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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關心勞動視野工作室朋友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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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讀者與會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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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曉丰律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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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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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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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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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詠善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為排班制員工。若因工作需要,實際工作時間結束於隔天。而隔天原排定為休假。請問隔天之休假是否算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休假天數?謝謝。






其他資訊




希望尋求勞資爭議調解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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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簡單述說一下我的工作:


職務:客服專員


月休:8日,


排班排休制:工作時間:10小時休息一小時實際上班9小時


月薪:底薪11200+職務加給8800+其他加給5600+伙食津貼2400   28000


1.國定假日上班(元旦、中秋、端午、農曆春節、228)上班,因為排休,可逢假日公司也沒有補休補給,政府已全面實施周休二日,雙週工時不得超過80小時,但是我公司好像強制加班,因為薪水是一層一層加上去的,每天的超過1小時、國定假日的加給,全部算在這些所謂的一層一層加給,那如果當月沒有國定假日,這些薪水也是照發(?)


 


2.春假期間我方並沒有休春假,這也沒有加給,只有公司發的小紅包,也沒有雙倍薪資,還是一樣二月休八天,但是下月薪資單上面竟寫明二月出席天數只有15






要詢問之問題




1.我方公司這樣好像強制規定我們加班,但是如果嚴格來說有給加班費(就是一堆加給的其中一項),請問這樣有違法嗎?那又是違反勞基法的哪幾項呢?


2.如果我去申訴,是不是只能透過紙本的方式沒有辦法用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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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




本人於台北市某院任職血液透析室護理師,年資3年。單位有因病患人數不多時,上班當天護理長會打電話告知不用上班(批假),小夜班病患人數不多時,也會有批班情形,當時單位主管並無要求擇日補班或是到其他單位支援,故造成負時數情形。本人於今年3月辦理離職手續時,人事室告知因負時數217小時,需賠錢給醫院才能辦完離職手續及給服務證明。






要詢問之問題




1.請問基於勞動基準法法則,本人需要賠錢給醫院嗎?


2.若要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我沒有原始草班,這樣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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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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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過程】


 我是研發替代役役男,於2015/01/07開始在公司服役,已於2015/12月初到第三階段的役期。


公司於2015/12月底開會說因為我不配合加班,對我申請釋出,並且在之後至今並無派太多差事讓我執行。


於04/05領取三月份薪資時發現,薪資結構中的績效獎金被扣除於2015/07月考核調薪的1000元,此績效獎金為進公司以來每月常態發給的,詢問公司後,公司以績效太差為由才扣除。


【要詢問問題】






請問公司可以此為由扣除常態性的績效獎金嗎?


公司主管不派事本就不是我的問題,這樣評績效優劣何以為憑?


公司以此為由連年終獎金都不發,請問合理?


 


依勞基法第29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請問不配合加班算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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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德國依《團體協約統一法》新增《團體協約法》第4a條,僅承認廠場中取得多數會員代表之工會所訂立的團體協約有所適用,造成小工會簽署的團體協商形同廢紙;眾小型工會與德國左派黨強烈反對新法,組成捍衛罷工權聯盟,發動連串抗爭並提出憲法訴訟。圖為反對新法文宣。(圖片來源:捍衛罷工權聯盟)

◎邱羽凡(勞動視野工作室)
現行《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協法》)於2011年大幅全面翻修後實施,昔日被戲稱為六法全書中的「屍體」的《團協法》,也在新法上路後開始受到工會的較高關注與實踐,尤其被禁止罷工的教師僅能依靠團體協商來提升勞動條件,從而也開展出不少協商行動,並推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團體協商問題作出不少裁決決定,就此而言,此一趨勢尚屬集體勞動關係之正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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