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月)*8(天)=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本件您所提及之「國定假日」應係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而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若雇主要求勞工於前述例假或休假日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且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須事先經工會(無工會時則由勞資會議)同意,方得要求勞工於例假或休假日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