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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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阿強詢問:我在某建築公司擔任設計師 ,從去年開始已被公司欠薪二個月,後來公司以歇業為理由解僱我,員工共同提出訴訟要求給付工資與資遣費,也獲判勝訴,但是最近卻得知,公司已解散已清算完結,詢問相關單位,被告知由於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向負責人個人求償;轉而申請政府薪資代墊,卻又被勞工局告知,公司已清算完結,無法給予申請代墊。請問我們該如何捍衛自已權益?最後贏了官司卻一毛錢也拿不回來?

 諮詢意見:

您所遭遇的問題,與這幾年來國內面臨關廠倒閉的勞工類同,並非個案,建議您可花一些時間參考他的案件,例如可參考本工作室毛翊宇,【勞動之友來稿】「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簡述(http://0rz.tw/didjl),或是參考「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的網頁:https://www.facebook.com/ShutdownButNotShutup就法律上的問題,提建議如下:

 一、依法,您應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

(一)請參閱讀以下相關法律規定:

1、「現行有效」之勞基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按:新修正之勞基法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於104104日才施行。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下稱墊償辦法)第9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3、墊償辦法第10條:「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4、墊償辦法第14條:「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起計收利息。」

5、墊償辦法第21條:「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二)就您之情形,在用上述法律的說明:

1、依您所詢,您的雇主進入清算程序,依上開「現行有效」之勞基法第28條規定,就雇主所積欠您的工資未滿6個月之部分(即自1034月份起6個月內所可能積欠之工資),可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申請墊償之程序,請參照上開墊償辦法第910條規定,如有疑問,可向勞保局詢問,或請先參考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cEyDt1K6wWk%3D

2、至於申請的時間點,由於上開勞基法第28條有修正,新法是在104104日之後才有施行,目前仍適用舊法,而舊法可以申請墊償之債權,只限於未滿6個月之積欠工資,新法則放寬對象包括退休金與資遣費,因此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差異不小。而您的情形是積欠工資雖是發生在舊法時期,但因為新法對於勞工較為有利,故建議您在104104日後申請墊償,較為有利。

二、對於勞保局說明之釋疑:

另有關您來信提到:勞工局告知公司已清算完結無法給予申請代墊云云部分,若您的傳達無誤,則勞工局的說明可能有所誤解,因為依上開規定雇主清算即可就積欠工資之部分申請工資墊償,與清算程序是否完成無關,所以勞保局依法仍應給付墊償之工資給您。

至於本件勞保局給付墊償工資後,雖然依法可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墊償辦法第14條規定參照),但因為該公司已經清算完結,可能導致勞保局在法律上無法再代位向雇主求償,而應依墊償辦法第21條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簡言之,您仍可申請工資墊償,但因為雇主公司清算程序已完成,而導致勞保局支付墊償工資後無法再向雇主求償而必須列為呆帳損失,但這並不會影響您所申請之墊償。

三、附帶說明:

您所提到無法向負責人個人求償部分,依法而論確實如此,因為在法律上您的雇主是「公司」,而非負責人本人,兩人在法律上有各自獨立的法人格,對於公司之判決結果只能對公司為強制執行,不能對負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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