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基法等個別勞動權益解析 (6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  郭曉丰律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1自假批休可以被合理化?主管說“沒病人,本來就該放假啊!不然妳要來做什麼?收病人住院不是醫生的權力?是啊!所以妳來能做什麼?2.12小時制的工時,可以由雇主自行決定給加班費?或補時積假?"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超時""院方將其自動調整為""補時還假“,(當時我並不知,最近看到就考勤電子檔才知道),而滿一年的年假也未被告知,直接抵負假…請問我可以至少把去年被扣的年假要回來嗎?

2.因病房佔床率不高,所以上班變機動,只要關病房,就強迫批休(自假)返家等電話上班,通知上班得立即(1小時內)報到,且以打卡時間為上班計時(算正規時數,非加班,還以半點和整點計,如打18:10算18:30上班)和我在這網站爬文不同;而我們關病房少則1天,多者連3-5天!一般上班8小時,但上8-8,就得值12小時,我覺得值8小時已誇張,值12小時?情何以堪,一天的休假就被限制住了?同事畢業就在這工作,她們一直服從,但事實不合理啊!

3.去年改回3班,但過年時期(除夕至初五)改短期8-8班,院方既沒給雙薪(紅包也只有除夕初一有),也不給加班費,只給超時積假,想請問院方沒有問過我們的意願,自行主張補時,是合理的嗎?可以要求轉加班費嗎?謝謝"

會員所準備之證據

1.病房“月班表“和“加班值班月費“表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工作:按摩店櫃枱/5/11到職,工作5天+1日休假,即於5/16被資遣,工作時段為1400-2200/每日8小時休1小時/月休6天/月薪22000。

一開始是應徵按摩師,但因經驗不足需較長培訓期,副店建議先做櫃枱,之後再轉按摩師(該櫃枱工作時段為新增班別,副店表示店內改制中)。工作第2天,原先聘雇我的店長及副店就被開除,由集團總經理接手店面管理,總經理本人親自告知此人員變動,也提及我跟另一位按摩師是在公司不知情狀況下所雇用,說明在店面制度確認後會再跟我們另談,我們可以再自行決定去留。工作第5天總經理面談,告知我店面不需要再新增正職櫃枱人力,只能提供假日兼職缺額,現階段無法提供按摩師培訓,所以我如果不考慮兼職櫃枱,就只能離開。隔天至總公司辦離職,公司強調前店長未經同意雇用我,原副店其實公司也尚未正式公告任用,所以他們不知道有我這位新員工,我也因此未在第一天報到時完成員工報到手續,故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辦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在店內有打卡),故公司當下提供2個方案

1.以兼職形式簽勞報單結薪給我,6/15才一併發薪

2.當天辦理報到加保,隔天幫我退保,然後補非自願離職給我

兩種方法給的金額都一樣,日薪(22000/30天=733.3,乘以5天=$3667+資遣費$183,共$3850)

只是手續不同,但皆合法,表示這只要勞資雙方議定即可,故我後來選擇了以第1種兼職法處理

但後來上人力銀行去看,其實公司仍有在徵晚班櫃枱會計(正職1500-2400)及按摩師(有無經驗皆可)"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目前為銀行基層專員,原於2014離職,離職四日後復職,簽下了需離職違約金的任用書,近日上了離職申請,公司表示當初離職手續已完成,正常狀況是不會有年終獎金而要求賠償2014年的年終.公司表示當初合約有簽名,故此合約絕對合法且有效,若不支付就要直接在離職證明上寫下不利於求職的註記.

在職期間所接受的教育訓練皆和其他同事相同,無特別之安排,且基層員工僅有針對我簽訂此離職違約金,目前也已向公司提出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規定,主張合約無效.

要詢問之問題

"1.在公司堅持己見下,我應該藉由何種協商管道跟公司溝通比較好?

2.我要怎麼主張對我比較有利?

3.若離職證明有註記的話,我應該要怎麼做?

4.公司沒有工會,我沒有單獨與公司律師協商的信心,請問我有什麼管道可以尋求協助?"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被告開設某某飯店,本人於民國104年2月1日進入某某飯店服務,當時應徵時被告同意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某某飯店支付每月薪資28,000存入土銀帳戶;某某建設公司支付12,000現金,有領據簽名,領據在被告公司存底】,被告也有知月休假僅4天,但公司副總私下告知會補足6天假期給我,工作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1日民國104年7月5日止共5個月又5天。

 

1.該公司未依法於該日起(104年2月1日)~3月30日提撥勞工退休金6%及加勞保,被告於勞資爭議調解前匯款於本人戶頭3,000元,3月31日加勞保已補勞工退休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4,812元,差額為1,766元。

2.104年3月31日起申報提撥加保及勞工退休金6%,但又申報薪資單以多報少,勞保申報22,800;薪資單104年2-3月為28,000;104年4-7月薪資單被告公司單方面更改為22,800與實際不符;實際每月薪資為40,000元,10月2日調會中,被告片面口頭告知已補足勞方薪資每月28,000元,的勞方退休金部分,但經協調會後調閱勞退帳戶資料並未補足,資方所說金額4,224元;3/31-7/5被告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總計金額為4,378元(扣除上述第一點3月31日已補勞公退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7,699元,差額為3,321元。

3.本人於單位工作期間,月休4天,工作時間超時約120小時,以勞基法計算,應補超時工作工資:26,880元。

4.本人於單位工作期間,工作時間超時,但出勤資料係屬該公司持有,致本人無法提具,是否請被告公司提供原告之出勤紀錄卡,以供計算。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為排班制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實際工作時間結束於隔天。而隔天原排定為休假。請問隔天之休假是否算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休假天數?謝謝。

其他資訊

希望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可以休假或放假的類型有三:(一)第36條之「例假日」、(二)第37條之「國定假日或休假日」、(三)第38條之特別休假日。又依照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雖只有就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日」為解釋,但解釋上其他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之一日,均應做相同解釋才是。
 
二、 依您的來信,您是排班制員工,如果公司排班給您的工作最後結束工作之時間點為翌日,而翌日恰巧為公司所定之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甚至原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的話,此排班顯然已經使例假日等不足24小時,恐有違法之疑。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簡單述說一下我的工作:

職務:客服專員

月休:8日,

排班排休制:工作時間:10小時休息一小時實際上班9小時

月薪:底薪11200+職務加給8800+其他加給5600+伙食津貼2400   28000

1.國定假日上班(元旦、中秋、端午、農曆春節、228)上班,因為排休,可逢假日公司也沒有補休補給,政府已全面實施周休二日,雙週工時不得超過80小時,但是我公司好像強制加班,因為薪水是一層一層加上去的,每天的超過1小時、國定假日的加給,全部算在這些所謂的一層一層加給,那如果當月沒有國定假日,這些薪水也是照發(?)

 

2.春假期間我方並沒有休春假,這也沒有加給,只有公司發的小紅包,也沒有雙倍薪資,還是一樣二月休八天,但是下月薪資單上面竟寫明二月出席天數只有15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本人於台北市某院任職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年資3年。單位有因病患人數不多時,上班當天護理長會打電話告知不用上班(批假),小夜班病患人數不多時,也會有批班情形,當時單位主管並無要求擇日補班或是到其他單位支援,故造成負時數情形。本人於今年3月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室告知因負時數217小時,需賠錢給醫院才能辦完離職手續及給服務證明。

要詢問之問題

1.請問基於勞動基準法法則,本人需要賠錢給醫院嗎?

2.若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我沒有原始草班,這樣該如何處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在工資給付是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雇主不得片面以減少工時為由變相減少工資給付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2015/06到職時為貓咪旅館

後續經查證 2015/09辦理歇業

但是持續工作到2016/02

 

2015/06進入公司

2015/12雇主申請人民社團 籌備中

2016/02底 27號當天晚上告知解僱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過程】

 我是研發替代役役男,於2015/01/07開始在公司服役,已於2015/12月初到第三階段的役期。

公司於2015/12月底開會說因為我不配合加班,對我申請釋出,並且在之後至今並無派太多差事讓我執行。

於04/05領取三月份薪資時發現,薪資結構中的績效獎金被扣除於2015/07月考核調薪的1000元,此績效獎金為進公司以來每月常態發給的,詢問公司後,公司以績效太差為由才扣除。

【要詢問問題】

請問公司可以此為由扣除常態性的績效獎金嗎?

公司主管不派事本就不是我的問題,這樣評績效優劣何以為憑?

公司以此為由連年終獎金都不發,請問合理?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是派遣勞工,以下列出我想勞動檢查的事項,還請義務律師們能點出那些能申請勞動檢查,不知道可行與否,請給予建議: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但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費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7.工作環境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在桃園的物流中心擔任保全,配置12個保全,負責環境維安跟人員進出安檢,勞動契約明定每日工作10小時(早上08點-18點),可是月刷卡表上面的工時跟薪水只有算9小時,台北內湖跟民權店的同仁午班都12點上班剛好可以換早班休息1小時,但桃園物流中心只能每日輪哨的4個人先打便當在崗位吃,中午1小時的薪水卻被公司比照台北作法凹掉了,值夜班也是如此,晚上20點-早上06點,雖然夜班有餐費但因為沒有供餐,仍然跟白天一樣只算9小時的薪水,跟公司反應也都不了了之,大部分同事都是45歲以上可能工作難找或其他原因,都恨在心裡,上星期五有勞動局的來檢查,據說有同仁檢舉公司午休執勤不給薪,現在勞動局要台北總公司人事提供我們12個人員最近3個月的出勤記錄跟薪資明細,如果這個檢舉到最後不了了之後面該怎麼做??連1/16總統大選支援公司加班來5小時加班費也只算4小時而已,當天來08-13點,中午沒休息加班費卻只算08-12點而已

除了上述加班費少算跟午休執勤未給薪問題以外,最糟糕的是我們母公司機場的保安工時是8小時,而為了配合今年的全面週休,公司機場保安也公告說一年多六天假,但我們子公司甲保全公司人員沒有享受到這個福利,甲保全公司公告的理由說:母公司保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子公司的保全適用保全業法,所以在勞基法84-1條排除例假的規定上,全面週休多6天在我們子公司保全是不適用的,有會議紀錄可以參照,一樣是保全,同一家公司底下的子公司保全,薪水根休假標準都不一,完全是同工不同酬。另外遲到也是,8點到8點半打卡都不扣全勤,但只要打卡超過8點31分,就會被以事假需上班前一小時先請假為理由,當天8點-9點那小時算曠職,全勤1千就沒了,月底考核業績獎金還要再扣1千,雙重評價之事不勝枚舉

【我的問題】

我想知道除了勞工檢舉跟訴訟外,針對以上3點(加班費跟工時未實算,同工不同酬,還有請假曠職規定等3點)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的法源依據或判例解釋,又或者有什麼訴訟外的方式可以讓公司依照法令如實給付薪資?

------------------------------------------------

【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以下是之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回覆:「三、       逼簽空白本票部分(一)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之金額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因此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應屬無效。然而倘若該本票由其他人事後填載金額,則有成為「形式上」有效本票之可能,勞工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示勞工並未授權雇主或是其他任何人在該空白本票上填載金額,以防其他人在該空白本票上記載金額之後行使該本票,並主張自己簽發本票的行為是受到雇主的脅迫,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

 

【我想進一步詢問】

請問

1.【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2.現在已過兩到三年,請問存證信函寄發後是否還有效力呢?

3.存證信函內需要記載什麼樣內容呢?

4.我該如何完成存證信函呢?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與問題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任職近二十年,都快可以退休了。他在公司是做業務,在新主管未來前,好幾年考績都拿優。最近上司換人了,不太喜歡他,開始修理他。除了想把他調職外,年底考績故意把他打到乙,讓他半毛年終都領不到,且依公司規定,只要得乙,明年就不會有任何晉升機會,且若連續二次得乙,就會被公司解僱,連退休金都拿不到。

他的業績雖不是頂好,但也不算太差,且他並未犯什麼大錯。公司竟然將他考績打到乙,且高姿態的告訴他,年終獎金乃公司恩惠性給予,所以沒什麼好商量的。想請教您們,在這種情況下,我的朋友可以怎麼做?(除勞資爭議調解外,這種情況可以打民事訴訟嗎?)貴工作室在關於年終獎金QA裡,引用勞基法第29條,請問我朋友可依此,要求公司更改考績或是給予年終獎金?若朋友明年又拿乙等而被解僱,可要求公司給付退休金,或恢復僱傭關係嗎?謝謝您們。

------------------------------------------------------------------------------------------------------------

 

 

您好: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經過

我是社福機構的老師,每天上班時數12小時,做二休一(做三休二),同樣是老師但因為輪班老師不同所以有兩種上班方式,我們需要輪早班以及晚班,我們是遵照84-1條例, 因此我們沒有特休,每天基本上班時數為24小時,目前知道我們的加班費是後面2小時並且以1.33%計算,每個月超過260小時才再另給加班費。
 
想詢問問題
以84-1來說我們每天上班時數一定是10小時,而且沒有特休,加班費也是以1.33%計算嗎???而且休假開會、上課也不算加班,這樣合法嗎???
 
-------------------------------------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實施早晚班制,早班工作時間為08時12時,13時17時,晚班工作時間為14時22時。發生爭議問題的情況如下,晚班人員如果上班前突然有事情或身體不適,需要臨時請事假或病假,早班的人員就得代替該員加班到晚上22時(打14時的卡),如果打13時的卡就是21時下班,但是因為勤務關係,不可能21時就能夠準時打卡下班,會晚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才能走人。然後隔天又上早班,請求隔天讓我彈性上班(晚一小時),僱主不答應請求,讓我覺得休息時間不夠。加班費倒是沒有問題,都有按勞基法的規定給予(只算到十二小時)。

要詢問之問題:

一:打13時卡的人,早上08-12,下午1321:1530,已明顯超過十二小時的加班限制,跟僱主說已經違法,可是僱主回說超過一點不違法啦!超過之部份時間,加班費該如何算呢?還是能夠理直氣壯,21時一到就立馬打卡下班?

二:我把這種突發事變造成的延長加班,能於事後請僱主補給我以適當之休息時間嗎?(記得好像是要間隔十二小時)。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二擇一。該日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六時,共計六小時(有出勤記錄可查)。又選舉投票日當天,也經徵得本人同意於該投票日加班,工作時間亦同。但是,事後公司主管跟當日出勤人員說,一律申請加班費不得補休。申請加班費是加發一日工資,申請補休只能六小時(有LINE說明只能請加班不能補休。)我想可能是有人跟主管反應,投票日當天只能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來代替。

要詢問之問題:

一: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個選項勾選)。
二: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申請補休只能休六小時,可以這麼做嗎?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8()=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本件您所提及之「國定假日」應係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前述例假或休假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且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須事先經工會(無工會時則由勞資會議)同意,方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或休假日加班。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我因陪產假,及事後需請育嬰假。結果被公司偽造曠職記錄,遣散。從2016/1/4起,雇主即不准我進入公司工作。

要詢問之問題

我可否要求先恢復原職,得以申請育嬰假,並於育嬰假滿後,以公司偽造文書一事,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費後和公司解除勞雇關係。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本人原先工作為人事行政,雇主無預警將我調職(調同一單位),要我將手邊所有工作鉅細靡遺交接完畢(含EXCEL之教授),才告知我調職後的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因之前早有職場霸凌之情事,雇主非但未處理反而默許,又這次交接態度粗暴,引發本人之憂鬱症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宜在家休養二星期,由於正值年終獎金核發之際,恐雇主損壞我的權益不予發放年終獎金

要詢問之問題:

1.本公司年終獎金一向幾乎全員皆有,本人於104年度未犯任何錯誤或有任何被懲紀錄,若所有員工皆有年終獎金只有不發我的,請問這合理嗎?若不合理我可以循何管道爭取或有何法條、解釋令嗎?/
2.
本人因遭職場職場霸凌,雇主未處理而默許,這次交接態度粗暴,引發本人之憂鬱症並經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請問這可算是職災嗎?
3.
本人因憂鬱症請假二星期,雇主能否以未交接完成造成公司損害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呢?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爭議事件過程

您好本人於3c賣場工作,去年度的工作制度如下:

1天上班8小時,休息30分鐘,所有一天7.5;月休七天遇紅補一天,例如過年就多休除夕初一初二還有228等於二月休11天,那因為105年度公布一週工時40小時、少七天國定假日,所有今年工作制度變成1天上班7小時休息一小時,月休七天遇紅不補假也沒加班費已經今年過年為例二月就是七天,除夕初一初二228有休,上班也沒有加班費

問題:

請問如果依照以上的問題想請問公司是否可以這樣做?我們初步詢問的結果是公司給我們的答案是,因為105年度年度總工時1992的關係,我們現在不到總工時的1992還少25小時,那因為現在休息改成一小時所以公司說這樣平均分攤下來等於多出來的0.5小時已經讓我們等於多休了19天,所以我們一個月就是只能休七天遇紅的部分就沒有了例如除夕,請問公司這樣子是合法的嗎?沒有補休,也沒有加班費這樣可以嗎?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1 234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