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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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雇主一方面拉長工時卻規避加班費,可謂惡劣剝削;另方面導致責任制勞工過勞,嚴重傷害身心健康。。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有責任制的規定嗎?責任制勞工受勞基法的保障嗎?對於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5月起,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特闢「責任制」專題,本期為第一次連載,探討責任制工作的定義、查詢管道、勞基法保障之排除、勞工透過集體力量擺脫責任制等問題。

◆本期解析: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答:

常常聽到人家說「我們是採責任制啦!」,也有人說台灣常常是「上班時間打卡制、下班時間責任制」,到底什麼是責任制勞工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對於責任制勞工有明文規定,即勞基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也就是說,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2)     經勞雇雙方「特別書面約定」,彈性地排除不再適用有關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且未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3)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情形,才是法律上所稱的責任制勞工。

上述判斷步驟亦可參考以下流程圖:

 

◎延伸閱讀:《勞動法權益新解》(勞動視野工作室&中華電信工會出版)第7982頁「誰是責任制勞工?」之章節,或是參閱勞動視野工作室網站「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答:

責任制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單方自己決定是不是採用責任制。那要去哪裡查詢我是不是適用責任制呢?

由於勞動部基於政策安排,會不定時以行政函釋方式公告或廢止所核定之工作者,建議您直接上勞動部官方網站查詢。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c465788(最後瀏覽日:2014054日)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答: 可以。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政府公告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可和雇主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約定內容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第36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37條休假日與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等規定的限制,但是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例如勞工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可能高於8小時,但雇主和勞工約定的條件不得傷害勞工健康及福祉。至於何謂「傷害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條件」?本專欄將於往後詳細解析。

簡言之,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以外,其他所有事項都要遵守勞基法規定,適用責任制規範不等於完全排除勞基法的保障。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答: 可能。

如上所述,特定工作是否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由我國勞動部決定,屬於我國政府的勞動政策問題,且決策上多是為了配合雇主彈性運用人力、減少加班費等人事支出而作出的決定,實際上並沒有特定職業或工作類型非適用責任制不可的理由,而且責任制主要是排除工時保護規定(請參Q3),包含每天正常上班時間、加班時間、休息時間等攸關勞工健康與生活的核心規範,一旦排除這些保障,將威脅勞工的身心健康安全。

有鑒於此,台灣有不少適用責任制的的勞工共同組織工會,以集體的力量要求排除適用責任制,近期以台灣護理產業工會的爭取成果最受矚目,自今年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已全部不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若您的工作也被公告為責任制勞工,建議您應與同事或同一產業中的勞工共同組織工會,一起努力讓自己的工作不再適用責任制。

◎延伸閱讀:2013/12/31 苦勞報導/護理人員排除責任制明上路‧醫院威脅關門診挨批「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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