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羽凡律師&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派遣勞工恬恬詢問:我是派遣勞工,派遣公司給我的契約只寫遵從要派公司工作指揮,但我派遣出去之後,我不認同要派公司的管理措施,因為要派公司中除了直屬主管外,其他部門主管也會指定一些雜務給我(追加其他工讀生之工作內容),最近又將我從行銷調到總務,變成搬貨的職務(我是女生比較沒力氣搬,雖然有推車,但仍需將箱子搬到推車上)。請問我可不可以要求在契約加註「派遣勞工得要求派遣雇主派駐勞工到勞工選擇的工作」?若不行,那我可以拒絕要派公司額外的指派工作嗎?

諮詢意見:

第一、我與派遣公司沒有訂立工作內容,派遣契約只寫遵從要派公司工作指揮,是否要派公司所有人均得派工作給我?

答:要派公司指派工作應符合勞動契約之約,不得任意擴張勞務指示之範圍。

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下,派遣勞工讓到要派公司處工作,並且在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換言之,派遣勞動的最大特徵是,一方面,勞動契約關係維持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另一方面,勞動的「僱用」與「使用」分離,但是,勞工的勞務給付義務範圍仍限於其雇主即派遣公司所訂的勞動契約。

在您的案例中,您提到當初在應徵派遣工作時沒有契約,但是,勞動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紙本來確定,重要的是勞資雙方(派遣公司與您)在立約時的共識為何,例如派遣公司是以什麼職缺徵才?您是以何專長受僱?就算契約沒有訂明或沒有契約,仍得視實際狀況而定,證人(例如同事)、證物(例如座位表、分機表、工作經手的相關文件等)均可做為證據,如果實際工作與該職缺不符,當可作為工作內容變更而有違反勞動契約。舉例而言,如果勞工本來是應徵部分工時工作(每天六小時),則派遣到要派公司後被要指示全時工作,派遣勞工可以同意為加班並要求加班費,或是逕拒絕工時的變更(由部分工時改為全職工作)。

在派遣勞動關係中,要派公司雖然對派遣勞工有指揮監督權,但是主管對勞工的指揮監督權源自於勞動契約,亦即雇方勞務指揮權的具體化需在勞動契約允許的範圍之內,例如您若是應徵行銷工作,雇主可以指示您配合公司的行銷政策進行產生宣傳、顧客招攬或是相關的行政工作,但不可以要您執行與行銷無關的總務工作,否則就是職務調動(調職),換言之,雇主的指揮指揮監督權不得超越勞動契約的範圍。若您是在處理行銷工作之外又被追加原工讀生之工作內容,如果兩者有很大的差異,或對原來工作之密度有顯著增加時,但沒有加薪,不但是工作調動,且可能已構成工作內容不利益之變更,所獲得的工資可能失去對價關係,而有違反勞動契約之疑,您得予以拒絕,或是請派遣公司出協調為薪資調整,或是要求要派公司不得指派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給您。

第二、我與派遣公司沒有訂立工作內容,但本來是應徵行銷,要派公司可以調動把我從行銷調到總務去搬貨嗎?

答:勞動條件變動事項應由派遣公司(雇主)與勞工協商變更,調動應注意職五原則之適用。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處工作,原則上雖需遵守企業秩序的規範,但勞動條件的變動事項,需回歸到派遣公司的雇主職權,在調職問題上,不得以要派公司的工作規則有所規定,即要求派遣勞工接受調動,如有派遣工作地點之變動需與派遣公司溝通,職務調動如不能接受可主張適用實務判決之調職五原則來判斷拒絕有無理由。

就調動工作到總務貨的情形,您提到目前工作需搬貨,而我是女生比較沒力氣搬,雖然有推車,但仍需將箱子搬到推車上,女性不一定不能勝任搬貨工作,但是雇主需注意指派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實際上可勝任,若顯非一般女性勞動所能勝任者,當然視為違反調動原則,勞工得拒絕之,若雇主仍強令勞工變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在知悉時起30天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但是,如您仍有意願工作,可向派遣公司要回復原工作、或增加合理之報酬作為接受新職務的條件。有關調職五原則的說明,請參考本工作室:身障人員面對雇主調動務職有何權益能主張?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11390262

第三、派遣勞工得否要求在契約加註「派遣勞工得要求派遣雇主派駐勞工到勞工選擇的工作」?

答:可以。

勞動契約之內容本來就應由勞資雙方議定,非由雇主單方規定,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工作地點的調整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解釋上勞工確實有權向雇主表達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內容的意願,然而在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的範圍內,雇主亦有權不同意勞工調整職務地點或職務內容的請求。

您所指「不認同要派公司管理措施」,如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你和派遣公司間的工作約定時,可請派遣公司出面協調,如無法解決,當然可要求派遣公司另派其他公司的職缺。如仍不能解決,可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若要派公司以您不接受調職而表示無工作可指派,將勞工回派遣公司,由於派遣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關係原則,無論勞工有無去任一要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仍需繼續付工資,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四、派遣勞工有哪些向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爭取權益的方式? 勞工局的調解、勞動檢查的檢舉、發存證信函、去法院提出訴訟。這四項爭取權益順序怎麼排比較好?

答:由於勞工訴訟依法必須先經過調解程序,因此如果勞工一開始就提起勞工訴訟,法院還是會先將該案移送調解。如果是調解不成後起訴,則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發存證信函的時機要看信函的內容為何,並無一定的順序。勞檢所的檢舉則與勞工訴訟較無關聯,故亦無一定的順序可言。但是在策略上,勞檢發動後如查屬實,可能對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開罰,在改進勞動條件上的時效性較高,也無成本的問題。有關勞檢之申請,請參考本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系列: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

勞工如果要爭取自己的權利,實則最有效和安全的方式是在派遣公司組織工會或參加派遣產業工會,透過工會和雇主協商或檢舉違法企業。勞工自己的權利自己救,請積極參與各項工會活動或勞工運動,改變目前的法律制度,禁止派遣,讓勞工能獲得安定的工作,您可以參考本工作室協助出版之書籍「為何我們需要工會」: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954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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