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曉丰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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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詢問:

我在離職後向公司要了薪資證明,發現公司高薪低報我的健保與勞保費用,詢問公司得到的答案是要幫我節省勞健保費,還說其實我要改成全薪申報也可以,但我認為這樣被抓到違法也不承認、沒被抓到就繼續侵犯勞工權益的做法及態度非常不可取。我也有打電話去健保局詢問,健保局人員卻說只要公司有按時付保費就不違法,我該怎麼辦?

 

 

諮詢意見:

依您的留言所述,您的薪資落在較高級距,前公司卻只有投保勞健保的較低級距,是標準「以多報少」勞健保爭議,雇主雖然表示是要幫你節省健保費這類的理由,但此非法律上能夠接受的理由,在這種狀況下,雇主在民事、刑事與行政上均有責任,說明如下

第一、雇主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如下

()  刑事責任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

1.  偽造文書部分:因為雇主明明知道員工的薪資比較多,卻故意在申請勞保、健保的單子上,填載較少的薪資。再拿前述故意填載不實的文書到勞保局與健保局申請保險,就是行使不實文書,所以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2.  詐欺罪部分:因為雇主故意告訴勞保局員工低薪,讓勞保局和健保局被騙,因此使雇主獲有少繳保費的利益,會構成詐欺罪

3.  如果要使雇主因此受處罰,可以備妥薪資單、勞健保資料與薪資匯款資料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告

()  行政責任

罰鍰及提撥滯納

1. 勞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的規定,在雇主以多報少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機關勞保局檢舉,使雇主受到從開始短報起,短報之保險費金額4倍的罰鍰

2. 勞退部分:如果勞工退休金提撥因短報而提撥較少之金額,得向勞保局檢舉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53的規定,使雇主從少繳的時候開始,除了補提撥外,還要另外提撥滯納金

3. 健保部分:向健保局檢舉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得使雇主除依法繳納應繳之保費外,更應繳納滯納金

()  民事責任

如果勞保局只有命雇主繳納滯納金,卻沒有命雇主補提撥退休金,勞工也可以透過民事程序,請雇主提撥

雇主以多報少,使每月提撥之退休金較應給付者更少,而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1416條之規定,自勞工任職時起至離職時止,有依勞工真實薪資提撥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專戶的義務,若未依法提撥,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勞工可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在前述短少提撥之情形,如果勞工已經可以請領退休金,勞工可以援引第31條第1項的規定,起訴請求雇主賠償因為雇主少提撥而少請領的退休金;如果勞工未到可以請領退休金的時候,則可以起訴請求雇主提撥短少之退休金至勞工的退休金專戶(這部分請參考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

第二、您可以採取的救濟程序:

綜上所述,如果您有意使雇主受到懲罰,及對未來產生警示效果,建議採取刑事途徑或到勞保局檢舉,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雇主面對的責任會遠比只透過民事程序命其多提撥勞退金的影響範圍更大。但提告或檢舉對雇主影響重大,宜審慎為之,備妥證據後再提出

就申請勞動檢查上,請參考本工作室之文章:【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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