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2015/06到職時為貓咪旅館

後續經查證 2015/09辦理歇業

但是持續工作到2016/02

 

2015/06進入公司

2015/12雇主申請人民社團 籌備中

2016/02底 27號當天晚上告知解僱

2016/04協會正式成立

 

盡心盡力對公司及動物付出 在離職後 卻被惡意中傷 想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雇主告知健保局 公司為協會 且沒有聘僱員工

 

目前身無分文 只想以正當途徑 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

有閱讀過勞動檢查專欄 對於勞建保局個別提出檢舉 確無效

懇請請各位幫幫我"

要詢問之問題

"雇主2015年邀約工作 後續將原先工作辭去

於2015/06/01到職 到職當天雇主才表示無提供勞健保 因前一份工作以辭 所以未表示意見

因公司包含雇主不到5人 所以不需要強制加保勞保

本人於到職時提出要求簽訂勞動契約 雇主表示不需要

薪資以發現金為主 未包含加班費及健保

經常性加班 有時將近夜間十二點

雇主溝通時 常有言語人身攻擊 摔東西暴力等事件

雇主於2016二月底  當天解僱 並未提供資遣費

曾經向健保局提出檢舉

雇主回覆未曾聘僱任何員工 且也未曾要求我於指定時間出勤提供勞務

也有向勞保局提出檢舉違反勞基法

但健保局與勞保局都要求我 必須確定勞雇關係 才能夠進行健保與違反勞基法之檢舉

目前不知如何處理"

 

諮詢回覆如下: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一、 首先,雇主欠繳健保保費之違法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一、第一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第15條第1項:「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同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也就是民營事業受僱者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也就是雇主負擔百分之六十;如果未依法投保則依同法第 84 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除了追繳保險費外並且應該處以罰鍰。
 
二、 其次,關於雇主未給付加班費等其他違法:
(一) 關於加班部分:
1、 按勞動基準法 第32 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如果要加班至少要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為之,否則屬於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與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亦即雇主應該有保存出勤記錄五年,如果勞工要求提供不得拒絕,如果違反前者根本未保存可以依同法第79條第2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勞工申請拒絕提供出勤紀錄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末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如果違法未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關於其他違法部分:
1、 按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亦即五年內雇主均應保有勞工名卡至少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如果違法未保存,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亦即雇主應保有勞工工資清冊並且保管至少五年,如果違法未保存,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亦即勞工可要求雇主提供離職證明書,如果拒絕提供,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 雇主解雇未給資遣費也屬違法:如果雇主違法解僱,解僱應屬無效(從您所提供內容尚無法明確確認雇主解僱事由,您如果有疑問仍可再進一步詢問),勞工可以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雇主未依法給付,依第7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三、 綜上,建議您採取下列步驟:
(一) 首先,建議您直接以存證信函向雇主說明自己任職時間以及遭雇主違法解僱,要求雇主提供:1、服務證明書;2、出勤紀錄;並且說明雇主為違法解僱無效,且雇主未依法給付健保費以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違法,表明自己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否則不排除申訴檢舉雇主一切違法尋求法律途徑救濟。
(二) 如雇主拒絕回應或拒絕提供及依法處理,此時建議您準備好相關證明您曾任職之證據資料,向有關單位提出上述雇主違法之檢舉。
(三) 若您有進一步訴訟向雇主訴請資遣費及加班費,評估您的資力狀況,也許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協助。(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service_product_detail&Sn=132&sid=5)
四、 有關檢舉其他相關細節,請參考本工作室《勞動檢查專欄》文章(參考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勞動視野工作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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