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已陸續於工人勞動權益解析專欄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8396244)

 

幫您列出哪些情形可以檢舉申訴,您可以看看自己有無遇到類似情形,再依本文的提示來申請勞動檢查。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12:二個月前我具名向勞工局申請勞檢,本週詢問勞工局後知道公司早就已經被勞檢,但我一直遲遲收不到勞檢結果的回覆,除了等待還能怎麼辦?

Q13在本專欄的第一期提到,申請勞檢時「最好能夠提供相關證據」,我不知道有哪些東西可以作為證據,可以舉例說明嗎? (例如我有超時工作、無加班費等問題)

Q14:如果需要提供公司的文件,會不會反而被雇主指為洩密而被告?

Q15:公司曾經因為要員工超時工作而被勞檢且受罰,後來公司不但沒有改進反而要我們依公司口頭指示的時間統一打卡,所以打卡單上的時間都符合勞基法,這樣我就無法計算加班費了,請問這樣要如何申請勞檢?

Q16:我很擔心若提出檢舉被公司查出來後工作不保,請問我可以委託工會或律師代替我提出檢舉嗎(我自己則不具名)?勞工局等單位會因而不受理嗎?

Q17:承上,如果可以請工會或律師代為檢舉,勞檢員來檢查時會先通知工會或律師來說明嗎(我把證據都交給工會和律師了)?找工會和找律師何者對勞工較有保障或有效?有差別嗎?

 

Q12:二個月前我具名向勞工局申請勞檢,本週詢問勞工局後知道公司早就已經被勞檢,但我一直遲遲收不到勞檢結果的回覆,除了等待還能怎麼辦?

前期專欄提及,勞檢相關法令主要關係人是行政主體與事業單位,是國家立法並以勞動檢查的方式,確保事業單位給予勞動者足夠安全衛生之保護及基本勞動條件之維持。是以,勞動檢查旨在使國家之勞動法令得以落實,而非替申訴人「討債」或「報仇」(雖然經常有此效果或感受)

回到相關法令規定,若您是勞工,向勞工局申訴,則有關申訴內容之檢查結果,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會獲得通知。但,如您並非勞工,或查無違法情事,則以本人有限經驗,似乎法無明定勞工局須回覆您檢查結果。(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

法令規定申訴人為勞工身分,並於勞工局派員實施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始能獲得勞工局的通知,或許是因為勞動檢查係屬干涉行政,於勞檢實施過程,勢將要求事業單位立即放下手邊例行工作,並增加其額外負擔以配合檢查。且經常非實施一次即可完成檢查。因此,完成一件申訴檢查,即便最後檢查結果並無違法,亦或多或少減損被申訴事業單位的營運效率

所以,是否實施檢查,非由申訴人一紙申訴書決定,必須由行政機關判斷申訴人身分,以及申訴內容是否有憑有據。是故,本專欄之前不斷強調必須盡量提供具體的違法事證,否則如申訴人並非勞工,又無具體事證,行政機關顧及事業單位應有權益,貿然實施檢查恐生「民怨」,得不發動檢查

但以本人過往服務所在機關之經驗,只要具名申訴,申訴內容具體,亦非屬一再申訴且經適當處理回覆在案者,即會依職權派員實施檢查

回歸正題,如您「具名」向勞工局申訴(如果是未具名申訴,即便勞工局有派員檢查,亦無法回復您),且有留下聯絡住址或電子信箱,經過兩個月仍未收到回覆,經致電勞工局,確認公司早已受檢完畢(究竟是否檢查完畢,須經過檢查員之上級主管核定,而是否裁罰需要地方主管機關決定,參見本專欄Q11),那麼,或許您非勞工,或檢查結果是查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如您需要正式公文回覆,請洽詢承辦人是否可行

 

Q13:在本專欄的第一期提到,申請勞檢時「最好能夠提供相關證據」,我不知道有哪些東西可以作為證據,可以舉例說明嗎?(例如我有超時工作、無加班費等問題)

勞檢時宜檢附證據的重要性詳如下說明。

  1. 關於申請勞檢時併附證據的重要性:上述申訴超時工作無加班費的例子,基於兩個原因,申訴人請盡量提供相關證據。第一,資方可能直接否認與您的勞雇關係,或辯稱沒有置備勞工名卡;第二,資方主張沒有保存出勤記錄或工資清冊,或提供外觀上看不出,但其實是假造的出勤紀錄或工資清冊
  2. 可以準備哪些證據?

申訴人平時最好能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工作上的通訊紀錄(載有雇主指派工作及工作地點、時間等內容之line、其他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於申訴時一併附上

另外,依據申訴事項不同,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有:有顯示時間,足以證明在該段時間有從事雇主分派工作的照片、工作場所的照片、與雇主協商工作事宜或解僱事由的錄音檔及其書面譯文、用來主張權益之與資方往來的存證信函,及其他能夠佐證申訴事項為確實的相關證據

當然,如果什麼相關證據都沒有保存,還是可以申訴。如機關受理且派員實施檢查,檢查結果將視案件複查情況(複雜與否,經常由資方是否善良決定)、該機關當時之檢查能量及所派檢查員之檢查熱情和技巧定之

 

Q14:如果需要提供公司的文件,會不會反而被雇主指為洩密而被告?

原則上難以構成以洩密的民刑事責任,但宜注意以下細節。

  1. 一般情形:依本人經驗,確有勞工恐資方否認勞雇關係,而提供只有勞工才能獲得之公司內部機密文件,作為檢查的依據。但如檢查結果發現資方確有違反勞動法令,申訴人及公務機關也僅將此證據作為檢查用途,則資方在理虧又違法的情況下,通常不會對此大作文章。
  2. 如果資方因為勞工把打卡表、工資明細資料、工作規則等文件作為申請勞檢的資料交給勞工局或勞檢單位而揚言提告,勞工無需立刻自認理虧而驚慌退讓,宜注意以下規定:

(1)在洩露營業秘密的行為上,我國營業秘密法對於何謂「營業秘密」有所規定,亦即《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需完全符合上述三法定要件始會成立營業秘密。因此,並非雇主主觀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營業秘密而可以據之對他人求償或提出刑事告訴,所以若只是單純的個人打卡記錄或薪資轉帳紀錄,此等文書通常不屬於可用於生產、銷售及經營資訊,雇主一般而言也沒有特別採取保密措施,依上述規定難以構成營業秘密,所以也不能構洩密。

(2)就算勞工所執證據有部分可能與營業秘密相關,勞工亦不一定構成民刑事責任。理由如下:其一、因勞工使用該資料若僅是為了申請勞檢,在民事責任上則欠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的要件,更重要的是,雇主須舉證證明因為勞工將打卡表等資料提交給勞檢單位而受有損害(參《營業秘密法》第13,若雇主無法舉證則亦無法對勞工求償。此外,受理勞檢的公務員尚有保密的義務,也就是所有收得之資料均不得外傳或使用(參《營業秘密法》第9),若是因為進行勞檢的人員將資料外傳,則需負責的主體為勞檢人員,也非檢舉的勞工;其二、在刑事責任上勞工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時負刑事責任,若僅是為了申請勞檢之用,亦難以構成(參《營業秘密法》第13-1)。

 

參考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Q15:公司曾經因為要員工超時工作而被勞檢且受罰,後來公司不但沒有改進反而要我們依公司口頭指示的時間統一打卡,所以打卡單上的時間都符合勞基法,這樣我就無法計算加班費了,請問這樣要如何申請勞檢?

:為爭取個人權益,有時勞工亦需與雇主鬥智,就此案建議如下

  1. 請您私下與願意配合的同事們相約,紀錄實際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有時間的照片或通訊紀錄最好)
  2. 將需要討論的工作內容,於加班時段發訊息或電郵給老闆或同事,使其回復作為加班的證據
  3. 備妥錄音錄影設備(錄工作討論內容)及照相設備(照工作場所時鐘),並於加班時段請教主管工作處理事宜(拍照錄音錄影存證)
  4. 申訴前的某天,在公司統一之打卡時間快到時,將錄音筆或手機錄影錄音功能開啟,貌似忘神地投入工作,致未能按統一時間打卡,待主管以口頭提示統一打卡,蒐證大功告成
  5. 最後,將錄音檔內容轉譯,用電腦謄打在紙上,並將檔案燒成光碟,於申訴時連同私下紀錄之實際工作時間及內容一併交給勞工行政機關

以上拋磚引玉,創意可以無限,請申請人按能證明有加班情況的原則搜證,自由發揮。若還有個案上的問題不知該如何搜證,歡迎來信與本工作室聯繫商討。

 

Q16:我很擔心若提出檢舉被公司查出來後工作不保,請問我可以委託工會或律師代替我提出檢舉嗎(我自己則不具名)?勞工局等單位會因而不受理嗎?

:委託工會或律師均可,勞工局等單位不會不受理。

有工會或律師為名提出申訴,即屬具名檢舉,只是律師或工會並非申訴事項之權益受損當事人而已。 其實,無僅容權益有受損之虞之當事人始能申訴之規定。之所以建議勞工具名(可保密,參見本系列專欄Q5)且親持身分證檢附具體事證申訴,是預防其實事業單位並無違法之虞,但遭人挾怨報復或不當競爭(實務上有申訴人未具名,但檢查過程最後得知此案為內部股東不和或同業惡意干擾),或預防如專欄第一期Q2提及有人冒名申訴,不僅無端擾亂事業單位工作秩序,又浪費檢查能量致不能幫助更多真正需要幫助的勞工,甚至損害被冒名勞工的權益

總之,由律師或工會代為檢舉,只要申訴事項具體,事業單位確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行政機關將依職權派員實施檢查

 

Q17:承上,如果可以請工會或律師代為檢舉,勞檢員來檢查時會先通知工會或律師來說明嗎(我把證據都交給工會和律師了)?找工會和找律師何者對勞工較有保障或有效?有差別嗎?

:僅會通知企業內的工會。至於找何工會或律師較有保障較不一定,這繫於申請人的申訴內容是否具體。

 

      1.僅會通知工會之原因:

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規定,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故勞檢員檢查時,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依法須先告知工會,請工會會同檢查。但查勞基法或勞檢法,律師不在通知範圍內。故依此點亦得知悉勞工籌組工會的重要性。

 

2.申請人的申請內容為決定勞檢效果的關鍵:

有關勞工應找工會或找律師申訴,何者對勞工較有保障?基本上,根據本人經驗,受理機關無法「吃案」,且申訴人如要求保密,除檢查受阻,徵詢申訴人同意公開身分外,將嚴格守密(見本專欄Q5)。另,如保障是指一定要查出事業單位違反法令之情事,仍主要端視申訴人申訴內容是否具體,及是否盡量提供相關證據俾利檢查。至於何為「申訴內容是否具體」舉例如下:

(1)   不夠具體,致行政機關可能不受理或者直接存查的申訴內容,如:我們公司沒有放國定假日、超時工作、休假不夠、沒有加班費,還會亂扣薪。

(2)   堪稱具體,因此會受理而且能夠很快查出缺失回復申請人的情形:申訴內容如:公司今年51日沒放假也沒有給加倍薪、6月3日工作時間(扣除休息)超過12小時,7月份,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只月休3天;有加班申請制度但是主管說七月份預算有限,所以25日退我加班申請單(如附件);另外在到職第一個月會扣1000元制服費。

因此勞工若有意申請勞動檢查,宜依上述的Q13Q15為證據收集,以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回顧【勞檢專欄】第1&2期已經解答的問題

專欄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有差別嗎?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Q5:為何經常聽到檢舉人的資訊流到雇主手上而被秋後算帳?我要如何自保?

Q6:我是派遣勞工,我可以檢舉我的「要派單位」嗎?

Q7:我在分公司上班,檢舉要向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為之?還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檢舉即可?

Q8:請問勞檢員於勞工提出檢舉後多久會來公司檢查呢?聽說有檢舉人等到一個多月的,真的每次都要等這麼久嗎?

Q9:如果勞檢處一直不來檢查,我該怎麼辦?有什麼申訴管道?

Q10:被檢查的單位通常會回覆意見給勞動檢查機關,我身為檢舉勞工可以收到資方的陳述意見嗎?收到後,我可以向機關提出反駁或者不同意見嗎

Q11:勞檢結束後,檢舉人會馬上收到通知嗎?我可以打電話去詢問檢查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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