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曉丰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您好,我在公司服務2年,其中表現都算良好,直到去年201510月份公司請我申辦公司門號,需要各家電信4G網路吃到飽,因為申辦吃到飽如果綁手機十月租費及手機費用都會比較低廉,因此我與兩個同事前往辦理,手機的費用由同事支出,手機也是由這兩位同事使用,主管在審查費用時發現有預繳月租費的情況,因此詢問我們,我們也具實以告,最後我跟兩個同事先被口頭與書面警告,然後1111號突然告知我不用來上班(只有我),當下不肯告訴我資遣原因,只說會給我資遣費,我有到勞動局申訴,12/17號開會當天才告知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並且當下提供的資料都是錯誤的,而且要我認了才肯發非自願離職書給我,因此我拒絕,並且表明是非法解雇,導致協商不成立。會議後公司發了存證信函給我,載明我是12/7號離職,並依法給資遣費(應是要符合法令),我也回了存證信函給他並申明我有提供勞務之願,如不願恢復,我會依法提出告訴

要詢問之問題:

1.這個申辦門號搭配優惠手機是否真有圖利之嫌?我並無得到任何利益,公司是否有權力因此資遣我?
2.我已經被口頭及書面警告過了,公司還可以再依照此過錯資遣我嗎?
3.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但是我查了許多案例都說這條立法旨意,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無法達成,且雇主於使用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使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公司使用這條資遣合理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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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品安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感謝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建議

爭議問題:

我任職於公司接近四年,公司規章並沒有規定依定要發兩個月,以往每年除夕前公司皆有發年終獎金,最少都還有兩個月,沒有一年少於兩個月的。但是今年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四款資遣我,並且今年整年度我已經做滿至12/31. 有向公司爭取年終獎金兩個月,或是以除夕前計算應該給11/12個月份比例,且公司今年並沒有虧損,但公司只勉強給了一點點,請問公司是否應該給我兩個月或接近兩個月的年終獎金?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如年終獎金係一經常性給與之款項,即屬工資:

  1.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故有見解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
  2. 惟另有見解認為,若勞雇雙方已約定「每年年終獎金均發放2個月薪水」,此時因該年終獎金之發放具有「經常性」,故應將此2個月年終獎金認定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而不能單憑該款項有「獎金」二字,即認定其非工資。換言之,雇主給付予勞工的款項如具有經常性,即為工資,不得因該名稱為「年終獎金」而排除其為工資之本質。
  3. 就您所述,您過去工作四年,公司在每年除夕前均會發放至少兩個月薪水作為年終獎金,若公司有明確規定每年除夕應發放兩個月薪水予員工,則該年終獎金應視為經常性發放之工資,並非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非經常性之年終獎金。
  4. 另您亦可參酌本工作室「【勞動權益】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一文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4470213

 

第二、退步言,縱認每年除夕前公司發放至少兩個月薪水為給付不具經常性之年終獎金,則雇主於農曆年前資遣全年工作無過失之員工,恐係刻意規避給付年終獎金,違反勞基法第2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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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感謝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建議

想請教律師們: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合約我已經簽名後,但過三小時後說本薪部分打錯而在我面前更改,當下因不知有無違法而沒有提出異議,這樣有無違法?

3.若有違法,如何爭取我應有權利?請教我流程

關於向勞工局調解我想請教一下:

(1)如果請勞工局聲請調解,代表契約勞工簽名後,派遣公司當著勞工面前說合約有誤而修改,這種動作不違法,才需要調解?

(2)如果調解委員要我拿證據出來,我沒有錄音,能想到只有二種證據:

(a)人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因她是派遣公司二次叫她通知我去會議室用合約的人(但對方可能會說謊或不配合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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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與問題:

1.工作2年半沒有特休問題,老闆卻推拖說我們沒有打算這樣做。

2.一天工作時間早上八點~晚上六點,中午沒休息,並無加班費,要過六點半才有,是否合理?

3一週工作時間是禮拜一到禮拜六,禮拜六上班也沒加班費

4.我剛進去公司時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第一個月發現後我有告知公司,老闆娘竟說是試用期,第二個月也提醒,卻說忘記第三個月也給我說忘記,到第四個月才保

5.颱風天還有228等節日叫我們去上班,當天薪水卻是平日薪水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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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秉暉(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 執行委員&不分科住院醫師&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20130429日,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公布「2012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http://zh.scribd.com/doc/138434825/ 2012年醫師工作環境問卷調查-結果完整報告#fullscreen),調查結果指出實習醫師每周工作時間為88.06個小時,而住院醫師每周工作時間為100.32個小時,且每次值班的最長連續工作時間更高達35.84個小時。相關量表更指出,醫師的職場疲勞與工作負荷明顯超標,而嚴重過勞的狀態更影響醫師的健康生活、醫療品質與臨床學習,造成全面且重要的整體影響。(攝影:陳韋綸/苦勞網)

 

        晚上九點,拖著下班的疲累步伐踏入醫院宿舍的電梯,駝著身子的我,靠在電梯牆上,看著鏡子裡疲憊而憔悴的身形,突然覺得眼前的自己十分地陌生。幾個月下來,病房工作的淬鍊,不知不覺在身上留下許多印痕,不說服役時養成的運動習慣和規律作息早已遠去,就連剛進入醫院時,無論是對於工作夥伴的友善態度,或者面對病人和家屬的親切笑容,也都已經不復存在。當每天只能奢求多點休息時間時,那些兼顧身體、心理與社會的全人醫療照顧理想,不只不切實際,更顯得過分沉重。

    「都太遠了,根本什麼都不想了,只想能逃離醫院放假好好睡覺休息而已。」

        這是醫師生涯中,第六個月的內科住院醫師訓練,即便疲憊的病房工作終究鍛造出更獨當一面的臨床照護能力,痛苦的記憶也慢慢淡去,但看著鏡中憔悴的陌生身影,想著作為代價而不得不割捨的健康生活、情緒控制和勞動理想,我仍然十分懷念那個六個月前的自己。

 

醫院基層醫師的勞動困境:值班制+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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