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為排班制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實際工作時間結束於隔天。而隔天原排定為休假。請問隔天之休假是否算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休假天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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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可以休假或放假的類型有三:(一)第36條之「例假日」、(二)第37條之「國定假日或休假日」、(三)第38條之特別休假日。又依照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雖只有就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日」為解釋,但解釋上其他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日之一日,均應做相同解釋才是。
 
二、 依您的來信,您是排班制員工,如果公司排班給您的工作最後結束工作之時間點為翌日,而翌日恰巧為公司所定之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甚至原已排定之特別休假日的話,此排班顯然已經使例假日等不足24小時,恐有違法之疑。
 
三、 附帶一提,勞動部曾就「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作出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 75.05.17. (75) 台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供您參酌。
 
四、 其他可能的違法,亦請您一併注意。例如:排班當天是否有逾越每日工時上限之規定、或者排班當天如有延長工時雇主有無給予足額之加班費等等。
 
五、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如果輪班制的工作時間如果是跨日的話,其休假是否也依跨日來算,如此本件工作結束時剛好在休假日,其休假期間應自工作開始時間起算,似不發生前述在休假日工作的問題,此部分因所提供資訊不足無從判斷,建議您自行注意,如有疑問請再填寫表單提問。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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