,月休七天遇紅補假,過年補三天。但自今(105)年起改為:早上10底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1小時(但事實上仍只有30分鐘)、月休七天(但沒有國定假日的補假)、過年的三天補假則取消。兩相比較,可知變動的有二部分,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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