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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0月《勞動通訊》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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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答:雇主若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雖然勞工在打卡表上沒有加班的工時紀錄,但勞工只要事實上有加班的行為,就可以依〈勞基法〉第24條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若雇主不願發給加班費,還要依照〈勞基法〉第79條負行政責任,亦即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雇主依照〈勞基法〉24條應給付加班費,若雇主為了規避給付加班費,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回去上班,使工時紀錄與實際加班時數不符,勞工若還是繼續加班,仍然可以用其他方式來舉證,打卡紀錄不是證明加班的唯一證據!其他方式例如:勞工不願正面和雇主起衝突而配合加班後,勞工可以依實際下班時間照實打卡,若雇主強硬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為保自身權益,可自行留存相關紀錄證明加班工時,例如:每日下班時拍攝電腦螢幕上時間;與遭受相同待遇的同事一起詳細紀錄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將每日下班前最後一封與工作有關的電子郵件留存備份等等。此外,勞工也可以將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的口頭明示、暗示錄音存證,或是在有書面文字(例如電子郵件、公司內的公告或任何文件)時影印存證,將相關文件備妥後向勞工檢查機構檢舉,若是雇主慣性要求勞工加班,勞工也可以在向勞檢機構檢舉時說明,請主管機關在勞工加班時進行勞動檢查。另外,若雇主提供電腦讓勞工簽到簽退,卻設定不顯示日期時間,企圖逃避給付加班費時,勞工亦可向勞工檢查機構時併同提出。

在加班費的請求上,勞工收集備妥相關上述加班的證據後,無論是在職或離職,此工資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勞工隨時都可以向雇主請求五年內未給積欠未給付加班費。

若勞工不願打卡後加班,也可以〈勞基法〉32條或第42條拒絕加班,詳細內容請參考勞動通訊第4期「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的說明。

 

Q15: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答:自從我國在19961227日新增訂勞基法第84-1條後(即一般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條款)適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與加班費問題就一直有爭議,尤其是在工時的認定問題上。

〈勞基法〉84-1條的規定,經勞委會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可以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但必須在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生效。應注意的是,目前勞委會就不同工作者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例如適用勞基法第84-1的保全員,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目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所以雇主和適用勞基法第84-1的勞工另外書面約定工作時間後送核備時,地方勞工局、處也要參考相關的工作指引後才進行核備,亦即至少以該公告的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為最低標準,例如:

-保全員與雇主約定「每天工作12小時」,那正常工時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應為10小時,另外的2小時則為加班時數。

-保全員與雇主約定「每天正常工時9小時,視需要得加班總工時至12小時」,那正常工時就是9小時,另外的3小時則為加班時數。

-保全員與雇主約定「每天工常工時12小時」,因為這項約定的標準比「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劣,所以應依工作時間核指引的規定來認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另外的2小時則為加班時數。

1:一般勞基法工時與適用勞基法第84-1條保全員之工時差別

 

正常工時

加班(延長工時)

勞基法工時規定

每日8小時

每日4小時

適用勞基法第84-1之保全員

(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規定)

每日10小時

每日2小時

註:雇主可以和所僱用的保全員約定比每日10小時更短的正常工時,但不能約定高於10小時的正常工時,否則應一律認定為10小時,超出的工作時數為加班時間。

       

應注意的是,就算勞工被指定為「責任制勞工」,也僅是擴大雇主可以和勞工另外約定不同於勞基法工作時間的權利,並不表示勞工不受勞基法保障而可以取消正常工時與加班時間的界限,更不表示雇主可自己決定或更改勞工的工作時間,一旦勞雇主雙方約定固定的工作時間,而在實際上班時有超過約定時間時,仍然要將超過的時間認為加班時間,例如原來書面約定每日工作9小時且經勞工局核備,但勞工後來每日實際工作10小時,那每日就是「9小時正常工時、1小時加班」。

 

Q16: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嗎

 答:可以。勞工只要有付出勞務(有工作),就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報酬,而在超過正常工作時數工作時,就應該依加班費標準來計算工資(即加班費)

不過,在適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的勞動條件上,另一個重大的爭議問題即是「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嗎?」如上所述,雖然我國法院對這個問題沒有一致的見解,但依照條文來身來看,〈勞基法〉84-1條只有排除部分勞基法的保護規定,也就是只有排除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而這些排除規範沒有包含勞基法第24條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所以在依上面說明先區分勞工的正常工時與加班工時後,加班工時部分仍要依勞基法第24條來計算加班費,也就是「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加班時間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撰文: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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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3)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4)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Q9:我是「責任制」勞工,也可以拒絕加班嗎?

Q10:上面提的加班權益在台灣根本不實際,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又保住飯碗,該怎麼辦?

Q11:雇主威脅勞工不加班就解僱,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勞工應如何應對?

Q12:雇主未如實記載勞工的上班時間記錄、加班記錄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Q13:雇主可以用「底薪」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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