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過程】

 我是研發替代役役男,於2015/01/07開始在公司服役,已於2015/12月初到第三階段的役期。

公司於2015/12月底開會說因為我不配合加班,對我申請釋出,並且在之後至今並無派太多差事讓我執行。

於04/05領取三月份薪資時發現,薪資結構中的績效獎金被扣除於2015/07月考核調薪的1000元,此績效獎金為進公司以來每月常態發給的,詢問公司後,公司以績效太差為由才扣除。

【要詢問問題】

請問公司可以此為由扣除常態性的績效獎金嗎?

公司主管不派事本就不是我的問題,這樣評績效優劣何以為憑?

公司以此為由連年終獎金都不發,請問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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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羽凡(勞動視野工作室)

現行《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協法》)於2011年大幅全面翻修後實施,昔日被戲稱為六法全書中的「屍體」的《團協法》,也在新法上路後開始受到工會的較高關注與實踐,尤其被禁止罷工的教師僅能依靠團體協商來提升勞動條件,從而也開展出不少協商行動,並推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團體協商問題作出不少裁決決定,就此而言,此一趨勢尚屬集體勞動關係之正面發展。

但在另一方面,工會在實踐法律的路上,也揭開了新法中可能有所疑義、甚且不符合集體勞動權保障的爭議,「《團協法》對於產業工會之團體協商資格的限制」即是其中一例。由於現行的團體協商實務中,產業工會是企業工會以外進行團體協商的主力,同時也是受到協商資格限制的主要對象,本文以下也將以產業工會為範圍,檢討產業工會協商資格限制的問題。

 

現行法對產業工會協商資格之限制

 

《團協法》第6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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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是派遣勞工,以下列出我想勞動檢查的事項,還請義務律師們能點出那些能申請勞動檢查,不知道可行與否,請給予建議:

1.今年2016年,公司於2015/12/31公告無紀念日休假,以往2015、2014年皆有休假,雖然休假是以[增給特別休假]名義放假,且有些休假日期與紀念日期不同但接近,要派公司上班時間是一星期上五日,每日八小時。但工作規則目前最新版本是2014/7/17修改,第四十八條指出紀念日休假需經過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才能修改,而勞資會議未討論紀念日休假與否,且工作規則尚未更動,因此我想藉由勞動檢查讓要派公司恢復那7日的紀念日休假,可行嗎?

2.此公司2008年成立,但從來沒開過勞資會議,第一屆勞資會議是2015/12/1召開及2015/12/4公告給同仁,而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產生,開始勞資會議時,有2位勞方代表因出差而缺席會議,導致實際開會為資方五人對勞方三人,有失公平,因此我想主張此勞資會議無效必須重開會議可行嗎?

3.公司與加班有關的單據只有[假日加班申請單]、[換休單],當中:假日加班申請單: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  (2) 換休單: 居然以半日(四小時)為單位重要是沒有平日加班申請單,而且有耳聞其他同仁反應沒有加班費

4.工作未提供職務說明書,每位員工權責劃分不清,因此工作內容相當不固定

5.主管沒跟員工協議就叫員工換座位,這部分我沒有證據,但我本身有遇過此情形,唯有抽訪查員工(主管職除外)才能知曉

6.雖依工作規則四十六條未明確指出PM12:00至PM1:00為休息時間,但全體同仁確實在此時間點吃午餐、午休、自由活動,但還是有同仁在此時間點工作,且有時總經理、處長及其他主管還會叫同仁開會討論、指派工作

7.工作環境辦公室,雖有時安靜工作,但有一位女主管常常大小聲講話、吹口哨;在樓上施工時,會聞到濃濃的油漆味,空氣品質不佳;辦公室最後一排員工燈光昏暗,嚴重影響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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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我任職於機場最大的免稅商店公司)底下之子公司甲保全公司,公司主要服務母公司的據點(飯店及各機場及台北市區免稅店等),我主要在桃園的物流中心擔任保全,配置12個保全,負責環境維安跟人員進出安檢,勞動契約明定每日工作10小時(早上08點-18點),可是月刷卡表上面的工時跟薪水只有算9小時,台北內湖跟民權店的同仁午班都12點上班剛好可以換早班休息1小時,但桃園物流中心只能每日輪哨的4個人先打便當在崗位吃,中午1小時的薪水卻被公司比照台北作法凹掉了,值夜班也是如此,晚上20點-早上06點,雖然夜班有餐費但因為沒有供餐,仍然跟白天一樣只算9小時的薪水,跟公司反應也都不了了之,大部分同事都是45歲以上可能工作難找或其他原因,都恨在心裡,上星期五有勞動局的來檢查,據說有同仁檢舉公司午休執勤不給薪,現在勞動局要台北總公司人事提供我們12個人員最近3個月的出勤記錄跟薪資明細,如果這個檢舉到最後不了了之後面該怎麼做??連1/16總統大選支援公司加班來5小時加班費也只算4小時而已,當天來08-13點,中午沒休息加班費卻只算08-12點而已

除了上述加班費少算跟午休執勤未給薪問題以外,最糟糕的是我們母公司機場的保安工時是8小時,而為了配合今年的全面週休,公司機場保安也公告說一年多六天假,但我們子公司甲保全公司人員沒有享受到這個福利,甲保全公司公告的理由說:母公司保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子公司的保全適用保全業法,所以在勞基法84-1條排除例假的規定上,全面週休多6天在我們子公司保全是不適用的,有會議紀錄可以參照,一樣是保全,同一家公司底下的子公司保全,薪水根休假標準都不一,完全是同工不同酬。另外遲到也是,8點到8點半打卡都不扣全勤,但只要打卡超過8點31分,就會被以事假需上班前一小時先請假為理由,當天8點-9點那小時算曠職,全勤1千就沒了,月底考核業績獎金還要再扣1千,雙重評價之事不勝枚舉

【我的問題】

我想知道除了勞工檢舉跟訴訟外,針對以上3點(加班費跟工時未實算,同工不同酬,還有請假曠職規定等3點)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的法源依據或判例解釋,又或者有什麼訴訟外的方式可以讓公司依照法令如實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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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諮詢回覆】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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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美瑩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經過】

以下是之前勞動視野工作室的回覆:「三、       逼簽空白本票部分(一)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之金額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因此金額為空白的本票應屬無效。然而倘若該本票由其他人事後填載金額,則有成為「形式上」有效本票之可能,勞工可以選擇以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示勞工並未授權雇主或是其他任何人在該空白本票上填載金額,以防其他人在該空白本票上記載金額之後行使該本票,並主張自己簽發本票的行為是受到雇主的脅迫,依民法第92、93條之規定,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

 

【我想進一步詢問】

請問

1.【在雇主終止脅迫之後的一年內,撤銷簽發該本票的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

2.現在已過兩到三年,請問存證信函寄發後是否還有效力呢?

3.存證信函內需要記載什麼樣內容呢?

4.我該如何完成存證信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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