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  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1自假批休可以被合理化?主管說“沒病人,本來就該放假啊!不然妳要來做什麼?收病人住院不是醫生的權力?是啊!所以妳來能做什麼?2.12小時制的工時,可以由雇主自行決定給加班費?或補時積假?"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超時""院方將其自動調整為""補時還假“,(當時我並不知,最近看到就考勤電子檔才知道),而滿一年的年假也未被告知,直接抵負假…請問我可以至少把去年被扣的年假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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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工作:按摩店櫃枱/5/11到職,工作5天+1日休假,即於5/16被資遣,工作時段為1400-2200/每日8小時休1小時/月休6天/月薪22000。

一開始是應徵按摩師,但因經驗不足需較長培訓期,副店建議先做櫃枱,之後再轉按摩師(該櫃枱工作時段為新增班別,副店表示店內改制中)。工作第2天,原先聘雇我的店長及副店就被開除,由集團總經理接手店面管理,總經理本人親自告知此人員變動,也提及我跟另一位按摩師是在公司不知情狀況下所雇用,說明在店面制度確認後會再跟我們另談,我們可以再自行決定去留。工作第5天總經理面談,告知我店面不需要再新增正職櫃枱人力,只能提供假日兼職缺額,現階段無法提供按摩師培訓,所以我如果不考慮兼職櫃枱,就只能離開。隔天至總公司辦離職,公司強調前店長未經同意雇用我,原副店其實公司也尚未正式公告任用,所以他們不知道有我這位新員工,我也因此未在第一天報到時完成員工報到手續,故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辦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在店內有打卡),故公司當下提供2個方案

1.以兼職形式簽勞報單結薪給我,6/15才一併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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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目前為銀行基層專員,原於2014離職,離職四日後復職,簽下了需離職違約金的任用書,近日上了離職申請,公司表示當初離職手續已完成,正常狀況是不會有年終獎金而要求賠償2014年的年終.公司表示當初合約有簽名,故此合約絕對合法且有效,若不支付就要直接在離職證明上寫下不利於求職的註記.

在職期間所接受的教育訓練皆和其他同事相同,無特別之安排,且基層員工僅有針對我簽訂此離職違約金,目前也已向公司提出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規定,主張合約無效.

要詢問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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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被告開設某某飯店,本人於民國104年2月1日進入某某飯店服務,當時應徵時被告同意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某某飯店支付每月薪資28,000存入土銀帳戶;某某建設公司支付12,000現金,有領據簽名,領據在被告公司存底】,被告也有知月休假僅4天,但公司副總私下告知會補足6天假期給我,工作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1日民國104年7月5日止共5個月又5天。

1.該公司未依法於該日起(104年2月1日)~3月30日提撥勞工退休金6%及加勞保,被告於勞資爭議調解前匯款於本人戶頭3,000元,3月31日加勞保已補勞工退休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4,812元,差額為1,766元。

2.104年3月31日起申報提撥加保及勞工退休金6%,但又申報薪資單以多報少,勞保申報22,800;薪資單104年2-3月為28,000;104年4-7月薪資單被告公司單方面更改為22,800與實際不符;實際每月薪資為40,000元,10月2日調會中,被告片面口頭告知已補足勞方薪資每月28,000元,的勞方退休金部分,但經協調會後調閱勞退帳戶資料並未補足,資方所說金額4,224元;3/31-7/5被告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總計金額為4,378元(扣除上述第一點3月31日已補勞公退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7,699元,差額為3,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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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為排班制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實際工作時間結束於隔天。而隔天原排定為休假。請問隔天之休假是否算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休假天數?謝謝。


其他資訊


希望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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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簡單述說一下我的工作:


職務:客服專員


月休: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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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本人於台北市某院任職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年資3年。單位有因病患人數不多時,上班當天護理長會打電話告知不用上班(批假),小夜班病患人數不多時,也會有批班情形,當時單位主管並無要求擇日補班或是到其他單位支援,故造成負時數情形。本人於今年3月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室告知因負時數217小時,需賠錢給醫院才能辦完離職手續及給服務證明。


要詢問之問題


1.請問基於勞動基準法法則,本人需要賠錢給醫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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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2015/06到職時為貓咪旅館


後續經查證 2015/09辦理歇業


但是持續工作到2016/02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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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過程】


 我是研發替代役役男,於2015/01/07開始在公司服役,已於2015/12月初到第三階段的役期。


公司於2015/12月底開會說因為我不配合加班,對我申請釋出,並且在之後至今並無派太多差事讓我執行。


於04/05領取三月份薪資時發現,薪資結構中的績效獎金被扣除於2015/07月考核調薪的1000元,此績效獎金為進公司以來每月常態發給的,詢問公司後,公司以績效太差為由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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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是派遣勞工,以下列出我想勞動檢查的事項,還請義務律師們能點出那些能申請勞動檢查,不知道可行與否,請給予建議: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但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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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在桃園的物流中心擔任保全,配置12個保全,負責環境維安跟人員進出安檢,勞動契約明定每日工作10小時(早上08點-18點),可是月刷卡表上面的工時跟薪水只有算9小時,台北內湖跟民權店的同仁午班都12點上班剛好可以換早班休息1小時,但桃園物流中心只能每日輪哨的4個人先打便當在崗位吃,中午1小時的薪水卻被公司比照台北作法凹掉了,值夜班也是如此,晚上20點-早上06點,雖然夜班有餐費但因為沒有供餐,仍然跟白天一樣只算9小時的薪水,跟公司反應也都不了了之,大部分同事都是45歲以上可能工作難找或其他原因,都恨在心裡,上星期五有勞動局的來檢查,據說有同仁檢舉公司午休執勤不給薪,現在勞動局要台北總公司人事提供我們12個人員最近3個月的出勤記錄跟薪資明細,如果這個檢舉到最後不了了之後面該怎麼做??連1/16總統大選支援公司加班來5小時加班費也只算4小時而已,當天來08-13點,中午沒休息加班費卻只算08-12點而已

除了上述加班費少算跟午休執勤未給薪問題以外,最糟糕的是我們母公司機場的保安工時是8小時,而為了配合今年的全面週休,公司機場保安也公告說一年多六天假,但我們子公司甲保全公司人員沒有享受到這個福利,甲保全公司公告的理由說:母公司保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子公司的保全適用保全業法,所以在勞基法84-1條排除例假的規定上,全面週休多6天在我們子公司保全是不適用的,有會議紀錄可以參照,一樣是保全,同一家公司底下的子公司保全,薪水根休假標準都不一,完全是同工不同酬。另外遲到也是,8點到8點半打卡都不扣全勤,但只要打卡超過8點31分,就會被以事假需上班前一小時先請假為理由,當天8點-9點那小時算曠職,全勤1千就沒了,月底考核業績獎金還要再扣1千,雙重評價之事不勝枚舉

【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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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以下是之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回覆:「三、       逼簽空白本票部分(一)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之金額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因此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應屬無效。然而倘若該本票由其他人事後填載金額,則有成為「形式上」有效本票之可能,勞工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示勞工並未授權雇主或是其他任何人在該空白本票上填載金額,以防其他人在該空白本票上記載金額之後行使該本票,並主張自己簽發本票的行為是受到雇主的脅迫,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

【我想進一步詢問】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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