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以下是之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回覆:「三、       逼簽空白本票部分(一)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之金額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因此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應屬無效。然而倘若該本票由其他人事後填載金額,則有成為「形式上」有效本票之可能,勞工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示勞工並未授權雇主或是其他任何人在該空白本票上填載金額,以防其他人在該空白本票上記載金額之後行使該本票,並主張自己簽發本票的行為是受到雇主的脅迫,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

 

【我想進一步詢問】

請問

1.【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2.現在已過兩到三年,請問存證信函寄發後是否還有效力呢?

3.存證信函內需要記載什麼樣內容呢?

4.我該如何完成存證信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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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回覆如下: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問題一、【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諮詢回覆:

  1. 您前次來信所述:「旅遊行程後:B脅迫簽下金額空白的本票,說這是損壞公司名譽,說賠償金額無法衡量,因當下怕失去工作及怕被B吃下合夥金而簽下。」
  2. 所謂【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係指雇主停止脅迫您簽本票後,【通常是你簽完該本票並離開雇主的處所的時候起算,因為只要您一離開該處所,雇主就無法繼續該次的脅迫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之見解也是如此】,的一年之內,您都可以撤銷您簽發該本票的這個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的方法可以是向雇主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您要撤回這個簽發空白本票意思表示。
  3. 撤銷意思表示的效果,是讓該意思表示自始無效,在本件而言,是讓簽發空白本票的意思表示自始無效。

 

問題二、現在已過兩到三年,請問存證信函寄發後是否還有效力呢?

諮詢回覆:

  1. 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也就是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的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如果在發現脅迫終止後超過一年才撤銷意思表示或是意思表示已經超過十年才撤銷意思表示,此時撤銷權已經消滅了,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認為,此時撤銷意思表示並不生撤銷的效力。
  2. 換言之,被脅迫簽下空白本票,在發現脅迫終止後超過一年才撤銷意思表示或是簽下空白本票超過十年才撤銷意思表示,並不生撤銷意思表示的效力,除非有其他法律所定的原因,否則原則上發票人需依本票票面內容負責。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防止意思表示的效力長久不能確定,所為的立法設計。

 

問題三、存證信函之內容

諮詢回覆:

  1. 存證信函之內容只須明確表達要撤銷的意思表示是什麼,以及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即可,但請盡量詳細描述該空白本票票面上所記載的內容,才能特定是哪一張空白本票,例如:本人所簽發之000000空白本票,係受台端之脅迫所簽發,現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以本存證信函之送達為撤銷簽發上開000000空白本票之意思表示。
  2. 如果您想要求對方把空白本票還給你,也可以增加【請在文到後00日內將上開000000空白本票正本返還予本人】的內容。
  3. 如何描述才能特定該空白本票,只有簽發本票之人最清楚,本工作室無法在沒看到那張本票的情況下協助您描述並特定那張本票,請見諒。
  4. 特別提醒的是,如同上述,脅迫結束超過一年才撤銷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並不生撤銷意思表示的效力,如進入訴訟程序,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生撤銷意思表示的效果。此外,即便在存證信函中要求對方返還該空白本票,對方也不一定會遵照您的要求返還。

 

問題四、如何產生存證信函

可以至中華郵政的官方網站上下載存證信函的格式,將存證信函內容複製貼上,或是把空白存證信函印出來,再手寫內容亦可。如果收件人只有一人,存證信函請準備一模一樣的三份,帶著寄件人的印章到郵局去告訴櫃檯人員說你要寄存證信函,並依櫃台人員的指示辦理即可。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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