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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J小姐/法律意見: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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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原本是讓人開心的事,但不料在我懷孕一個多月後,身體開始出現孕吐頻繁等不適的情況而需要請安胎假,但公司答應請假後卻扣薪,續請假則開始遭到一連串的問題,在閱讀勞動視野工作室「懷孕請安胎假,竟遭逼退,該怎麼辦?」中勞工晴晴的遭遇後(http://goo.gl/Fjchwu),思考孕婦在中小企業受欺負的例子層出不窮,所以決定分享自己保障權益的案例,供其他準媽媽們參考。以下是我的故事:

懷孕原本是讓人開心的事,但不料在我懷孕一個多月後,身體開始出現孕吐頻繁等不適的情況,就在十月初晚上,因為身體受不了緊急送醫院掛急診,事後醫生開了「宜臥床休養」的診斷証明書,隔天就請老公到公司代為請安胎假,主管同意先休養身體。

直到十一月初主管發送簡訊,「若身體依舊不適,可延後上班,等我回覆何時上班」。過沒幾日,主管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薪水沒得扣,是負數,我說明請的是安胎假,當初也是請老公請安胎假,所以不會是負數,會有半月薪,請公司去查詢,之後就沒有消息。(因為公司病假是扣全日薪,所以會是負數)直到會計小姐打電話來告知,主管請我這個月找時間過去,若身體不適,可請老公陪同前往,我答應月中到公司一趟。

十一月中至公司,我告知主管身體有好一些,十二月初就可回公司上班,主管答應,但,沒想到十一月底身體出現狀況,下腹部出現陣痛,已達數日,最後受不了就到附近診所就醫,醫生告知是子宮早發性收縮,「宜臥床休息」,並開立診斷証明書;隨後打電話告知主管,我身體狀況及醫生建議臥床休養,可能十二月無法到公司上班,主管先是說:「你知道這樣會造成大家的困擾嗎?」然後就傳送簡訊告知,若要請長假,請我明後天到公司一趟。

十二月初,老公陪同我到公司,在之前我先做錄音的動作,因為孕婦在中小企業受欺負的例子層出不窮,所以還是要懂得保護自已。

到了公司我先告知主管,醫生建議臥床休養,且有開立診斷証明書,主管問我,需要休養多久?我告知大概2個多月,隨後主管說,他不確定我會休養多久,因為孕婦的身體狀況很難說個準,然後說他都不知道有「安胎假」這個法令,而且此法令對中小型企業造成很大的衝擊,並舉例說明他朋友公司處理安胎假的種種手段,例如:「每星期開立診斷証明書,或是工作調職等的方式刁難孕婦,輕則讓孕婦知難而退,自行離職,重則孕婦就會流產,但,並無違法,也沒有法規可以治企業」;又告知我請假期間,對公司完全沒有任何貢獻,公司還要付我半月薪及勞健保費用,對公司的負擔很重,但又不知道我身體狀況需要休養多久,接著就遇到生產、育嬰等時期,還要支付這些費用,算下來也要十幾萬,他覺得站在公司的立場來看,是個負擔,所以要做個選擇

我們便告知主管,可以暫時請PT人員,公司告知有素質問題考量,所以要請正職,但正職又不願做PT人員,若請正職人員,面臨要支付雙邊的費用,隨後便提議留職停薪,產前再加保,我詢問,若執意要請安胎假呢?主管告知,那就只好請你常常回來公司一趟,並開診斷証明書,請我們隔天再給他答覆,我們便離開公司,事後就打到勞工局詢問,是否雇主要求留職停薪是合法的?勞工局人員說是不合法的,除非我自已願意,當下覺得權益似乎會受損,所以就到勞工局填寫勞資爭議書。

隔天我傳送簡訊告知主管,關於留職停薪,我無法接受,所以依然要請安胎假,而且也詢問過勞工局人員、律師,這是合法的權益,到時會有相關單位與公司聯絡,謝謝公司照顧。

主管馬上打電話來告知,他說的不是那種意思,並說我未告知第二次安胎假要請多久時間,我告知我有說,主管請我給他診斷証明書,然後請我去收拾東西,有新人要進來。

由於第二次的診斷証明日並無押日期,所以我再去診所請醫生重新押日期,醫生告知先開立一個月,後續再回診,再續開。

隔天回公司收撿東西,我想說若公司讓我請完這個月的安胎假,基於公司的營運狀況,後續就接受公司的提議,先辦理留職停薪,產前再加保,不料主管說,安胎假半月薪給完就是非傷病留職停薪,還說他有打去勞動部、中央局、台北市等相關單位詢問過了,然後要我簽非傷病留職停薪一個月,我不疑有他,就簽了,隨後並告知,之前的二個月安胎假(10~11月),醫院沒有押日期,所以只能算一個月,另一個月請我去補醫生診斷証明書,不然就算我曠職,接著說他可以主動幫我辦理留職停薪,是合法的,且告知我,因為我都跟他講性平法,所以原本想說讓我方便,現在一切都要按照法規來走,我就離開公司了。隨後我便去勞工局詢問主管說的安胎假放完是非傷病留職停薪嗎? 勞工局人員說不是,當下覺得被誘騙;而且本打算若主管說的是真,我就撤銷勞資爭議書,若是假,依然走勞資爭議。

到了開勞資爭議調解當天,調解員詢問我的要求,我告知「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勞保短報薪資」、「病假扣全日薪歸還」這四樣,隨後公司主管便說我請安胎假過程及請假沒有按照程序,也沒押日期,但公司還是給予我半月薪的費用,調解員告知,安胎假上面是要寫清楚請假的期間,才能避免爭議及方便公司調度。

後續我告知調解員我並沒有要求再續請安胎假,只要求四樣,調解員詢問憑什麼要求「非自願離職書」?我便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的懷孕歧視「雇主因成本考量而不歡迎孕婦,認為懷孕跟生產間一定會產生各種狀況,並對公司總體效率、產能降低,以及人事成本支出」可讓公司受罰,且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的第二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紙本証據給調解委員看,調解委員跟主管確認是否為他說的?主管告知是,但沒有這個意思,調解委員告知,說這些話是不對的,要求可以成立;隨後的資遣費、勞保短報、病假扣全日薪公司也要給予賠償。

我的心路歷程:

從開始原本只是想請安胎假,本以為公司會顧及工作辛勞及照顧孕婦的善良本性給予休養,但沒想到公司當初會答應這麼爽快是因為不知道有安胎假這個法規,所以公司原本想用自已的規定,扣除員工全薪的方式處理此事,但,沒想到安胎假法規是雇主不得拒絕,且視為病假,依舊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否則要受罰,其法規是隸屬「性別工作平等法」,就算是五人以下公司也適用;所以,公司的態度就轉變成以留職停薪,產前加保的方式來說服我,並舉例很多企業對待孕婦的種種方式,讓我感到極為不舒服,及強調請假期間對公司完全沒貢獻的話,著實讓我感到心寒及心痛,也証明在台灣的職場孕婦是容易遭受到雇主的刁難,也很難自保,就如同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一般,就算告上調解委員會,若無實質証據,也很難讓雇主受罰,所以,若真的遇到,建議一定要蒐集証據、錄音、紙本影印等,並了解相關法規及多跑幾趟勞工局詢問專業人士,並多方做確認,才能自保,因為我詢問多個單位,卻發現有不同的說法,所以才建議要多方詢問,也求個安心。


◎法律意見:

張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J小姐您好: 很高興看到您對於法律問題的經驗分享,您的故事對很多有安胎需求的準媽媽而言,想必都是切身之痛,畢竟在中小企業為主,且性別及法治教育不夠落實的台灣,雇主往往以人力忙不過來為由直接或間接逼迫懷孕勞工離職,而產後媽媽也因為哺乳或育嬰等緣由而難以回歸職場。針對這類案例與您的經歷,我們給予進一步的意見如下:

第一、安胎假與留職停薪的關係:

您有提到公司主張「安胎假半月薪給完就是非傷病留職停薪」這樣的說法,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和大家分享: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安胎假的規定為:「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所以安胎假是計入同條第1項第2款的住院傷病假計算,依該款規定:「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簡言之,安胎休養假最長可以請到一年。而請普通傷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本文的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也就是說,在普通傷病假請完以後,確實如公司所述,得予留職停薪。但如果您在此之前很少請病假的話,因為懷孕期間即便有安胎需求,至多就是十個月,不到住院傷病假上限之一年,都還在法律保障的請假期間。

第二、安胎假期間的薪資給付問題:

至於請安胎假期間是否可以領薪水,需依請假期間長短來定,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亦即只有超過30日才無薪資,但此時仍是請假期間,與公司所提的留職停薪情形無關,您亦無義配合公司要求為留職停薪。

第三、續請安胎假?留職停薪?或非自願離職?

在您的個案中,您最後選擇了非自願離職的方式結案,此相較於其他孕婦受逼退歧視的案例,已是很自保的方式,但相信您亦知道,安胎假的增訂即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讓勞工無法律明定的假可請、但又有休養需求時,不會遭遇無正當理由曠職而被解僱的情形,以免安胎結束後丟掉工作,所以本件中您若考量繼續工作則可以選擇繼續請安胎假。但實務上很多女性勞工可能因為請安胎假而遭到雇主以各種方式刁難而難以安心工作,也造成待產期間的精神壓力,此已有造成「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虞,亦即受僱者在工作時,雇主、同事、客戶,以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性平法第12條參照),勞工可以依法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僅於勞工認為無繼續工作下去之必要時,會建議勞工離職,但此時宜以雇主有違反性平法或其他保障勞工權益法令之方式為非自願離職,以保有資遣費與失業給付等權利,不宜以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的方式離開公司。

另外,若勞工無足夠的日數請安胎假,但安胎休養的時間長,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得予留職停薪,且勞工得選繼續加保,雇主也有義務為勞工繼續投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且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如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就沒有相關的勞保保障了,從而也無法請領勞保的生育給付。

第四、有關請假證明的部分:

至於您提到診斷證明書押日期的問題,這和前一位困擾的晴晴一樣(註1),雇主也是在診斷證明書的日期上做文章,而診斷證明書上醫生所填寫的建議休養期間,也確實是實務上發生爭執時,兩造常常認真主張、攻防的重點,所以有安胎需求的準媽媽不得不慎,不要因為一時懶惰或大意,而使診斷證明書上建議休養的其間有空窗期,影響到自己請假安胎的權利。

最後我們建議,就如同J小姐您所遇到的問題,因為法律問題是社會科學的問題,常常一個問題100個人有101種解讀方式,所以確實要積極蒐證、多方詢問,並且要注意提問時要直面自己有利及不利的部分,才能夠獲得最正確的回答,以便為最有利的評估。希望有安胎需求的媽媽都可以順利請安胎假,也希望勞雇雙方法治觀念更落實,讓職場上的性別平等不僅只是口號。

註1: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每月勞動權益解析】(一)懷孕請安胎假,竟遭逼退,該怎麼辦? ◎撰文: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安胎假):「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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