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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野工作室2013年8月《勞動通訊》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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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答:原則上要經過勞工同意與工會同意,勞工才有義務加班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

如果雇主沒有遵守以上的規定而要求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79條之規定要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勞工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命令雇主改善,如果屆期沒有改善可以按次繼續處罰,勞工也可以主動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單位檢舉。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答:可以,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說明】雇主就算獲得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雇主依法仍然不可以強制勞工加班,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更嚴重的是,如果雇主以強暴或脅迫等非法的方法來強制勞工加班工作,此時,雇主面臨的是更重的刑事責任,依〈勞基法〉第75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而強暴脅迫不一定是用肢體動作對勞工進行強制行為,如果雇主用不法言詞讓勞工心生害怕,也可能構成這一條的非法行為,例如雇主威脅勞工若不配合加班就要在業界散播對勞工不利的言詞,讓勞工未來求職無門,勞工因此心生害怕而服從加班工作情形,此時勞工應立即對雇主提出刑事告訴或向各地勞工檢查機構檢舉。

由於勞工依上列情形而拒絕加班為合法行使法律所保障的權利,雇主不能因此對勞工進行制裁或報復,例如雇主以勞工拒絕加班為由而予以解僱,則解僱不合法,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繼續僱用(回復工作),或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 5

內 容

違反之罰則(勞基法第75條)

(強制勞動之禁止)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 42

內 容

違反之罰則(勞基法第77條)

(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Q9:我是「責任制」勞工,也可以拒絕加班嗎?

答:可以,「責任制」勞工也有拒絕加班的合法權利

 

【說明】所謂「責任制勞工」[1] 是指依〈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的勞工,而這些勞工雖然原則上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但是勞雇雙方可以例外約定和勞基法不同的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2]、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時間,例如勞基法規定每天正常工作時間是8小時,而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因為被勞工委員會核定為「責任制勞工」,所以保全人員的正常工時可以延長到每天10小時。這樣的例外規定對於勞工相當不利,實在應該把這項「責任制勞工」條款(勞基法第84-1條)加以廢除!

不過,要注意的是,就算勞工符合所謂責任制勞工的適用要件,也不代表勞工就完全不受勞基法的保障!因為勞基法第84-1條只有排除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規範,這些規範以外的勞基法法規都還是適用在責任勞工身上,例如解僱責任制勞工也應該具有法定理由、應遵守預告期間以及發給資遣費等,而上面所提到的〈勞基法〉第5條與第42條規定──勞工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加班&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加班,這二項保護規範仍然保障責任制勞工;此外,〈勞基法〉第84-1條還規定,就算勞資另外書面約定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規範,也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所以「責任制勞工」同樣有拒絕加班的合法權利。

 

[1] 雇主不能憑自己的決定來指定責任制工作,只有經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的勞工才適用責任制勞工的法規。如何判斷自已是不是「責任制勞工」,請參考本工作室的「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一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2361535)

[2] 關於「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責任制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嗎?」等問題,未來將繼續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中解析。換言之,勞工可以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如果雇主違反這項規定,執意要勞工加班,雇主就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依〈勞基法〉第77條應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Q10:上面提的加班權益在台灣根本不實際,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又保住飯碗,該怎麼辦?

答:勞工不應該放棄爭取自己的權利,否則雇主只會得寸進尺,讓勞工的生活與身心健康一點一點地被摧毀!最重要的是,勞工應該團結組織工會來捍衛權利。

 

【說明】雖然台灣目前還沒有徹底落實上面所提的加班法規,相關勞工主管機關與勞動檢查單位也沒有善盡監督雇主的責任,讓上面所提的法律規範形同虛設,但勞工仍然不應放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理由為:台灣近年來已經有工會積極推動反超時工作/反變態加班的行動,例如今年(2013年)2月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就發起了「工時正常,來吃大腸包小腸」的行動,號召電子業勞工加入拒爆肝加班的行列(http://0rz.tw/SPGXZ),勞工個人勢單力薄難以孤立地拒絕雇主加班的要求,唯有加入工會才能團結勞工的力量來共同對超時工作說「不」!

此外,勞基法規範的加班要件之一是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勞工工作的公司企業有工會,勞工不但可以協同工會共同拒絕不合理加班要求,在雇主執意加班時,還可以由工會提出申訴或勞動檢查,而不需要由勞工個人來進行檢舉程序而降低被雇主報復的風險,且雇主將因而面臨限期改善或每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的繼續處罰,還有被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的處罰(勞基法第79條)。

 

*以上內容同步刊載於「勞動之友通訊第四期 2013年8月號」/撰文: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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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 & 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2)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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