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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

 

亞化工會解僱事件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102年勞裁第4號)是裁決制度開始運作以來最嚴厲的救濟命令。勞方全面勝訴,資方除了必須回復三名工會幹部的工作及給付過去的工資外,還要向全體員工公告道歉文,除了讓大家知道其對三名幹部所為是法律所不容外,還要表示「本公司對此深自警惕,並承諾不再發生類似之不當勞動行為」。

事情發生在今年(2013年)1月19日尾牙前夕。工會幹部為反對新老闆要片面降低員工的勞動條件,而發放標題名為「炎州買亞化,老闆吃勞工」的文宣給員工,內容指稱年節獎金被減半等,訴求會員在尾牙時向公司表達不滿和憤怒。這是勞工多麼有尊嚴的行動!但是,沒想到工會幹部的夢魘接踵而來。

首先是劉鴻儀理事長、李建民副理事長及周新龍副理事長等三人被停職,罪名是:「惡意攻撃誣陷公司負責人名譽」。然後工會及所有理監事均收到律師函的「恐嚇」:「核已違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限於文到後7日內立即出面道歉善後,並停止任何不法行為,逾期即依法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工會監事楊志明收到文後,疑似無法承受壓力而自盡。工會為此到身兼亞化董事之立委廖正井辦公室抗議,拉開「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大布條,要求給予楊志明從優撫卹。但是因為這樣的行動,被停職的三名幹部正式被解僱,並以殺雞儆猴的方式「公告周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100年勞裁第19號中就已經確立雇主對於工會活動在一定範圍內,應負有容忍與讓步的義務。特別是關於工會針對雇主所為之批評言論的發動,裁決委員會認為:「其事實如為真實,該內容縱使較為誇大或激烈,雇主大可利用其比工會更有效的言論管道,對於工會的言論加以澄清或回應為已足,斷不可遽以此理由否定工會言論的正當性,進而發動人事權給予工會幹部不利之待遇。」

於是裁決委員會根據這樣的見解,認定亞化寄發律師函予8名工會幹部,是一種以「法律權利行使之準備行為」之名,行「恫嚇工會幹部」之實的不當勞動行為,「意在對申請人工會幹部施壓以達成其禁止申請人工會發表批評性言論之目的,業已對工會活動造成一定之支配、介入,並妨礙及限制工會活動自由」。

當然,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名譽亦應受到保護,但是裁決委員會認為:雇主處於優勢之地位,工會之批評言論或揭發不法,如認為有不實或不當,大可透過其企業內部連絡系統,向相關人員澄清,不能禁止該言論、活動,亦不得以人事權對於工會理事長或幹部為不利益之處遇,否則將形成寒蟬效應,使無人願意擔任工會理事長、幹部,等於消滅了集結勞工之力量,使工會法「監督雇主對勞工之不當對待、維護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工會「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的言論並非故意捏造,裁決委員會認定工會監事楊志明確有收到相對人寄發之律師函,因其擔任工會幹部而受到刑事或民事責任,壓力不可謂不大,工會因而懷疑其因來自雇主壓力而自殺,進而以「立委賺大錢,勞工被逼死」言論,來抗議相對人寄發律師函及停職等行為,顯非出於刻意抹黑相對人之目的,仍屬工會正當權利之行使。

裁決委員會用裁決文來回復工會與其幹部的正義,但是裁決書尚未送達前,亞化工會理事長劉鴻儀因心肌哽塞在加護病房中急救,被醫院宣告病危,工會幹部為讓他看到裁決結果,專程到勞委會獲得程序上的協助,立刻取得裁決文,但是趕回醫院時,劉理事長沒有看到裁決文就走了。

工會李建民副理事長說,劉理事長病發前一天被公司副總經理電話威嚇,其在公司福利社經營早餐店的妻子又當面受到警告。理事長因而病倒不起。裁決還他正義之日,竟是他的忌日,留下高齡老母、重度智障女兒、體弱妻子和未婚兒子,令人聞之鼻酸。工作和尊嚴對勞工是那麼的珍貴,跟生命一樣的珍貴!一年多前的台勤案,被解僱的工會幹部妻子因為擔心丈夫失去工作而自殺。類似工會幹部解僱的裁決案,真的有如判生死般那樣沈重。

為了勞動的尊嚴被解僱,對於工會幹部和他們的家屬是如此沉重,而這時候生命竟是如此之輕。我們要責怪制度為什麼不能保障在他們在爭議期間不被任意的解僱,但也對於本件從1月25日提出裁決申請到6月7日裁決送達,共花了134天之久感到遺憾,特別是解僱事件:為什麼正義總是「來不及」!

 

Foto: 跟家屬討論過後,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了一本小手冊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也希望能為這個事件留下一些紀錄與省思。

圖片說明:桃縣產總與亞化工會製作紀念劉鴻儀、楊志明兩位幹部之手冊,來源: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3295855956&fre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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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背景摘要

◎亞洲化學工會勞資爭議案之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啟事

◎苦勞報導:
亞化違法解雇 勞委會裁決復職 14號期限 工會將送幹部回廠
亞化打壓工會 犧牲2條人命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實效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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