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在桃園的物流中心擔任保全,配置12個保全,負責環境維安跟人員進出安檢,勞動契約明定每日工作10小時(早上08點-18點),可是月刷卡表上面的工時跟薪水只有算9小時,台北內湖跟民權店的同仁午班都12點上班剛好可以換早班休息1小時,但桃園物流中心只能每日輪哨的4個人先打便當在崗位吃,中午1小時的薪水卻被公司比照台北作法凹掉了,值夜班也是如此,晚上20點-早上06點,雖然夜班有餐費但因為沒有供餐,仍然跟白天一樣只算9小時的薪水,跟公司反應也都不了了之,大部分同事都是45歲以上可能工作難找或其他原因,都恨在心裡,上星期五有勞動局的來檢查,據說有同仁檢舉公司午休執勤不給薪,現在勞動局要台北總公司人事提供我們12個人員最近3個月的出勤記錄跟薪資明細,如果這個檢舉到最後不了了之後面該怎麼做??連1/16總統大選支援公司加班來5小時加班費也只算4小時而已,當天來08-13點,中午沒休息加班費卻只算08-12點而已

除了上述加班費少算跟午休執勤未給薪問題以外,最糟糕的是我們母公司機場的保安工時是8小時,而為了配合今年的全面週休,公司機場保安也公告說一年多六天假,但我們子公司甲保全公司人員沒有享受到這個福利,甲保全公司公告的理由說:母公司保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子公司的保全適用保全業法,所以在勞基法84-1條排除例假的規定上,全面週休多6天在我們子公司保全是不適用的,有會議紀錄可以參照,一樣是保全,同一家公司底下的子公司保全,薪水根休假標準都不一,完全是同工不同酬。另外遲到也是,8點到8點半打卡都不扣全勤,但只要打卡超過8點31分,就會被以事假需上班前一小時先請假為理由,當天8點-9點那小時算曠職,全勤1千就沒了,月底考核業績獎金還要再扣1千,雙重評價之事不勝枚舉

【我的問題】

我想知道除了勞工檢舉跟訴訟外,針對以上3點(加班費跟工時未實算,同工不同酬,還有請假曠職規定等3點)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的法源依據或判例解釋,又或者有什麼訴訟外的方式可以讓公司依照法令如實給付薪資?

------------------------------------------------

【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有關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問題:

依您所述,因您實際工作情形與公司其他據點之勞工不同,並未於用餐時間休息一小時,故您實際工作時數均與月刷卡記載不符,建議您可向公司要求用餐時間休息,或向公司請求漏計工時之薪資或加班費。

第二,有關同工不同酬問題:

(一)按保全業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惟保全業法並未就工時一事做任何規定,故有關工時規定則應依照勞基法規定

(二)次按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從事保全業之保全為所謂「責任制」之勞工,惟責任制工時之勞工並非沒有任何工時上限的限制,依照「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四點,工時安排應合理化(詳參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2693/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2.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 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3.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4.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2 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 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 當之休息。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三)依您所述,您任職於甲保全公司,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責任制勞工,故有關工時規定應參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如您的工時均符合前述指引,則甲保全公司未適用勞基法全面周休規定恐尚無違法之虞。
(四)再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勞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意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之立法理由為『我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一日已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為確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爰於本法作明確規定』,足見上開條文係性別歧視之禁止,確立男女同工同酬之規定。並非規定同性別擔任相同工作之勞工,其工資均應相同,蓋雇主得依同性別勞工各人之年齡、身體狀況、教育程度、經驗等各種因素而個別議定工資,此為當然之道理。上訴人既不能證明其工作效率相同,當亦無從援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而主張被上訴人亦應按月發給生活津貼。至於被上訴人公司之管理規章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僅係一般性之管理準則,將本薪之內容為列舉,並非每一公司員工之薪資當然包括上開列舉之各項,仍應就每一員工之工作性質及條件為各別之約定,上訴人以上開管理規章之規定,據以主張其薪資包括生活津貼、工作津貼云云,尚非可採。」此法院見解認為,因勞基法第25條規定係為保障性別平等,而有同工同酬規定之訂定,並非規定「同一公司」內擔任「相同工作」之「同性別」勞工,工資亦應相同。是按前開判決意旨,同一公司間同性別之勞工並無同工同酬規定之適用,況且依您所述,母公司與子公司並非同一公司,實務上亦恐難以適用同工同酬之規定。
(五)有關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亦可參照本工作室文章「責任制勞動專欄」,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72262

第三、有關請假或曠職問題:

有關勞工請假事宜,應依照勞基法第36條至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辦理,若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就請假事宜有優於前述規定者,則依契約或工作規則辦理。依您所述,尚不清楚甲保全公司是否有對請假或曠職與勞工有所約定,或訂定工作規則,如有,則得以扣除全勤獎金及考績,如無,則公司恐已涉及違法扣薪。

第四、有關救濟途徑問題:

除了向各地勞工局檢舉或直接向雇主提起訴訟外,您可以向各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求雇主給付漏計工時之薪資及加班費。另外,就您所述尚不清楚甲保全公司是否已具有工會,如有,則建議您向工會表達前開加班費少給及午休值勤未給薪、同工不同酬、請假曠職扣薪等問題,並與工會一起爭取更好的勞動權益。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