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鑫隆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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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NN有話好說(http://ppt.cc/eTgx

責任制也是假的?

「誠信」,是維繫我們社會存續最重要的基礎。但是這樣的基礎正在崩壞中…

我們的社會現在不僅食用油是假的,勞動派遣是假的,連工作的責任制也是假的!

報紙引述勞動部官員說:實施責任制所屬行業和職務,須經勞動部公告;現電子製造業和新聞業濫用最嚴重,但此兩行業均不准實施責任制;即便是適用責任制的職務,勞資契約要送各縣市勞工局處核備才生效,否則都是違法的「假責任制」。(蘋果日報20141109)

 

照勞動部指定和程序僱用的責任制人員就是真的嗎?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很清楚的說要指定為責任制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三項要件,一是必須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術」,二是「完成一定任務」作為工作給付的方法,第三是就該工作的完成要「負成敗之責」也就是說,什麼是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不只是勞動部說了就算,其工作本身必須排除雇主的指揮輝監督,然後依據其獨立「完成」之工作成果來評價其報酬我們試問:勞動部所公告的責任制人員中,「法律服務業受僱之法務人員」、「會計服務業會計助理」、「電影製作攝影等相關技術人員」、「廣告企劃」有這樣的特質嗎?他們的工作是完全獨立作業嗎?薪資是依成果評定嗎?不是的話,就是「假責任制」!

假責任制早就可以從調查統計中看出來。依據勞動部102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受調查的勞工中有 11.0%曾經沒有領加班費或補休,主要原因為「公司告知勞工是責任制」占5.7%責任制濫用的結果,不只是勞工加班費的權益受損,類似2010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過勞猝死所引發之職業疾病的案例也隨之增加。

 

責任制沒有從屬性嗎?

勞動從屬性是勞動法適用對象的判斷原則,也是勞動法對勞雇雙方進行各重限制的理論基礎。我們可以這麼說:正因為勞工在是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所以法律必須對勞工的工作時間加以限制,否則其將處工作無止境的過勞狀態。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排除「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條件時,勞工是否就不用受工作時的限制?

我們如果從上述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定義來看,其完成一定之工作以及報酬的連結,已經非常接近承攬契約的形態,勞工具有較高之自主性,可以相當程度決定其工作之進行程序和方法,只要如期完成其工作進度即可,並依其完成之成果計算合理的報酬,似乎沒有阻止的必要。例如最近勞動部宣布受僱律師適用勞基法,並指定為第84條之1責任制專業人員的適用對象,似乎未見反對的聲浪。

從勞動從屬性的角度來看,工作時間可由勞工自由分配、不受指揮監督這一點,是勞工從勞動屬性獲得解放的一個契機但是不要忘記:勞動從屬性理論中的組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才是決定勞工能否真正主宰工作時間主權的關鍵!

 

工作時間主權的自我喪失

拿受僱律師來說,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雇主)即使在某種程度上尊重受僱律師獨立完成訴訟案之執行,不予工時分配上之指示,但是實際上受僱律師不能自行受委任辦理其他事務所案件,而且對於工作進度或內容仍有報告之義務,再加上新增案件之指派,並非個人所能拒絕,因此在這組織和經濟從屬性的拘束下,事實上已自我喪失工作時間主權,自動為雇主加班。

所以,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除了用對象的指定有問題外,在立法設計上直接選擇排除工作時間的限制委由個別勞資雙方協議,亦是問題所在。因為實際上的工作量和完成期限是由雇主所決定,當工作量過重時,往往造成勞工自我延長工時的超時勞動,不但失去時間自主的意義,也可能危害到勞工身體健康

 

日本裁量勞動制:以集體思意決定及工時擬制來進行契約控制

相對於日本制度,該國勞動基準法對於類似的專業人員並沒有採排除工作限制的方法,而是採所謂的「裁量勞動制度」,使一些業務性質上有委由勞工自由裁量之必要的工作,不受正常工作時間規定的限制,由勞資雙方集體決定一擬制的工作時間作為工時相關的限制或工資、加班費等計算的基準,再由勞工決定該工作之執行方式及時間之分配,雇主並不作具體之指示。所以實際的工作時間依勞工自己時間的分配或效率的強弱,結果可能低於擬制的工作時間,也可能高於該時間,但並非如同我國勞基法第84條之1完全排除工時和休假的限制,而只是緩和正常工時的限制而已,其他如休息、休假、加班、深夜勞動等之規定仍有適用,如超過法定工時仍應給與加班費。

日本法的最大特色在於由勞資集體決定責任制適用的範圍和工作量,即擬制的工作時間,由勞工依自己的情況來調配時間的效率,不受雇主分配工作時間和具體指示工作方法,而且其他的勞動條件都仍然適用勞基法。這樣的制度似乎對於責任制勞工較有保障,但是法律歸法律,實際運作卻是另一回事。

 

法律規範再完美還是有假的

日本裁量勞動制的本旨是將於工作時間分配委由勞工決定,雇主不作具體之指示,但是根據日本勞動政策研究機構2014年「裁量勞動等工作時間調查」(http://www.jil.go.jp/institute/research/2014/125.htm)顯示,有近一半雇主的比例仍未鬆動對工作時間的控制,採「下班時間自由上班要打卡」之比例接近四成之多;如果遲到會有超過四成的人會受到警告,甚至有一成的人會被扣薪。再從業務執行過程中工作目標、期限和內容決定方法來看,有近兩成是「由公司或上司決定」;只有5%左右是「完全由自己決定」。

勞動部也許可以參考日本的裁量勞動制對我國的責任制進行改革,但是不能不知道:法律規範再完美,連日本都還是有那麼多的假責任制。

再完美的設計都會有問題,食安也好,職安也好,為什麼都沒能及時在事件發生前被舉發和阻止呢?沒有錯,是執法的問題!

台灣,我們需要像段田凜這樣的勞動檢查員(google一下就知道),而且要很多!勞動部,可以給我們嗎?

 

參考新聞:

蘋果日報20141109日「揪假責任制勞檢新聞業」◎記者唐鎮宇(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09/36197000/

蘋果日報20141109日「終結血汗 14類職務禁採責任制」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09/3619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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