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小弟的工作室3c賣場的工作,年資2年,去年的工作制度是上班時間早上10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30分鐘(輪流),月休七天遇紅補假,過年補三天,今年105年改成上班時間早上10底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1小時(但是一樣只休30分鐘因為,還有其他同事要吃飯如果真的吃一個小時最後吃的都下午3-4點了)月休七天(沒有國定假日的補假了,過年的三天補假也沒了)
要詢問之問題:
你好想詢問的是關於我們休假以及工時那邊的部分,就我上面一題裡面提到的,休假部分,公司給我們的回答是因為105的單周40小時關係,我們七小時班的一年不足勞基法規定的1992,我們還到欠公司25小時,所以他把這25小時拿來砍掉我們的遇紅補休假,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可以的嗎?如果可以的話,那我是否也不能跟公司要求國定假日的天,要求當天薪資加倍例如過年期間(去年過年期間會有三天的補假,今年就一天都沒有了)
對於上述的問題有些疑問,謝謝。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依照您的來信,原本公司與您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包括:上班時間早上10點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30分鐘,月休七天遇紅補假,過年補三天。但自今(105)年起改為:早上10底到晚上6點,中間休息1小時(但事實上仍只有30分鐘)、月休七天(但沒有國定假日的補假)、過年的三天補假則取消。兩相比較,可知變動的有二部分,謹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