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深入解析 (1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104勞裁第6號裁決華航三分會幹部不利益對待案裁決評釋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本期選錄「104年度勞裁字第6號裁決決定」為評析。

工會勞勞之爭的問題所在

勞、勞之爭一直是勞工運動過程中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使在2011年企業工會類型從廠場工會擴大到企業工會、關係企業工會或金融控股公司工會之後,勞勞之爭只不過從工會內的派系爭端延伸到企業內各類型工會間的爭端,其問題並沒有因此而消失。事實上,勞勞之爭是工會或工會間集體意思形成的必經過程,法律政策或行政機關不用去操心,該關心的反而是工會是否被資方介入或御用化的疑慮。過去裁決委員會所確立的雇主中立保持義務原則認為,雇主在面對複數工會間之競爭狀態時,應保持中立,不得有造成一方工會受壓抑之結果,否則有構成支配介入之不當勞動行為的可。這樣的見解受到後述裁決決定的引用和高等行政法院的肯認[1],學說也大致表示支持[2][2],對工會被御用化的防止有正面的意義。

文章標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三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2)   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

-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三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拒絕上級工會幹部當協商代表,違反誠信協商嗎?-103年度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簡介

(2)  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資不對等的濫觴:非典型團體協商

-評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

(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二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勞資代表餐敘中商談是否要加發獎金,是團體協商嗎?-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簡介

(2)  勞資不對等的濫觴:非典型團體協商-評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資代表餐敘中商談是否要加發獎金,是團體協商嗎?

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二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1)  勞資代表餐敘中商談是否要加發獎金,是團體協商嗎?-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簡介

(2)  勞資不對等的濫觴:非典型團體協商-評103年度勞裁字第42號裁決決定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非典型之工會行動與不當勞動行為

103年勞裁第38號裁決決定評析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一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一)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二)非典型之工會行動與不當勞動行為—103年勞裁第38號裁決決定評析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

-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勞動視野編輯室的話】

為保護勞工暨工會行使集體勞動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施行以來已逾三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累積相當多裁決案例,從中闡釋許多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和原則。為此,本作室將以系列專文方式,選錄經典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例,分為「簡介」與「評析」部分做討論。其中「簡介」部分,將整理其案例「事實」、「牽涉類型」、「爭點」、「裁決理由要旨」,並另以「工人視野」為專文評析,使各位勞工、工會朋友們得充份掌握不當勞動行為之意義與內涵,善用裁決機制來保障權利。

 

本期為第一期,將選錄「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為簡介與評析:

(一)參加工會拒絕值班行動,拿不到獎金?-103年度勞裁字第38號裁決決定簡介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評析102 年勞裁字第 16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

勞動視野Logo

 

目前為止,因團體協約之協商而發生之不當行為的案例並不多,成立不當行為之裁決更少。例如關於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在101年勞裁第36號新海瓦斯案中,工會要求雇主提出前年度所有員工之考績資料,被裁決委員會以非屬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合理適當之內容事項,無法律上合法、妥當性為由駁回;但在101年勞裁第59號之大同公司案中,裁決委員會則是以雇主是否已提供一定程度之資料來回應工會所提疑問作為是否達到必要性的判斷基準,據此肯定員工年終獎金平均月數及金額之資料、主管及其他員工考核方法等為雇主應提供之必要協商資料。

 

雇主可否以協商陷入僵局為由而中斷協商?

除此之外,所謂誠信協商義務之違反如何認定,是一大難題。例如協商陷入僵局,雙方都不願讓步時,雇主如果宣告協商破裂,拒絕再協商該議題之情形,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102年勞裁第16號案中,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和該市崇文國小就關於教師值勤導護補休和教師減授課節數之議題進行第一次協商,雙方達成共識,認為該等議題係屬全市一致性,應依該市相關規定辦理。但是對於協商記錄上之表現文字,雙方有不同之意見,雇主拒絕再向縣政府徵詢,並終止該議題之協商。裁決委員會認為「雙方實已達成共識,雖於協商會議紀錄文字記載雙方意見不一,相對人拒絕就此文字記載再請示嘉義市政府,亦不影響共識之存在」,據此否定雇主有違反誠信協商義務。

裁決委員以結果論來推定雇主拒絕協商之行為沒有違反誠信協商義務,其前提是「協商記錄」之記載與否不影響雙方已達成之共識,但是關於協商記錄之性質及雇主為何堅持不願向市府請示而單方面拒絕協商之理由,裁決委員會並未有說明,這樣的結論在判斷基礎上很難站得著腳。首先,協商記錄中如果有雙方有合意的事項,雖然不能直接認定為團體協商,但是至少具有債權之效力,這樣合意是否與裁決委員會所認定之協商上的共識等價,仍有商榷的餘地。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評析102年勞裁字第21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Logo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8期,2013年12月)

 --------------------------------------------------------------------------------------------------------------------------

 

不當勞動行為機制是防止企業工會被御用化的關鍵

歐陸國家少有企業內工會存在,因為二、三百年來的勞工運動經驗告訴大家,企業內工會除了無法壟斷產業的勞動市場,致使在罷工時很容易被同業之替代人力所取代之外,很容易受到雇主直接的影響和支配,難以成為獨立的勞工團體。但是在亞洲的日本、韓國和台灣的工會運動卻是以企業工會為主流,儘管有相當多的御用工會存在,但也有部分工會拜不當勞動行為機制之賜,得以持續和雇主抗衡。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評析100年勞裁字第29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Logo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7期,2013年11月)

如果工會和雇主未約定會務假,除非是企業工會,否則就不能請假嗎?

 

最近又相繼發生教師工會幹部之會務假被校長拒絕,而向裁決委員會請求救濟的事件。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為參加全教總國外參訪團,向其所屬學校請會務假,被該校校長以「學期中不宜出國」為由拒絕。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為該會非理監事之會務幹部與其所屬學校校長協商下一學年度之會務公假,被校長以該老師言行「致生家長會陳情事端,對本校學生受教權、課程延續性及學校安定滋生困擾,有違本校給公假之原意」為由拒絕。

關於教師工會之會務假,已有裁決委員會2012年的100勞裁字29號案可循,但是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未必對於該裁決的法理構造有清楚的認識,以致不斷有會務假的爭端發生。因此提出此一舊案來討論,一方面確認裁決委員會的立場,另一方面也對其見解加以檢討。

教師工會會務假問題的最大爭點是在《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在工作時間辦理會務時得和雇主約定一定時數的公假。如果雇主拒絕或無法達成約定,那麼除非是企業工會依同條第2項理事長可請半天或一天、理監事可請每個月50個小時以內之會務假外,是不是就不能請會務假了?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評析102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 

 

張鑫隆(東華大學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勞動視野Logo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第6期,2013年10月)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何謂不當勞動行為?若用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指「雇主干涉工會」的行為。就實務面而言,勞工無論在籌組工會、加入工會、擔任工會幹部或是參與工會行動,都可能引來雇主使用解僱、調職、減薪、記過等不當勞動行為的打壓或報復,以阻礙勞工行使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俗稱的勞動三權)的行使,並進一步削弱勞工集體力量的展現,因而不當勞動行為成為雇主鎮壓、甚至消滅工會力量的重要手段。故,如何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權,益顯重要。在經過多年研議、並參酌、日兩國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我國於2010年完成勞動三法之修法,並於201151日勞動節開始實施,至今約為兩年多。

我國對於裁決制度與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規範在〈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團體協約法〉(此三法被稱為勞動三法)中,其中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規範在〈工會法〉第八章「保護」的第35條與〈團體協約法〉第6條,所明定的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包含:不利益待遇的禁止、支配介入工會的禁止、團體協約誠信協商義務,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範,勞工與工會可以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的「裁決」一章,向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來獲得救濟,以確保勞工之權益。

在本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的「被解僱前加入工會是否受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的保護?-評析102年勞裁字第10號裁決決定」文章中,在文末提出「我國真正實施集體勞動法制的期間尚短,對於集體勞動法理論的認識仍在摸索中,只有仰賴勞工在法律實務上提出有力的主張、據理力爭,否則難以動搖現狀」這個重要的提醒,因此本工作室為了協助工人在提出裁決時能獲得更充分的法律資源,自今年八月起開始工會權利線上解惑」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張鑫隆教授與勞動視野工作室「律師為您解惑」法律團隊共同為工會、工會幹部與想籌組工會、以集體力量保護自身勞動權益的工人朋友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伸張工會權利!

 

因加入工會前的行為而受到不利的待遇也是裁決的對象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出爐,但調查期間公司的打壓沒有間斷,2位工會幹部喪失寶貴性命。(攝影:陳逸婷)來源: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683

 

亞洲化學企業工會在10112月改選後,即針對公司自101年底一連串降低勞動條件的行為表達反對,其中包括製作文宣在工廠內發放,但公司卻絲毫不理文宣中工會所提出的證據與事實,就單純以文宣標題「炎洲買亞化=老闆吃勞工!?」中「老闆吃勞工」五字誹謗公司為由,開始進行約談、寄送律師函要求工會幹部道歉善後等動作,工會對於公司的打壓行為在20121月底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裁決委員會於2013531日作出裁決,認定雇主解僱工會幹部無效,應讓工會幹部復職,而且不得再有妨害工會活動的行為等決定。

不過,公司的打壓行為已造成幹部極大的心理壓力,102320日,收到律師函的工會監事楊志明在家中自殺身亡;531日, 理事長劉鴻儀心肌梗塞送醫,在昏迷一週後於67日過世,一個勞資爭議案兩條人命!但已經逝去的兩條人命,卻再也換不回來!

614日前工會理事長劉鴻儀的兒子捧著父親的遺照,與工會副理事長李建民、周新龍返回亞化楊梅廠復職,近四十名工會成員到場聲援,誠如張鑫隆教授所言:「工會幹部作到鞠躬盡粹的地步,是所有勞工運動者的典範。但是希望以後不要再有牲犧者。」

 

裁決決定書:

102年勞裁字第4號裁決決定書 http://0rz.tw/fyBrc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動視野_裁決書_封面_1007 

主辦單位:勞動視野工作室

時間:20121017日(星期三)上午1030

:青輔會青年志工台北中心(捷運善導寺站)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1

書名:工會保護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叢書系列之二」)

出版:勞動視野工作室

作者:林良榮助理教授 邱羽凡律師 張鑫隆助理教授

審閱人:勞動視野工作室 陳文育執行長

出版日期:201210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動視野Logo.jpg  

勞裁(100)字第3號案件裁決決定書http://0rz.tw/cZvbC

陽信銀 派主管72人鬧工會 集體入會獲主導權 勞委會裁定違法

2011年10月26日  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http://0rz.tw/YMujU

【連線報導】陽信銀行打壓工會,竟在工會開會員大會時,指使七十二名非會員的員工到場阻撓,甚至口出三字經,導致其餘會員不敢到場,之後並集體入會取得工會主導權。勞委會昨說,已裁定陽信銀違法打壓工會,將開罰三萬至十五萬元。

向薛凌議員兒陳情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今年五月上路,當資方打壓工會時,可由勞委會委託專家調查資方是否違法。勞委會昨針對陽信銀工會提出的裁決申請表示,已認定陽信銀阻撓工會,資方不得再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
勞委會指出,原有二十六名會員的陽信工會,五月開會員大會時,突有七十二名包含主管在內的陽信員工「不請自來」,表態要加入工會並參與開會。工會認為與程序不符,這些人立刻在場鼓譟,迫使大會停開。
一周後,七十二人同時寄申請書給工會幹部要求入會,遭拒後又集體向北市議員何志偉陳情。何志偉是陽信銀常董陳勝宏夫人、立委薛凌與前夫所生兒子。雖然資方在勞委會調查此案時稱,七十二人是自發入會,但勞委會裁決委員會認定,七十二人在短時間內參加大會、入會、陳情等一致性行動,「若非資方發動或指使,令人難以置信。」另何志偉和陽信銀關係密切,七十二人都透過何向勞工局陳情,更證明行動是資方指使。

幹部擬提選舉無效

文章標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動視野Logo.jpg  

 勞裁(100)字第2號案件裁決決定書全文: http://0rz.tw/9oCrI


打壓工會幹部案 證交所敗訴【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11.10.06 03:22 pm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635586.shtml#ixzz1aGosl4q1

 

勞委會第二件裁決案例出爐,也是首件資方對工會幹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資方正是半官方的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證交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指控因為擔任工會幹部被降調,連續四年考績從甲等變乙等,勞委會裁決委員會日前認定資方不利對待與何業芳擔任工會幹部具顯著關聯,判定資方敗訴,要求資方收到裁定書30日內恢復原職,將過去四年考績恢復甲等,並立即給付94餘萬元差額。

文章標籤

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