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責任制勞動專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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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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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NN有話好說(http://ppt.cc/eTgx

責任制也是假的?

「誠信」,是維繫我們社會存續最重要的基礎。但是這樣的基礎正在崩壞中…

我們的社會現在不僅食用油是假的,勞動派遣是假的,連工作的責任制也是假的!

報紙引述勞動部官員說:實施責任制所屬行業和職務,須經勞動部公告;現電子製造業和新聞業濫用最嚴重,但此兩行業均不准實施責任制;即便是適用責任制的職務,勞資契約要送各縣市勞工局處核備才生效,否則都是違法的「假責任制」。(蘋果日報20141109)

 

照勞動部指定和程序僱用的責任制人員就是真的嗎?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很清楚的說要指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三項要件,一是必須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術」,二是「完成一定任務」作為工作給付的方法,第三是就該工作的完成要「負成敗之責」也就是說,什麼是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不只是勞動部說了就算,其工作本身必須排除雇主的指揮輝監督,然後依據其獨立「完成」之工作成果來評價其報酬我們試問:勞動部所公告的責任制人員中,「法律服務業受僱之法務人員」、「會計服務業會計助理」、「電影製作攝影等相關技術人員」、「廣告企劃」有這樣的特質嗎?他們的工作是完全獨立作業嗎?薪資是依成果評定嗎?不是的話,就是「假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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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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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這個詞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對應到勞工身上則是超時加班、過勞生病死亡的事故頻傳,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5月起,將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系列為您逐一解答

 

本期解析:

Q11:法律規定要勞資雙方另外面約定工作時間才有責任制的適用,那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嗎?

Q12:【責任制權益綜合案例】

我是保全員,在新北市板橋區的安家保全公司工作*,雇主要我簽下面的契約(我僅列出較有問題的條款),請問簽了之後是否就沒有加班費?我每天爆肝工作16小時而且例假日隨時被叫去值班?法律真的是如此規定嗎?上個月我工作了266小時只領本薪33k,我有什麼權益可以爭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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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這個詞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對應到勞工身上則是超時加班、過勞生病死亡的事故頻傳,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5月起,將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系列為您逐一解答,在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我們已解析:

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附件1:是否為責任制勞工的判斷流程圖)

◆本期解析:

5我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會計,面試的時候老闆要我簽「自願適用責任制」的同意書,如果簽了就再也不能領加班費嗎? (勞資約定適用責任制的效力)

6如果我被公告為適用責任制的勞工,但是公司沒有規定工作時間,平時工作時間都不固定、作到老板點頭才能下班,這就是責任制嗎? (未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時的效力)

7什麼是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的「書面約定」?

8「工作規則」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勞資會議紀錄」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9:如果雇主沒有將書面約定送主管機關核備,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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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雇主一方面拉長工時卻規避加班費,可謂惡劣剝削;另方面導致責任制勞工過勞,嚴重傷害身心健康。。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有責任制的規定嗎?責任制勞工受勞基法的保障嗎?對於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5月起,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特闢「責任制」專題,本期為第一次連載,探討責任制工作的定義、查詢管道、勞基法保障之排除、勞工透過集體力量擺脫責任制等問題。

◆本期解析: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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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79至81,本文同步登載於:http://0rz.tw/lA2q9)


勞工經常可以聽到「你是責任制的勞工,所以沒有加班費」的說法,但「責任制的勞工」是什麼?這種說法是否合法?實際上,〈勞基法〉對於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有明 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此規定,欲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與休假等工作時間的一般規範,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第一、適用對象: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的人員。

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利的主管 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 歇性方式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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