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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節錄自《勞動法權益新解》第214頁以下,完整之內容與個案分析請參閱書籍內容,本文同步刊載於:http://0rz.tw/RUBxt)

 

發生勞資爭議時,如果勞工對於相關法令不熟悉,此時可以向相關單位尋求法律扶助。法律扶助不僅是協助勞工到法院對雇主提起法律訴訟,其他諸如法律諮詢、調解或和解的協助、法律文件撰擬,以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的協助,都在法律扶助的範圍之內。以下介紹國內幾個重要的法律扶助申請途逕。

1.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為目前國內提供人民法律協助的最重要專業組織,全國縣市均有服務據點,協助對象主要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或律師報酬的民眾。申請法律扶助基會的扶助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1. 申請法律扶助的民眾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是每個 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2)如果是強制辯護(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3)案件必須有理由。


2. 申請法律扶助要攜帶的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2)近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3)全戶(含申請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4)全戶(含申請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如果是低收入戶,請攜帶可證明為低收入戶的資料。(6)相關訴訟案件的資料 。※(3)和(4)項請向國稅局辦理。

3. 申請方式:
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進行預約,再依預約時間到所約之法扶分會審查資力,以及與律師面談案情。原則上最慢一週內就會知道是否獲得扶助。


4. 進一步訊息請參閱法扶網站:http://www.laf.org.tw/


2. 勞委會勞工訴訟扶助立即專案


勞 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並自民國98 年3 月1 日實施「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目前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依據這個專案,勞工可獲得「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訴訟之代理、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 之告訴代理」的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協助勞工找到適合的律師進行各項協助。申請此一專案的重要的注意事項為:

1. 勞資爭議原因多種,但可以申請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的勞資爭議事件以下列四種為限:

(1)發生〈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7、8 章)。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4 章)。
(3)雇主有未依〈勞保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5 章)。
(4)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2. 向誰申請?
勞工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申請方式為撥打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 進行預約。

3. 預約完成後,前往法扶時應準備的文件:
(1) 申請書(參閱下方範本)。(2)勞資爭議事件的相關證據文件資料。(3)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及 低收入戶證明,無低收入戶證明,請至國稅局(0800-000321)申請全戶財產清單及全戶所得清單)。(4)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4. 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的進一步的內容,請參考:
勞委會首頁點閱勞工權益基金,進入「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網站,或是撥打專案的全國法扶專線服務電話02-66328282。




3. 各縣市勞工權益基金


除 了勞委會設有勞工權益基金之外,目前在台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亦設有專門的勞工權益基金,以補助訴訟費用或生活費補助等各項費用為主,各地規定的申請要件 都不同,至於此三縣市以外的資訊,可直接洽詢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以下介紹台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的勞工權益基金申請事項:


(1) 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1. 補助受僱於本市事業單位之工會幹部或勞工遭資方解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於訴訟期間之律師費、裁判費及生活費用。工會幹部之補助以曾任工會會員為爭取權益或福利而遭資方不當解僱者為限。
2. 受僱於本市事業單位之勞工因前款以外之其他勞資爭議事件致權益受損,經本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補助訴訟期間之律師費及裁判費。
3. 辦理其他有關勞工權益之相關費用。


【申請方式】
申請人逕至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 號) 1 樓申訴中心,電話:07-8124695。

【相關文件下載】
高雄市勞工局首頁點閱「勞動權益」項下的「勞工訴訟補助」,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2)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凡屬勞資爭議事項,經桃園縣政府調解不成立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以及勞務提供地在桃園縣,並於勞資爭議發生時已設籍本縣達四個月以上的勞工均得提出申請,提供勞工所有必要之支援。

【申請方式】
連繫單位: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資關係科,電話:03-3322101#6803【相關文件下載】由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處首頁 點閱「勞資關係」項目的「勞工權益基金」,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3)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補助事由】
勞 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及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及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均可申請補 助。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以經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而涉訟者為限:第一、勞工之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第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已設籍 本市4 個月以上者。

【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郵寄、親自、委託申辦、網路申辦,洽詢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04。

【相關文件下載】

台北市勞工局首頁點閱「線上服務」項下的「下載表格」之「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補助)」,即有相關文件供下載。



4. 勞委會補助失業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國家除了補助勞工針對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費用外,對於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且在訴訟期間未就業,亦補助訴訟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勞工申請此項補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申請條件:
(1)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勞工被雇主解僱,要求確認僱傭關係,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14 條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或退休金。
(2)勞工在訴訟期間未就業。
(3)勞工無資力:勞工申請法律扶助被准予全部扶助,或是在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經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同意補助且無資力。
(4)勞工未同時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津貼、補助或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給付、津貼。

2. 申請方式:
勞工應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寄至:台北市大同區103 延平北路二段83 號7 樓(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收)如有疑問,請洽詢02-85902828-30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第三科。

3. 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60%計算,至多補助6 次,每次以30 日計算,未滿30 日者,按比例計算之,亦即補助合計最長6 個月。

4. 申請文件下載與進一步相關訊息:
勞委會首頁點閱勞工權益基金,進入「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網站中的「補助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5. 其他

其他重要的法律扶助辦法,例如為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請參閱本書第六章第三節;「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以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以上兩者之相關資訊均請參閱勞委會「勞資爭議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資訊專區:
http://0rz.tw/0FO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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