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關心勞動視野工作室朋友大家好!






爭議事件過程
為排班制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實際工作時間結束於隔天。而隔天原排定為休假。請問隔天之休假是否算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休假天數?謝謝。
其他資訊
希望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
爭議事件過程
簡單述說一下我的工作:
職務:客服專員
月休:8日,
排班排休制:工作時間:10小時休息一小時實際上班9小時
月薪:底薪11200+職務加給8800+其他加給5600+伙食津貼2400 共28000
1.國定假日上班(元旦、中秋、端午、農曆春節、228)上班,因為排休,可逢假日公司也沒有補休補給,政府已全面實施周休二日,雙週工時不得超過80小時,但是我公司好像強制加班,因為薪水是一層一層加上去的,每天的超過1小時、國定假日的加給,全部算在這些所謂的一層一層加給,那如果當月沒有國定假日,這些薪水也是照發(?)
2.春假期間我方並沒有休春假,這也沒有加給,只有公司發的小紅包,也沒有雙倍薪資,還是一樣二月休八天,但是下月薪資單上面竟寫明二月出席天數只有15天
要詢問之問題
1.我方公司這樣好像強制規定我們加班,但是如果嚴格來說有給加班費(就是一堆加給的其中一項),請問這樣有違法嗎?那又是違反勞基法的哪幾項呢?
2.如果我去申訴,是不是只能透過紙本的方式沒有辦法用信箱
爭議事件過程
本人於台北市某院任職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年資3年。單位有因病患人數不多時,上班當天護理長會打電話告知不用上班(批假),小夜班病患人數不多時,也會有批班情形,當時單位主管並無要求擇日補班或是到其他單位支援,故造成負時數情形。本人於今年3月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室告知因負時數217小時,需賠錢給醫院才能辦完離職手續及給服務證明。
要詢問之問題
1.請問基於勞動基準法法則,本人需要賠錢給醫院嗎?
2.若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我沒有原始草班,這樣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