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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的工作是軟體工程師,公司表示不管員工工作上是否會碰到金錢,都一律要簽保證書並要求找人做擔保,請問這樣的要求有無違法? 如果我不簽而被解僱,雇主是不是違法?

諮詢意見: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二、如果已受雇主僱用,卻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要分下列情況而定:

(一)如果雙方「勞動契約」並沒有約定受雇人應先自行或找人簽屬「人事保證書」,工作規則也沒有這樣的規範,則您縱使拒絕,雇主也不能加以解僱終止勞動契約。

(二)即使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有規定,您因為拒絕簽署而違反規定,您仍然可以主張「身為軟體工程師,職務範圍內不經手金錢」,故不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雇主仍然不能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

 三、此外,特別提醒的是,前述所提到「人事保證」不等於一般所稱的「保證」,如果您指的「保證」是指雇主要求您或您找的其他人來幫「雇主自身的債務」負保證責任(也就是針對雇主對外積欠債務,不能清償時必須由您等簽署人代為清償債務),這樣的話,就與「勞動關係完全無關」,您應該加以拒絕,且雇主不能以此為由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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