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以下內容經本工作室改寫刊登,由義務律師陳品安提供諮意見)

爭議事件過程:

您好,在下為泳池的外包廠商所聘用之救生員.自通知錄取後開始工作,公司並無要求簽訂勞動契約,至今已連續工作八個多月,在下認定應已可視作不定期契約。唯2016年開始,公司欲與全體員工簽訂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且契約內容的工作規範與休假制度與以往有很大不同.
感謝貴版的幫助,經爬文後獲知有利資訊,因而向資方主張不同意接受變動勞動條件,且資方有「未在到職日加勞健保」「勞健保高薪低報」等違法情事,侵犯勞工權益。資方在一開始,對於包括在下等三名不願意簽新約的員工,要求簽自願離職單,經過一番溝通,到後來終於態度軟化,願意配合接受我們的訴求,給予非自願離職單.

要詢問之問題:

經過這次事件,深感勞工對於本身的勞工意識及勞工權益,是非常弱勢的,若非經由貴版的豐富資料,如今仍不知如何與資方談判,更很有可能被資方坑蒙拐騙而不自知。藉著這次經驗,這次除了幫助到自己以外,亦協助了另兩名同事免於權利被剝削.有感於此,在下希望能向貴版律師看齊.因此想請教,除了走上勞工律師之途以外,還請建議有哪些其他方式能貢獻自己,協助更多的弱勢勞工。

另,因在下非法律科系,如果想立志往勞工律師發展,,還請對於生涯規劃指點迷津,謝謝。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饋,針對您的留言,提供二點回覆意見供參。

第一、有關勞動條件集體性被雇主要求變更乙事:

您的留言提到「在下為泳池的外包廠商所聘用之救生員.自通知錄取後開始工作,公司並無要求簽訂勞動契約,至今已連續工作八個多月,在下認定應已可視作不定期契約。…唯2016年開始,公司欲與全體員工簽訂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且契約內容的工作規範與休假制度與以往有很大不同」,涉及(1)不定期契約者變更為定期契約;(2)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就此二點,您與同事的處理方式非常正確:

1.在(1)部分,亦即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擅自更改為定期契約,本案中的救生員工作難以認為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的情事,所以沒有變更為定期契約的理由,所以勞動關係應是延續原來的不定期契約關係。

2.在(2)部分,原則上,勞動條件之變更需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單方變更,若「契約內容的工作規範與休假制度與以往有很大不同」且不利勞工,勞工可以拒絕,並依原來的約定工作。

3.就您提到的非自願離職部分「資方在一開始,對於包括在下等三名不願意簽新約的員工,要求簽自願離職單,經過一番溝通,到後來終於態度軟化,願意配合接受我們的訴求,給予非自願離職單」,此一解決方雖非錯誤,但我們更建議,在資方有違法行為,勞方其實可以集體爭取而無需離職,亦即共同要求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讓雇主明白不得依一己之意就變更契約內容,否則雇主認為只要給付資遣費就可以了事,將助長雇主違法的心態。

第二、有關未來如何繼續投入捍衛勞動權益的行列:

如您有興趣繼續接觸勞工法律相關議題,您可以多多參閱相關資訊,亦可參考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焦點事件(http://www.eventsinfocus.org/)等獨立媒體網站中許多與勞工運動有關之報導,並透過社群網站分享給親朋好友參考。

此外,也可以參與各地工會活動,若您有意願擔任工會志工,可來信本工作室,我們可提供進一步資訊。

若您已經取得大學學位,若而想繼續進修後考律師執照,建議您可以參考各大專院校開設的科法所課程,招生資訊如下列網站:

台大科法所:http://www.law.ntu.edu.tw/giilslaw/chinese/versec/...

清大科法所:http://www.lst.nthu.edu.tw/bin/home.php

交大科法所:http://www.itl.nctu.edu.tw/newcommer-10.htm

東吳法律專業碩士班:http://www2.scu.edu.tw/law/Page/357

目前只要您有學士學位,再加上修畢20學分的法律專業科目,即可取得律師考試之應考資格,相關規定請參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3&menu_id=320&laws_id=85),另外也可以考慮報考勞動檢查員的工作。

第三、最後,我們很高興我們提供的資訊能夠對您有所助益,我們希望能邀請您撰寫文章分享您的經驗,讓我們刊於勞動之友的欄位上(歡迎參考另一位會員的來文:【勞動之友的權益爭取之路】J小姐的安胎假故事:http://goo.gl/55LhiW),如您有意願,煩請您撥冗將事件經過記錄下來並撰寫成文,讓我們將您的文章刊登在本網站上(我們會隱藏所有涉及私人資料的部分,請勿擔心),期能提供給更多在相同處境的勞工作為參考。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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