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Logo.jpg  

勞工局公布8類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http://0rz.tw/VzVsC


【新北市訊】為了降低勞工過勞猝死風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8日)公布8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行業別的工時標準。未來勞工局將透過密集勞動條件檢查,確保事業單位落實新勞動工時,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勞 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他表 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勞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目 前勞工局已完成新北市轄內8類行業(首長駕駛、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醫事及技術人員、社福機構看護工、旅館業鋪床工、抽水站操作人員、學校自行 僱用警衛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監造人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其餘沒有核備的產業,主要因為事業單位主體登記所在地不在新北市轄內(例如:航空業、總統 府、立法院、中央銀行、中央部會首長隨扈與工友等)。至於其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若勞資雙方未另行約定工時,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範約束工時,對 勞工反而更為有利。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袁慧君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49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何佩芬股長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6526 / 0972820092

 

附件: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序號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5.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2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1.       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87.9.15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

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研究人員、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救護技術員…等

1.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6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0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30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雇主應落實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4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5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勞工應休假期,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6

事業單位(學校)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7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延伸瞭解: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

延伸閱讀: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arrow
arrow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