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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說明如下:

 

(一)聲請假扣押之方法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聲請書狀簽名後即可遞送法院,記得自己多印一份留底影本,以利法院蓋收發章,此外亦要記得直接向法院櫃台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

3. 遞送書狀之管轄法院,可選擇欲扣押財產所在地(即公司資產所在地)或者是雇主住居所(如為公司即公司營業所在地),於本案均為以公司之地址所在之管轄法院為管轄。

 

(二)本案建議的假扣押聲請狀範本如下:

 

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即本案勞工)/地址

相對人即債務人:(即本案雇主)/地址

 

依上列當事人間積欠薪資事件,依法提呈假扣押聲請狀事:

 

壹、應受裁定之聲明:

一、請准予酌以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或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之保證書供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XXX元【註:通常即指積欠薪資金額】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聲請費用及執行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

一、聲請人於X年X月X日起任職於OOO公司,每月薪資___元(聲證1號:僱傭契約),因OOO公司經營不善,自X年X月起至今積欠薪資XXX元均未給付至今,有欠薪條(聲證2號:欠薪條)可稽,聲請人可對相對人為本案請求給付積欠薪資XXX元。

 

二、近日相對人即OOO公司欲資遣所有員工,而公司負責人***亦表示想再重新開一家新公司,甚至詢問是否有員工願意前往任職,有___證據(聲證3號:如手機簡訊截圖畫面、公司公告、電子信件等等)可稽,由此可見OOO公司已意圖惡性倒閉再另成立新公司,藉以拖免對原有員工所積欠工資之脫產之虞,而有准予假扣押裁定之必要。

 

參、如認聲請人之釋明有所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惟請鈞院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酌定請求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擔保金,或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之保證書供擔保准予假扣押。

 

肆、本件假扣押聲請,因 被告所在地即屬本案管轄地,故鈞院有管轄權。

 

  謹狀

OO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OOOOOO

(證物一覽表)

聲證1號:僱傭契約影本乙份。

聲證2號:欠薪條影本乙份。

聲證3號:手機簡訊、公司公告、電子信件等等影本乙份。

 

具狀人:(即本案勞工簽章)

 

(三)提醒:

1.目前法院對於假扣押釋明要件日趨嚴格,必須提出資料證明雇主有脫產或者是現有財產不足清償之虞,否則容易駁回。

2.如果順利取得假扣押裁定,勞工必須要再檢附假扣押裁定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才能扣押所任職公司之設備資產。

 (四)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522526條。

 

第二、其次,您也可以直接檢附您所拿到的「欠薪條」影本為證據,向法院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從中拿到積欠的薪資,說明如下: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如果雇主積欠勞工的是一筆確定的金額,如您所提到的「欠薪條」,這種情況下,勞工可以請求法院發給要求雇主付清欠款的支付命令。如果法院核發支付命令順利送達給雇主並經20日,雇主都沒有異議的話,支付命令就已經確定,可以作為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拍賣雇主相關財產的依據。

 

(二)支付命令的好處:

支付命令如果確定,其效果和訴訟以後拿到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模一樣,而且支付命令從聲請、核發、確定期間通常僅1個月左右。反之,如果只是聲請假扣押裁定,僅係暫時性的先查封雇主財產,而無法進行拍賣從中取償。

 

(三)什麼情況下支付命令無法確定而必須還是要訴訟或循其他方法解決?

1.如果支付命令聲請狀寫的不完整,法院可以直接駁回。

2.如果法院在三個月內無法將支付命令送達雇主,支付命令就會失效,還是必須另外想辦法解決爭議。

3.如果雇主異議,支付命令也會失效,這時候原本聲請的支付命令就視同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會直接進入法院程序。

 

(四)支付命令如何聲請:

1.遞送狀子向管轄法院聲請。(遞狀時請注意此處除多一份自己留底的版本給法院蓋收文章外,與假扣押不同,除了給法院一份正本,還要同時提供法院與相對人數量相同之影本)

2.遞送狀子同時交付500元聲請費。

 

(五)本案建議聲請狀範本如下:

 

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人即債權人:(即本案勞工)/地址

相對人即債務人:(即本案雇主)/地址

 

依上列當事人間積欠工資事件,依法提呈支付命令聲請狀事:

壹、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並自本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聲請人於X年X月X日起任職於OOO公司,每月薪資___元(聲證1號:僱傭契約),因OOO公司經營不善,自X年X月起至今積欠薪資XXX元均未給付至今,有欠薪條(聲證2號:欠薪條)可稽,聲請人可對相對人為本案請求給付積欠薪資XXX元。

二、相對人至今不為清償,經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狀

OO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註:請以雇主住居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證物一覽表)

聲證1號:僱傭契約影本乙份。

聲證2號:欠薪條影本乙份。

                

具狀人   OOO(即本案勞工簽章)

 

(三)相關條文:民事訴訟法第508521條。

 

第三、最末,如果雇主平時就替勞工繳交類似工資保險的墊償提繳費,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就被積欠未滿6個月部分的工資,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這部分請參考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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