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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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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14)520日蘋果日網路版出現了斗大的標題:「郭董快來當校長 東華大學19K徵助理」。事後學校馬上更正說,那是徵「全職工讀生」,是用人單位錯用成行政助理。據查該校行政助理的起薪是30k。在此之前,鴻海郭董對媒體誇下豪語說:「哪家公司只發22K,我一定買下來再調薪」。

勞動市場的干預具有極限性

勞動市場如果依照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說法,勞動力商品的價格和商品一樣,應由自由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不管19k22k都是一種市場的人為干預,不應該存在。

但是,如沒有19k22k進場干預,會成什麼狀況?我們可以想像最近香蕉從一斤20元飆漲到60元的情形,對蕉農是一項利多,但2006年的時候也曾經跌到一斤1元,蕉農欲哭無淚。如果我們的工資隨著市場波動掉到可以維持生活的水準以下時,可以想像到勞工的生存將受到何種的危機,因此多數國家都會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來保障勞工的生存權。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也是如此,儘管目前的19k仍不是勞工可受到生存權保障的應有水準,法律已經宣示一個界限,不容雇主超越,但是法律也同時宣示,在這個界限以上是屬於勞動市場的機制,不會去干預。

這時候,勞動市場是如何運作的呢?經濟學家說,基於契約自由,雙方想要買和想要賣的價格一致,就是市場價格,就好像股市交易那樣,經過電腦的撮合,馬上就可以找到合意的買賣雙方。

但是,事實上勞動市場是一個抽像的存在,沒有電腦的撮合,也沒有如同網路上比價王的網站,可以查到最低的價格,或是在拍賣網站上,可以把自己的勞動力在上面拍賣,以拍到最高的金額賣出。它大部是存在一個雇主和求職者之間,表面上是自由決定,實際上卻是「雇主說了就算,不要還有別人在等」的買方市場。

「先求有」的求職者造就了雇主對勞動市場絕對的支配

學校也好,媒體也好,常常跟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或失業者說:「先求有,再求好。」在市場價格不明的狀況下,雇主把法定基本工資當作是標準工資,開出19k的條件並非不可能,因為那些只要「先求有」的求職者源源不斷。

2008年教育部提出「大專畢業生至企業實習方案」計畫,將薪資定為22k,原本以為這只是解決一時失業的政策,沒有想到22k成為後來大學畢業生的標準薪資,一直延續到現在,連帶所有勞工的平均薪資也裹足不前,教育部成了22k工作貧窮的始作俑者。

從這裡我們可以知道,價格不明的勞動市場是很容易受到被公開之個案的影響,就如同不動產市場,建商為炒作地價,以天價標下或賣下位於其大片土地旁的小面積土地,造成市場價格的一種錯覺。教育部雖然不是故意的,但是以失業政策為由種下低薪的火苗、誤導雇主當作是市場水準之責,確難辭其咎!

東華大學不僅不反省教育部過去對薪資市場所造成之危害,竟貿然提出19k之工作條件招募行政助理,經媒體披露後,極可能造成雇主對於就業市場之錯誤認識,使年輕族群之薪水準更加惡化,這豈是身為一國立大學教育機構應有之作為?

東華大學不只是招募的問題,事實上已經以19k僱用行政助理多時。我展開調查時,有一名行政助理回覆我說:「我當初明知道是19k的條件下來應徵,如今沒有反對的立場可言。」是這樣嗎?

開車的人要駕照,求職的人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張勞動法的執照?

幾年前,我日本的老師寫一本非學術的書寄來給我,書名為「勞動者的法律入門」並不起眼,但是它的推薦標語卻寫者:「開車要駕照,要進入就業市場的人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張勞動法的執照?」勞工要不要接受低薪,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法律似乎無法置喙,但是她接受之後,讓雇主誤以為19k是市場的價格,別人的薪資水準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這也是我們為何不厭其煩的呼籲勞工要團結組工會的原因,因為惟有如此才能改變勞動市場被雇主支配的宿命。這時候,為了全體勞工的利益,學習勞動法不只是法律家或工會幹部的功課,更是所有勞工要進入職場前應該取得的「共同執照」。

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勞工的待遇就委由勞動市場決定,沒有工會或工會無法介入勞動市場,就要靠企業的社會責任來實現,公司治理論者說這叫作企業利害關係人的調和;再不然就要靠執政著在選票壓力下拜託企業加薪,勞動關係論者說這叫作柔性、和諧的勞資關係。難道法律只管最低工資,其他都只能向資方去「乞求」嗎?

看到工資差別待遇量化後的程度,任誰都無法接受

天不會有絕人之路,「均等待遇原則」是對付勞動市場另一個有效武器!這樣講也許會被反批說:老師你愛說笑,我們的法律不但沒規定,法院也不愛聽這種高調。

沒錯,部分工時的均等待遇原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最近勞動部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終於出現),也不存在於一般的勞動關係中,這種抽象概念也不容易被接受,但是在量化之後(雖然我不是很喜歡這種方法),有改變法院立場的可能。據我調查,東華大學行政助理的起薪是30k,本件19k的行政助理,雖然後來被硬說是所謂的「全職工讀生」,但是工作內容與全職的行政助理並無兩樣,受差別待遇之薪資將近4成,這樣的程度歧視任誰都無法接受。

發明「全職工讀生」的人也要給諾貝爾獎嗎?

問題在「全職工讀生」這個職稱,不一樣的職稱就可以為所欲為嗎?想出這個點子的人,似乎可以和吳敦義說發明「無薪假」的人一樣,應頒給諾貝爾獎。全職和工讀生是指全時工作者和部分工作者兩個相對的概念,如何能同時為一人所擔任?惟一的合理解釋就是:行全職之實,卻以部分工時之名給予差別待遇。

這一類非典型的濫用,無非是在逃避法律規制、節省成本。但在契約自由和意思自由之名下,就如同19k的「全職工讀生」所說的,19k是她同意的條件,沒有立場反對。但是儘管工作名稱不同,工作內容還是一樣,正符合民法上所稱的「脫法行為」。其高達近4成的工資差別待遇,甚至嚴重侵害到勞動的尊嚴。

非典歧視對勞動尊嚴的傷害尚未被彌補,也無法彌補!

日本非常有名的丸子警報器事件判的地院判決說:使職務內容相同之部分工時員工與全時員工之間長期產生顯著之工資差距(全時員工工資的 8 成以下)之雇主的行為,違反同一(價値)勞動同一報酬原則下之均等待遇的理念,具有違反公序良俗之違法性。也就是說,從均等待遇的理念上來看,即使全職和部分工時之職稱上不同,如果工作內容相同,而部分工時勞工工資低於全時員工的8成以下時,即構成公序良俗之違反,應賠償低於8成之部分薪資。

這樣的判決結果雖不令人滿意,但是拿來衡量東華的19k全職工讀生的差別待遇,是足足有餘。薪資差別待遇的量化也許可以說服法官來讓雇主回復勞工被差別的部分待遇,但是這一類非典型勞工受到工作歧視所造成之勞動尊嚴的傷害並非個案,各種非典型勞動的歧視仍普遍存在,均尚未被彌補,也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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