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詠善律師&邱羽凡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小梅詢問: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我正在等法院對公司進行的薪資與資遣費等訴訟判決,並不知道公司正在進行清算程序,而在官司結束確定判決後,才得知公司已完成清算,而且清算人為未將員工薪資及資遣費等列入清算項目,想請問: 1. 員工薪資及資遣費是否都可以申請墊償? 2.公司已清算完成,是否還可再向清算人申報債權?若無法取得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工局則愛莫能助,因依工資墊償辦法第九條規定,缺少相關文件即無法受理,只能予以退件,請問該尋求何處管道以釐解決之道?清算人有可責任? 3.申請勞工薪資墊償是否有所謂申請期限問題? |
諮詢意見:
第一、依新修正之勞基法第28條,薪資與資遣費都可以申請墊償:
依今年新修正勞基法第28條(自104年10月4日開始施行),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擴大為包括「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所以除了積欠的工資之外,勞工也可以就積欠的資遣費申請墊償。
◎現行勞基法第28條(自104年10月4日開始施行):
(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第2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3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4項)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6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清算程序結束後,還可以申報債權以申請積欠工資與資遣費墊償嗎?
(一)清算結束後,勞工無法再申報債權,但得以民事確定判決等文件代替之作為債權證明:
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退休(退職)生活之所繫,為使勞工能受即時之保障,故勞基法訂有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規範(2015年2月4日勞基法第28條修正理由參照)。而勞工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應有合法之債權證明,勞保局於代墊後始有合法代位求償權,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要求,勞工應於申請墊時提出「債權證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承上,可知債權證明係為了國家日後代位向雇主求償所需,但雇主於歇業後行蹤不明,致勞工無法直接取得雇主積欠工資之金額證明文件的情形所多有,但此情形中,勞工取得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的需求仍然相同,故在「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第五點第(二)項中,就「債權證明」之提出從而因「雇主出面簽署債權」及「雇主無法出面」區分二種情形,所得提出文件有所不同,此處尤應注意雇主無法出面給予權證明之情形:
(1)雇主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1)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2)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2)雇主無法出面:(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正本 1 份。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並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 確定證明書正本 1 份。 (3)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收執之債權憑證正本 1 份。
依此規範,只有在「雇主出面簽署債權」之情形,方須要提出「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至於本件雇主(公司)已因為清算程序完成而消滅,屬於「雇主無法出面」之情形,似乎無提出所謂申報債權證明之必要,由於您已在等待工資與資遣費訴訟的民事判決,故只須要提出民事確定判決即可,惟若勞保局未區分個案情形,一律要求提出清算人申報債權證明之見解,屬有誤解。因此,建議您執上開墊償說明文件,向勞保局說明解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墊償說明及應備書件之內容,請參勞保局網站:http://0rz.tw/WbYOG。
第三、申請積欠工資與資遣費墊償有無申請期限?
申請工資墊償,並無申請期限之規定,但為求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建議盡快申請為宜。
第四、本案中清算人有無責任?
至於您所提到對公司之清算人提告部分,依照公司法第88條:「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第95條:「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規定,可知公司的清算人明知有債權存在卻故意通知債權人報明債權,恐已違法,對於您等勞工因此所造成之損害,就法而言有向該清算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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