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
今年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重大修正,除立法院於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註1),自明年(105年)1月1日施行外,104年11月27日立法院更三讀通過「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調職」、「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等明文規範於勞基法(註2)。


【勞動編輯室】組織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行動等勞動三權為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也是勞工在雇主強勢掌控職場關係下,唯一一條取得自我決定權與改善經濟生活的道路。為了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這些權利,我國自2011年五一勞動節開始實行「裁決制度」,對勞工與工會對抗雇主打壓工會之舉,開啟了法院訴訟之外的另一救濟管道。然而,自施行裁決制度以來,仍有不少勞工對此制度感到陌生,不但將工會與公會互相混淆,甚至以為組織工會應經雇主同意,或是對大部分的工會活動敬而遠之而求自保,殊不知,這些誤解讓受僱者錯失了太多改善經濟生活條件的機會。為此,本工作室將以白話問答的方式,深入淺出解析勞工利用裁決制度時可能面對的疑惑,讓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從而善用裁決機制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註:本專欄部分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2012年出版之《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乙書內容。
本期繼續為您解析有關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的問題:
Q22: 本專欄的Q2中有介紹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類型,若勞工想基於遭受不利益待遇為理由申請裁決,請問如何撰寫申請書?需要證明哪些事項?
Q23: 若雇主在我組工會期間對我連續調職,但沒有減薪也沒有變動其他待遇,這樣算不當勞動行為嗎?屬於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
Q24:承上,若雇主在員工組織罷工期間將重要幹部調職,但調職後的待遇提升(增加職務津貼),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升職加薪與不利益待遇之關係)
Q25: 承上,雇主的調職雖然沒有減薪等不利事項,但就任新職後不派工作給我,造成我被同事孤立,這樣算不利益待遇嗎? (非經濟性之不利益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