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羽凡律師&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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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阿哲詢問:我在某餐飲店工作,本來每天工作八小時的時薪是120元,但老闆六月中旬時通知,所有用小時計薪的工作一律改為月薪制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這不是變相減薪嗎?雇主可以這樣變更我的計薪方式嗎? |
諮詢意見:
依您的來信,依您所述,您過去似是時薪制之員工,但自7月起「月薪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也就是改為月薪後的總工資比過去以日計算時更少,但工作時間似乎未有減少?若確是如此,則有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之疑:
勞工之薪資計算採時薪制或月薪制,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文限制,通常前者多被運用在部分工時勞工,因為工時低於正常工時且每月排班時數並不固定,除非有另外約定最少時數之工作,否則工作量並不受保障。
雖然勞資雙方可以依己身需求與個別狀況來約定計薪方式,但若勞工的薪資與基本工資掛勾,就要特別注意,我國的基本工資制度區分為時薪基本工資和月薪基本工資,前者因為工作量不受保障,在政策上設定之每小時最低工薪會高於月薪平均日薪。例如今年(201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低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制所計算出的時薪也有相當之差距:
Ü 時薪120元
Ü 月薪為20008元,換算為平均時薪時應以30日計算,因為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和特別休假之工資均應照給,所以基本工資的月薪所得之平均時薪約為83元,與基本工資的時薪差距相當大。
時薪制之薪資較高乃是因為雇主僱用勞工時,就工時不固定的工作採時薪制時,雇方可以節省人事成本,但相對於勞工會有工作時數不穩定的問題,所以讓雇主要付出較多的成本,以防止雇主大量使用這種工作型態,同時也可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如果雇主將原本採行之時薪制改為月薪制,可能對勞工工時之安定性有所保障(也可能有例外),但是如果每月工時不變的情形下,月薪卻比時薪時的收入減少時,則有可能是雇主為規避時薪制的薪資成本增加而改採月薪制的作法。
對此,應注意,「計薪方式」也是勞動條件的內容之,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這樣的作法已違反勞動契約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應屬無效,可向雇主請求返還變更計薪方式前後的差額。綜上所述,您本來是時薪制且時薪為120元,更改為月薪32000元後,建議您應將計薪方式前後的工時時數相對照,以確認有無「工時不變、工資變少」的情形,若有,應立即向雇主表示不同意變更之意思,並請求計薪變更以來的薪資差額。如同意採月薪制的話,亦應約定給付至少依時薪120元及過去工時數(扣除超過正常加班時數)計算之薪資作為月薪的工資額,且月薪之每日工作時數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亦應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數,實際上超過該工時,雇主應給付至少平日月平均時薪以上的加班費,逾正常工時8小時的部分應該勞基法第24條,延長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
第二、針對上開違法情形,建議您作法如下:
(一)先依雇主表示上述法律見解,如未獲雇主接受,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有上開明顯違法之情形。由勞動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後認定雇主確實有該違法情形,得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
有關申請勞檢的事項,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系列專文: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二)但這只是主管機關和雇主之間的公法上處罰關係而已,不會因為主管機關處罰雇主,您和雇主間之私法關係就可以得到救濟。如果您要針對和雇主之間的私法關係得到救濟,您應該還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如調解不成立,再請向法院起訴請求。有關向法院起訴請求之勞工訴訟,如您需要律師或詢問相關法律問題,建議您可尋求當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20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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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就是 如果我假日出勤那天應該會有兩倍薪水對嗎 那我如果是月薪制的 照理說是每天本來就已有薪水了 是否我假日出勤 公司只要在多付一倍就好呢 因為我以前的公司 假日那天就是給雙倍薪水 並不含月薪裡的一倍 希望可幫我解答
台北市勞工局和勞動部都是說只要再給1倍就好(+月薪裡的),這樣總共2倍。 而如果你只拿到1倍,勞動部和新北市勞工局我都問過,都說法律無保障拿到額外2倍。 台北市勞工局加班費試算:http://web2.bola.taipei/cutweb/a2.asp
不好意思喔打擾到你中秋連假.........期待你的回覆..衷心感謝 我在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上班近五年的時間,也就是所謂的警衛或保全,薪水的計算為時薪制,最近公司為了躲避十月份的時薪調漲,未經勞資雙方同意擅自將敘薪方式改為月薪制,因此我們案場四位同事薪水都變少了 。想請教的是公司此種做法是否已違反勞基法第14條的規定.如有我能否要求公司發遣散費用如果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遣散費.及終止勞動契約的話.是否就代表當公司收到信函的時候.勞雇關係就不存在呢. 還有就是我到底應該先到勞工局申請協調還是要先寄存證信函˙ 我們這案點的約原本到明年底.但公司已表明應該最晚到今年年底就不接了為了怕到時候公司會搞些小動作所以我希望能往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公司發遣散費這條路上走 還有就是我該保存哪些對我有力的證據. 我的情況算不算非自願離職呢附帶一提進公司前2.3年都違法將薪資以多報少逃避勞健保的錢.我是否也能以此終止勞動契約及要求支付遣散費呢薪資單及投保紀錄我應該都還有留下還有時新制加班的費用該如何算
您好: 由於本工作室即將擴大轉型為協會,也同步架設新網站於:https://labor-vision.org/ 希望可以讓各位讀者們更簡便接收勞動權益相關訊息! 有關會員申請與法諮申請即日起也全面轉至協會新網站辦理, 請各位會員直接前往網站申請。 請申請工人義務法諮的會員們也移至我們的新站閱讀諮詢回覆,有建議亦歡迎與我們交流, 由於勞動視野工作室長期以來仰賴義務參與,近期因應轉型準備工作,人力調度較為困難,以致回訊緩慢,造成困擾敬請見諒。 也感謝您過去對於勞動視野工作室的支持,也請繼續參與籌備中的勞動視野協會,繼續為勞動權益的保障努力!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 敬上
您好: 我們公司是傳統產業,師父是日薪制,辦公室小姐是月薪制,若國定假日遇到平日連放,理應於某週六補班。 但師父們都不想補班,想放無薪假,老闆也同意此結論,而我(月薪)在沒被薪方徵求同意下,也被認定為因沒補班而被扣當天的薪水。 請問不補班選擇無薪假,只適用日薪制? 而月薪不得被扣沒補班那天的薪水?亦或月薪必須被強迫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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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連鎖商店裡面打工,是領月薪,薪資是以時數除以8換算成天數,要做滿22天才領有月薪(184小時/8小時=23天,領有21009剩下1小時以加班費計算),我想請問如果當月不滿22小時,仍可用這種方法計算嗎,有時店長因為時數過少而用月薪轉換成時薪的方法計算,會讓原本的薪水差距有點多(88小時/8小時=11天,按照前算法應會有10505,但以月薪換算時薪只領有7744)。
我想請問勞基法有這種規定嗎 就是我上一份工作有兩頭班,然後早上沒去(早班3個小時),但晚上有去這樣算曠早班一天所以扣3天薪水。 然後我1月23號到2月底只休了2天半的假。 店家無勞保健保。 有時候工時十幾個小時。 以下是之前老闆娘傳的 從1月23日~2月底你總共 曠班:11天 遲到:250分鐘 曠班一天扣三天薪水哦(總共扣33天) 我想問我該怎麼辦,辛苦了一整個月卻沒有錢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