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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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