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與問題:

1.工作2年半沒有特休問題,老闆卻推拖說我們沒有打算這樣做。

2.一天工作時間早上八點~晚上六點,中午沒休息,並無加班費,要過六點半才有,是否合理?

3一週工作時間是禮拜一到禮拜六,禮拜六上班也沒加班費

4.我剛進去公司時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第一個月發現後我有告知公司,老闆娘竟說是試用期,第二個月也提醒,卻說忘記第三個月也給我說忘記,到第四個月才保

5.颱風天還有228等節日叫我們去上班,當天薪水卻是平日薪水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雇主應給付勞工在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出勤之加班費:

  1. 勞基法第3738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後,每年應該給予特別休假。而勞基法是強行法規,也就是說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應該至少享有勞基法所規定的最低工作條件。就算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上明文約定不適用勞基法的某些規定,這樣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2. 因此,特別休假的給予並不是雇主說他沒打算這麼做就可以不要做的。違反勞基法第3738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9)。此外,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而這裡所說的加倍發給,是指休假或特別休假日的工資,雇主本來就應該給,但勞工在休假或特別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該再給一天的工資。(內政部(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

二、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十小時中間沒有休息,違反勞基法第35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給付加班費:

  1.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依來信所述,工作時間從早上八點到晚上六點,中間沒有休息時間,已經明顯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35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此外,勞工原應休息的時間仍然在工作,即屬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

三、非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不得任意採行彈性工時制度,且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1. 只有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才可以實施彈性工時的制度,將正常工作時間彈性的調整。是否為指定行業可以參考92.3.31勞動2字第20018071 號函、92.5.16 勞動 2 字第 0920028355 號令、92.10.08 勞動 2 字第 0920056353 號令等函釋。
  2. 如果勞工所從事的是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所指定的行業,那麼如果採取彈性工時制度,確實有可能將每日正常工時調整到十小時,但應注意,採取變形工時前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可實施,否則仍屬違法,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

又如果勞工所從事的不是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那麼雇主就應該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並發給加班費。

四、雇主未依法在僱用勞工當日為勞工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以罰鍰,並賠償勞工之損失:

  1. 關於雇主不幫勞工保勞健保的問題,可以參考本工作室的專文【勞動權益解析】雇主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但我不想檢舉雇主,要如何保障勞保權益?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3057756、雇主高薪低報勞健保費,勞工該怎麼辦?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028531
  2. 簡單來說,雇主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依法應處以罰鍰,且倘若勞工在未加保前發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事由時,雇主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得,但因為沒保勞保而領不到的金額

勞工退休金的部分,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在五年內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五、申請勞動檢查等應注意事項

  1. 關於如何申請勞動檢查,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系列專欄。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2. 依來信所述,雇主違反勞基法的情形非常明顯且嚴重,如果可能,建議團結同事們備妥打卡資料等相關證據,一起向主管機關或勞檢所提出檢舉,不僅可以降低個人身分被雇主猜出來的風險(勞動檢查或是勞工局申訴都會對雇主匿名,加上勞動檢查員的檢查技巧,其實已經相當的減少身分曝光的機率),藉由勞工團結的力量更能促使雇主確實改善勞動條件。但若非常擔心具名檢舉會受雇主報復,另可向縣市地方政府首長信箱提出檢舉。
  3. 除此之外,民事訴訟上有小額訴訟的方式可以簡便地提出訴訟,勞工只需檢具出勤証明上法院起訴請求,手續上可參閲各地方法下額小額新訟(10萬元以下)的說明,只要填寫表格並不困難,有地院範例: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78.doc,若顧忌被雇主不利對待,亦可把証據留於離職時一併提出,但應注意時效只有5年,也就是只能往後追溯請求過去5年的未給付的加班費。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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