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簡單述說一下我的工作:

職務:客服專員

月休:8日,

排班排休制:工作時間:10小時休息一小時實際上班9小時

月薪:底薪11200+職務加給8800+其他加給5600+伙食津貼2400   28000

1.國定假日上班(元旦、中秋、端午、農曆春節、228)上班,因為排休,可逢假日公司也沒有補休補給,政府已全面實施周休二日,雙週工時不得超過80小時,但是我公司好像強制加班,因為薪水是一層一層加上去的,每天的超過1小時、國定假日的加給,全部算在這些所謂的一層一層加給,那如果當月沒有國定假日,這些薪水也是照發(?)

 

2.春假期間我方並沒有休春假,這也沒有加給,只有公司發的小紅包,也沒有雙倍薪資,還是一樣二月休八天,但是下月薪資單上面竟寫明二月出席天數只有15

要詢問之問題

1.我方公司這樣好像強制規定我們加班,但是如果嚴格來說有給加班費(就是一堆加給的其中一項),請問這樣有違法嗎?那又是違反勞基法的哪幾項呢?

2.如果我去申訴,是不是只能透過紙本的方式沒有辦法用信箱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 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僅縮短工時,並無明文規定週休二日: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規定雖然已經從舊法時期的每兩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降低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縮短正常工時期間。然而勞基法第36條並未同時配合修正,仍然規定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要週休二日,只是在正常的情況下,每天上班8小時,上班5天就40小時,故而可以週休二日,但亦可將40小時分配在禮拜一至禮拜六,例如一天上班6小時,就有可能每周上班六天,但仍符合勞基法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規定。
 
二、 依來信所述,職務加給或其他加給都屬於工資,並非加班費:
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只要符合1、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2、經常性給與兩項要件,無論其名稱為何,均為勞基法所規定之工資。
依來信所述,勞工的工資是由「底薪11200+職務加給8800+其他加給5600+伙食津貼2400」所組成,且「如果當月沒有國定假日,這些薪水也是照發」,可知上開各項工資的組成項目,都是工作報酬,而且每個月都固定給予,依上開勞基法的規定,應該都屬於工資的範圍。
 
三、 若「非」勞基法第30條第3項或第30條之1所指定之行業,雇主可能有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違法:
(一) 假設公司屬於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或同法第30條之1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則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實施二周變形工時或四周變形工時。是否屬於主管機關指定行業,可以參考勞動部網頁資料「2016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4533/ 。
1、 若實施二周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如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或綜合商品零售業等):
(1) 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 如果實施二周變形工時,則可將二週內其中兩天的正常工作時數(共16小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如此一來,依來信所述,每天正常工時為9小時(8+1),每週正常工時9*5=45小時,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則除了每七天有一天的例假,共兩天外,兩週內還可以休假二天。如此調整,由於每天9小時的工作時間都是正常工時,因此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給付第九小時的加班費。
2、 若實施四周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如綜合商品零售業):
(1) 勞基法第30條之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2) 如果實施四周變形工時,則可將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如此一來,依來信所述,每天正常工時為9小時(8+1),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第1項第1款的規定,月休八天,勞工則除了每七天有一天的例假,共四天外,四週內還可以休假四天。如此調整,由於每天9小時的工作時間都是正常工時,因此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給付第九小時的加班費。
(二) 假設公司「不」屬於勞基法第30條第3項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或同法第30條之1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則必須適用勞基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此時勞工則可向雇主請求每天第九個小時的加班費,雇主如拒不給付加班費,則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第1項之情事,可依同法第7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雇主主張其他加給5600元是加班費,那麼雇主應該負舉證責任證明此事,且應提出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如果無法證明該5600元的其他加給為加班費,或是計算後低於勞基法關於加班費計算之規定,那麼雇主即有上開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情形。
 
四、 雇主可能有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之違法:
(一)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二) 首先,月休8日是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假日(性質上可能屬於勞基法第36條規定的例假日),此與國定假日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再者,如果要將國定假日等休假日挪移至一般工作日,依照勞動部的函釋見解,也須要經過勞工本人的同意,在沒有得到勞工的同意之下,雇主不可任意將國定假日挪為一般工作日。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讓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也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三) 此部分詳細說明可以參考本工作室之文章: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3759372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3760230 
 
五、 提出申訴之管道及方法:
(一) 勞基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二) 關於申請勞動檢查的方法,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專欄系列文章。
(三) 各地主管機關勞動申訴電話專線,可參考勞動部網頁。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四) 如果以書狀進行申訴或檢舉,通常會以紙本寄送或是傳真的方式進行。有些主管機關網站會有勞工服務信箱(例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可以以網路留言的方式進行申訴,但是有必要的話,受理申訴的機關還是會請申訴人提供相關紙本證據。另外,各縣市政府的縣市長信箱也是網路申訴的管道之一,請記得載明申訴內容,以提高政府機關的處理速度。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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