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感謝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建議

想請教律師們: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合約我已經簽名後,但過三小時後說本薪部分打錯而在我面前更改,當下因不知有無違法而沒有提出異議,這樣有無違法?

3.若有違法,如何爭取我應有權利?請教我流程

關於向勞工局調解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請勞工局聲請調解,代表契約勞工簽名後,派遣公司當著勞工面前說合約有誤而修改,這種動作不違法,才需要調解?

(2)如果調解委員要我拿證據出來,我沒有錄音,能想到只有二種證據:

(a)人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因她是派遣公司二次叫她通知我去會議室用合約的人(但對方可能會說謊或不配合做證人)

(b)物證:公司走廊的監視器,可以證明我在下午一點多與五點多進出會議室
這二種證據頂多證明我二次進出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時間點,因此我主張[派遣公司照聘管理師在我簽完派遣契約後三小時,是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直接從我手中拿過我簽過的合約,翻開本薪那頁,邊拿原子筆邊說本薪有誤就直接修改,故本人主張修改無效,應恢復原本契約印製的本薪金額]
以上述二證據,想證明我主張,效力是否過於薄弱?

接著是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屬於預防性請教:

1.如果派遣公司說12/28我簽屬的派遣契約無效,並拿第2份合約叫我簽名,而本薪是18208+伙食津貼1800,這樣有無違法?而我有權利拒絕嗎?

2.1,第1點換句話說就是拿一份日期等所有內容一模一樣的契約,只有本薪不一樣,也就是2份契約皆高於勞基法薪資,只是第2份契約薪水比第1份契約少,那如果第2份契約簽下去,等於有2份除了薪水外其餘內容一樣的契約,而簽約日期分別是2015/12/282016/1/2(假設),那會是哪一份勞動契約有法律效力? 先確定是否有問題,有問題先與公司反映,若沒獲得回應,再聲請調解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派遣契約原則上應為不定期契約,所謂「續約」之內容未經勞工同意不得有不利之變更:

  1.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三、()指出,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經常性工作,不得配合要派單位之需求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第1項亦有此規定。假設派遣勞工所從事的確實是繼續性工作,則派遣公司應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此時勞工可以請求派遣公司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如不同意,勞工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不定期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
  2. 依來信所述,派遣公司似乎是配合要派公司的要求與勞工簽訂定期派遣契約,如果勞工所做的工作內容是繼續性的工作,那麼派遣公司應該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方屬合法。也就是說,您和派遣公司原來所簽的契約就應屬不定期契約,不問契約上是否定有期限。因此,派遣公司要您「續約」的內容應該解釋為向您要求變更契約內容的一個意思表示。如果您不願接受,您現在或下一個派遣公司的工作條件都不會改變。關於此部分問題,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勞動權益解析】假派遣?應徵正職變派遣,我該怎麼辦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613780、【派遣勞動】勞動派遣的「假」動作-立法者和有權解釋者不能漠視的現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6332233)

二、勞動契約之內容應由勞雇雙方協議定之,雇主不能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

  1. 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來信所述,勞雇雙方所協議的工資金額是第一份契約上所載的20008+1800元,如果這是您現在或原來與派遣公司約定的薪資,派遣公司即有遵守的義務,縱然雇主的代表(如果派遣公司有授權,派遣公司的人事小姐確實有權利使用公司大小章)事後把契約上的金額改為18208+1800元,只要勞工沒有同意雇主這個減少工資的要求,勞動契約的工資內容就仍然是第一次簽約時的金額。就算雇主事後拿出其他勞動契約要求勞工簽署,只要勞動契約的內容跟勞工的意願不符,勞工都可以拒絕簽署(如果簽了事後拿來的勞動契約,容易被認為同意後面簽的勞動契約所載的條件)。派遣公司在簽署後片面在契約上塗改金額對您並不生效力,如您未來得及向派遣公司表示異議,可以郵局存証信函向派遣公司表示不接該塗改。
  2.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可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如果派遣公司只給付您18208+1800元,您可以持前述存證信函請求雇主給付20008+1800元,雇主如果堅持不同意,勞工可以依上開法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雇主如果不願給付,您可再以存証信函向派遣公司表示依上述規規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需注意的是,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知悉雇主違法後的30天內提出。

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注意事項:

  1. 所謂勞資爭議調解,就是勞雇雙方對於勞動條件有爭議,所以才有需要提出調解的申請。並不會因為勞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就代表勞工承認18208+1800元的勞動契約合法,相反的,就是因為勞工認為不合法或不符合勞工的意思,才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必要。
  2. 勞工可以準備的資料,除了走廊監視錄影畫面、被修改過的勞動契約正本之外,如果有其他同事也一樣被修改工資金額,也可以請同事作為人證,或是團結其他被修改工資的同事大家一起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更能促使雇主依原先的條件給付工資。
  3. 另外,如果派遣公司有上述應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卻配合要派公司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情形或是堅持只願意給付18208+1800元,勞工可以檢具相關證據(例如各期契約),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各地勞檢所提出檢舉。
  4. 為解決勞資爭議,有三個管道可以利用:

(1)向勞檢單位申請勞動檢查,我們勞動視野有6篇系列專文可供參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40087

(2)不管勞檢是否有效都可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3)如果調解不成立,再向法院提簡易訴訟。下面這篇連結的文章我們會員的討薪之路可供參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2287470。如果還有疑問或今後發生其他勞動問題請再上勞動視野網提問,由義務律師詳覆。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6071206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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