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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經本工作室改寫刊登,由義務律師郭曉丰&邱羽凡提供諮意見)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一家藥廠的作業員,平日和假日常常被故意拖延下班時間,超出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10至20分不等,公司卻表明因為不滿半小時所以不計加班費。

要詢問之問題:

我是一家藥廠的作業員,平日和假日常常被故意拖延下班時間,超出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10至20分不等,公司卻表明因為不滿半小時所以不計加班費,這合理嗎?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對於加班的規定並沒有提到不滿一小時的情形,是否為法律疏漏?再加上政府單位的公文好像也都表明不滿一小時的餘數不計,這豈不是光明正大的剝削勞工,如果公司可以任意延長正常工作時間在一小時或半小時以內且不付工資,為什麼還要準時呢?對於這種明目張膽刻意延長勞工工時的公司真的無法可管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劣於勞基法:

(一)依我國勞動法制不承認無償勞動之立場,勞工只要有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就有給付相應工資之義務,此不論是平日正常上班時間,或是勞工加班時,均相同。至於您留言所提「政府單位的公文好像也都表明不滿一小時的餘數不計」,此一公文形式上對於勞工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民間企業的公司不得以此為根據來限制勞工計算加班時數),而且內容上也牴觸「有工作即有報酬」的勞動法原則,故此公文對於您的個案完全沒有效力,先予說明。

(二)我國對於平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第1、2項,亦即「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以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而有關於加班時數計算,究竟是計到分鐘,或是計到半小時,勞基法就此並沒有特別規定,因此依勞基法第1條第1項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此所謂之其他法律,便是民法。雇主與勞工間之僱傭契約,在執行層面若法律並未特別規定,可以由契約雙方自行約定,惟不得劣於勞基法,也就是不可以約定不計酬的加班時間,或是約定出不計入加班時數的加班時數計算方式,例如不滿半小時一律不算,故您所任職的公司是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的最小單位,與勞基法加班保護規定不合,您可以要求公司改善,或提收集證據後提出勞動檢查,也可以寫信至縣市首長信箱檢舉。

第二、另外,雇主使勞工加班應注意是否違反民法誠信原則

從您的例子看起來,癥結點尚有雇主故意每次都使勞工延長工時20分鐘,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的問題,以下區分兩部分說明。

(一)雇主使勞工加班應不得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1.一般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所謂的「加班」,在勞基法中稱為延長工作時間,只要是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都受勞基法中延長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所拘束。所以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多做20分鐘,就是勞基法中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合法,就應該從相關規定觀察。

2.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說,若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即便雇主合法延長工作時間,若勞工有健康因素考量或其他正當理由,依勞基法第42條的規定,仍然可以拒絕加班,雇主不能強制勞工工作。因此,如果您所任職的公司要求勞工加班並未合於勞基法的規定,僅是雇主在無加班必要之情況下單方面要求,勞工並無配合之義務。

3.若雇主有以勞基法第5條所列舉的「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就是違反不得強制勞動的規定,依勞基法第75條的規定,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二)若雇主使勞工每日均延長工時20分鐘以規避加班費給付恐違反誠信原則而為權利濫用

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禁止之規定,是民事法律關係之根本精神,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拘束,僱傭契約自不例外。雖然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以半小時為計算加班費之最小單位,在雇主合法取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權利時(依前述法定方法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仍應該「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若您所任職之公司故意每天都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20分鐘,一者須考量是否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是否合法;再者,若確實有加班必要,則需考量是否為雇主所僱用之勞工不足,勞工難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而故意以此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及多雇用勞工之薪資給付之義務,雇主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行使,尚違反誠信原則之嫌。法律行為若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反強制規定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之規定為無效,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之法律行為應無效,但無效並不是表示尚作沒有加班這件事,而是應該回歸勞基法計算每分鐘之加班費,此處請參上文一的說明。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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