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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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約定適用變形工時的事業單位就不用付勞工加班費嗎?
答:不一定。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1有關「變形工時」之規定,雇主因業務需要(如休閒、餐飲、服務業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勞工某些日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在此一定時數內的工時,均視為正常工時,雇主不必另行發給加班費;超過正常工時的延長工時則需要發給加班費。
變形工時僅是在控制工作總時數不變下,讓雇主可以改變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讓某一天的正常工時可以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例如《勞基法》第30-1條四週變形工時的每日正常工時最多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的工作時間仍然是加班,此時要仍然需要給付加班費。
關變形工時之不同類型請參考下述之說明:
◎我國勞基法所訂的「變形工時」簡要說明(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2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說明:在2週變形工時期間,計有16小時之工作時間可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說明:在8週變形工時期間,8周總工時(84×2=168小時)可於此期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需維持為8小時,超過者仍依加班之規定,此外,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此一規定可解決二週84小時工時形成的每週2小時零碎工時的問題,讓零碎工時得集中。
4週變形工時:
內容: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勞基法》第30-1條)。
說明:在4週變形工時期間,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最高為70小時,但4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2=168小時。例假部分,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此,勞工可能連續工作24日,僅於24之前2日與後2日有例假為休息,例如2月1、2日休息,自2月3日工作至2月26,於2月27、28日始得再休息。此外,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Q22:約定適用變形工時後,就永久有效嗎?有什麼擺脫變形工時的方式?
答:日前新聞報導有家樂福員工發現,資方召開勞資會議將每天正常工時訂為9小時,第10小時起才計算加班費,且勞委會認定勞資會議同意變動工時後就永久有效,勞團痛批「一次會議、永久有效」不合理,而勞委會將研議修法(蘋果日報2013年9月16日:超時沒加班費 修法解套)。
若暫不論「一次會議、永久有效」的合法性,對於勞工而言的另一個解套方式即是透過「團體協約」的方式來修正變形工時的規定。理由是,勞動基準法的法律位階雖然比團體協約高,但是依據「有利勞工原則」,在下位階法源內容(團體協約)較上位階法源(勞動基準法)對勞工更有利時,則應優先適用下位階之法源,這也是落實保護勞工的基本原則的展現。在變形工時的問題上,雇主在符合前述條件依法取得實施變形工時的權利後,如果勞工本來沒有組織工會,而認為透過勞資會議所行使的同意權並不妥當,可以在組織工會後依據《團體協約法》要求雇主就「工作時間」事項進行團體協約(請參考《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項第1款),若約定出的團體協約規範相較於勞基法的變形工時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就應優先適用團體協約,則勞工就不用再受制於勞基法的變形工時規定。
* 撰文: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高考及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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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通訊: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1)-(6):
Q1:什麼是加班?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Q2:平日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Q4:如果我的薪水高於基本工資,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Q5:雇主可以用基本工資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Q6:有法院判決表示「如果勞資議定工資未低於以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時工資總額即屬合法」,依這樣的見解來計算我的加班費真的合法嗎?
Q7:什麼時候我有加班的義務?
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Q9:我是「責任制」勞工,也可以拒絕加班嗎?
Q10:上面提的加班權益在台灣根本不實際,根本不可能拒絕加班又保住飯碗,該怎麼辦?
Q11:雇主威脅勞工不加班就解僱,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勞工應如何應對?
Q12:雇主未如實記載勞工的上班時間記錄、加班記錄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Q13:雇主可以用「底薪」來計算我的加班費嗎?
Q14: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Q15: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Q16: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可以請領加班費嗎?
Q17:我每天下課後打工5小時,有時候工作多就延長到7或9小時,請問可以要求雇主發加班費嗎?(工讀生加班費)
Q18:如果勞工跟雇主約定每週工作6天,一天8小時,雖然沒有超過每天8小時,但是雙週超過84小時正常工時的部份,該怎麼計算工資?
Q19:公司規定加班要主管同意,若工作真的作不完而加班但沒有經主管同意,還能領加班費嗎?
Q20:公司規定加班要主管同意,但若主管多會刁難不簽名同意加班該怎麼辦?
以上請參閱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勞動權利新知」: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24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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