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關心勞動視野工作室朋友大家好!
勞動視野工作室長期仰賴關心勞動權益學者、律師、志工義務協助,目前正努力籌備轉型勞動視野協會。轉型協會籌備階段人力吃緊,諮詢回覆、訊息更新都比較緩慢,感謝各位耐心的體諒與持續的支持。
目前我們已經架設有「勞動視野協會」網站(https://labor-vision.org/),原本於部落格的文章也都已經移至新網站。新網站首頁右下角備有「關鍵字搜尋」的功能,更便利查索,請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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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讀者與會員好:
由於本工作室即將擴大轉型為協會,也同步架設新網站於:https://labor-vision.org/
希望可以讓各位讀者們更簡便接收勞動權益相關訊息!
即日起,請申請工人義務法諮的會員們也移至我們的新站閱讀諮詢回覆,有建議亦歡迎與我們交流,
感謝您過去對於勞動視野工作室的支持,也請繼續參與籌備中的勞動視野協會,繼續為勞動權益的保障努力!

◎ 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工作:按摩店櫃枱/5/11到職,工作5天+1日休假,即於5/16被資遣,工作時段為1400-2200/每日8小時休1小時/月休6天/月薪22000。
一開始是應徵按摩師,但因經驗不足需較長培訓期,副店建議先做櫃枱,之後再轉按摩師(該櫃枱工作時段為新增班別,副店表示店內改制中)。工作第2天,原先聘雇我的店長及副店就被開除,由集團總經理接手店面管理,總經理本人親自告知此人員變動,也提及我跟另一位按摩師是在公司不知情狀況下所雇用,說明在店面制度確認後會再跟我們另談,我們可以再自行決定去留。工作第5天總經理面談,告知我店面不需要再新增正職櫃枱人力,只能提供假日兼職缺額,現階段無法提供按摩師培訓,所以我如果不考慮兼職櫃枱,就只能離開。隔天至總公司辦離職,公司強調前店長未經同意雇用我,原副店其實公司也尚未正式公告任用,所以他們不知道有我這位新員工,我也因此未在第一天報到時完成員工報到手續,故沒有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辦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在店內有打卡),故公司當下提供2個方案
1.以兼職形式簽勞報單結薪給我,6/15才一併發薪

◎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目前為銀行基層專員,原於2014離職,離職四日後復職,簽下了需離職違約金的任用書,近日上了離職申請,公司表示當初離職手續已完成,正常狀況是不會有年終獎金而要求賠償2014年的年終.公司表示當初合約有簽名,故此合約絕對合法且有效,若不支付就要直接在離職證明上寫下不利於求職的註記.
在職期間所接受的教育訓練皆和其他同事相同,無特別之安排,且基層員工僅有針對我簽訂此離職違約金,目前也已向公司提出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之規定,主張合約無效.
要詢問之問題

◎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被告開設某某飯店,本人於民國104年2月1日進入某某飯店服務,當時應徵時被告同意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某某飯店支付每月薪資28,000存入土銀帳戶;某某建設公司支付12,000現金,有領據簽名,領據在被告公司存底】,被告也有知月休假僅4天,但公司副總私下告知會補足6天假期給我,工作期間:自民國104年2月1日民國104年7月5日止共5個月又5天。
1.該公司未依法於該日起(104年2月1日)~3月30日提撥勞工退休金6%及加勞保,被告於勞資爭議調解前匯款於本人戶頭3,000元,3月31日加勞保已補勞工退休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4,812元,差額為1,766元。
2.104年3月31日起申報提撥加保及勞工退休金6%,但又申報薪資單以多報少,勞保申報22,800;薪資單104年2-3月為28,000;104年4-7月薪資單被告公司單方面更改為22,800與實際不符;實際每月薪資為40,000元,10月2日調會中,被告片面口頭告知已補足勞方薪資每月28,000元,的勞方退休金部分,但經協調會後調閱勞退帳戶資料並未補足,資方所說金額4,224元;3/31-7/5被告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總計金額為4,378元(扣除上述第一點3月31日已補勞公退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7,699元,差額為3,321元。
◎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邱羽凡(勞動視野工作室)
現行《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協法》)於2011年大幅全面翻修後實施,昔日被戲稱為六法全書中的「屍體」的《團協法》,也在新法上路後開始受到工會的較高關注與實踐,尤其被禁止罷工的教師僅能依靠團體協商來提升勞動條件,從而也開展出不少協商行動,並推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團體協商問題作出不少裁決決定,就此而言,此一趨勢尚屬集體勞動關係之正面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