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羽凡律師&張詠善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勞工阿哲詢問:我在某餐飲店工作,本來每天工作八小時的時薪是120元,但老闆六月中旬時通知,所有用小時計薪的工作一律改為月薪制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這不是變相減薪嗎?雇主可以這樣變更我的計薪方式嗎?

 

 

 

諮詢意見:

 

依您的來信,依您所述,您過去似是時薪制之員工,但自7月起「月薪32000元,比換算成時薪(120元)還低」,也就是改為月薪後的總工資比過去以日計算時更少,但工作時間似乎未有減少?若確是如此,則有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的問題,說明如下:

 

第一、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而淪變相減薪之疑

 

勞工之薪資計算採時薪制或月薪制,對此我國法律並無明文限制,通常前者多被運用在部分工時勞工,因為工時低於正常工時且每月排班時數並不固定,除非有另外約定最少時數之工作,否則工作量並不受保障。

 

雖然勞資雙方可以依己身需求與個別狀況來約定計薪方式,但若勞工的薪資與基本工資掛勾,就要特別注意,我國的基本工資制度區分為時薪基本工資和月薪基本工資,前者因為工作量不受保障,在政策上設定之每小時最低工薪會高於月薪平均日薪。例如今年(2015)71日開始實施的最低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制所計算出的時薪也有相當之差距:

 

Ü  時薪120

 

Ü  月薪為20008元,換算為平均時薪時應以30日計算,因為依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例假日和特別休假之工資均應照給,所以基本工資的月薪所得之平均時薪約為83,與基本工資的時薪差距相當大。

 

時薪制之薪資較高乃是因為雇主僱用勞工時,就工時不固定的工作採時薪制時,雇方可以節省人事成本,但相對於勞工會有工作時數不穩定的問題,所以讓雇主要付出較多的成本,以防止雇主大量使用這種工作型態,同時也可以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權益。

 

如果雇主將原本採行之時薪制改為月薪制,可能對勞工工時之安定性有所保障(也可能有例外)但是如果每月工時不變的情形下,月薪卻比時薪時的收入減少時,則有可能是雇主為規避時薪制的薪資成本增加而改採月薪制的作法

 

對此,應注意,「計薪方式」也是勞動條件的內容之,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這樣的作法已違反勞動契約片面變更契約內容,應屬無效,可向雇主請求返還變更計薪方式前後的差額。綜上所述,您本來是時薪制且時薪為120元,更改為月薪32000元後,建議您應將計薪方式前後的工時時數相對照,以確認有無「工時不變、工資變少」的情形,若有,應立即向雇主表示不同意變更之意思,並請求計薪變更以來的薪資差額。如同意採月薪制的話,亦應約定給付至少依時薪120元及過去工時數(扣除超過正常加班時數)計算之薪資作為月薪的工資額,且月薪之每日工作時數低於法定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亦應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數,實際上超過該工時,雇主應給付至少平日月平均時薪以上的加班費,逾正常工時8小時的部分應該勞基法第24條,延長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給2/3以上。

 

第二、針對上開違法情形,建議您作法如下:

 

(一)先依雇主表示上述法律見解,如未獲雇主接受,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雇主有上開明顯違法之情形。由勞動檢查機關派員檢查後認定雇主確實有該違法情形,得處以一定金額之罰鍰。

 

有關申請勞檢的事項,請參考本工作室的系列專文: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category/3197986

 

(二)但這只是主管機關和雇主之間的公法上處罰關係而已,不會因為主管機關處罰雇主,您和雇主間之私法關係就可以得到救濟。如果您要針對和雇主之間的私法關係得到救濟,您應該還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如調解不成立,再請向法院起訴請求。有關向法院起訴請求之勞工訴訟,如您需要律師或詢問相關法律問題,建議您可尋求當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助,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工作室專文: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6202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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