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報告:勞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應如何給付工資? 依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認為可歸責於雇主不能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發給。也就是說,特別假沒休也是一種未經勞工同意之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而不僅僅是依「平均工資」計算,各位勞工朋友應要小心要注意自己的工資是否有短少。 |
以下內容轉載自法源資訊網: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1174.00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規定計算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僅以各該年度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給付,自於法未符
裁判字號:103年台上字第1047號
案由摘要: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55 條(100.06.29)
要 旨:按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工因雇主之限制而未請特別休假,雇主自應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惟雇主未依該條規定計算給付金額,僅以各該年度之月平均工資計算,於法未符。(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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