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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工提問: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詢問:您好,想請教一下,若是事先在勞動契約載明配合事業單位加班,那未來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加班是不是勞工就沒有拒絕的權利?又如果僅於徵人簡則中載明,但未載於勞動契約時,情況是否相同?

 勞動視野工作室諮詢意見: 

一、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概括約定應配合事業單位加班,勞工是否即有加班義務?

(一)概括同意加班之勞動契約條款,應解為無效: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又如果您在任職之初,雇主就是拿公司已經擬好之勞動契約要您直接簽名(含上述的同意配合加班條款),完全沒有給您商量之可能或機會,一般即認為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而這樣的條款又片面課予您配合加班之義務,則可能構成民法上顯失公平,同樣也可能因而無效(民法第247-1條參照)。

如果這樣的條款被解釋為無效,則雇主需要勞工加班時,仍要在提出具體的加班時間,並事前經勞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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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提問:

我過去在善心醫院工作,因為和善心醫院有最低服務年限款違約金的爭議,最近我已經提出民事訴訟,但是法院先安排了調解程序,上週去調解時,前雇主(善心醫院)表示沒有協商餘地,而調解中若有不利雇方的發言,就馬上被轉移話題,加上調解委員一直要我再去多調解幾次?甚至還建議我五次都不算多!我不想訴訟程序受到拖延,當然沒有接受調解委員的建議,後來調解委員又告訴我:就算進入訴訟程序,案子也有可能被法官退回來再調解。請問工作室的律師:

1.調解委員沒讓我簽署任何文件,我的案子會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嗎?該不該跟書記官確認?

2.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真的有可能被法官退回調解嗎?萬一真的這樣,我有權利提出異議嗎?

3.有沒有哪些法條可針對案件的刻意拖延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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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義務律師諮詢提供意見如下: 

 一、本件屬於僱傭契約發生爭執,是強制先行調解,但您可以向調委表明無意再進行調解,經開立調解不成立之書面才會回到法院審理程序: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依法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強制調解先行之規定,因此法院收到您的起訴狀才會直接將您移往調解程序,必須待調解結束(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確定)後,方能移回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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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翊宇(勞動視野工作室)

 

香港罷工  

圖片來源:香港職工會聯盟﹝簡稱職工盟﹞FACEBOOK粉絲專頁(http://ppt.cc/haCh

作者前言:本文的目的,是記述此番香港民主運動目前的發展,並從一名台灣觀察者的角度做些許重要思考。但對運動本身,除了道義上的支持,不敢奢望有直接幫助,這是身處遠方的作者力所不及的。更何況,目前香港和中國內地許多有志之士,已經全心投入地在做策略分析,就實際擴大和深化運動的方法而言,作者僅是個學習者。

位處中國沿海一隅的香港,在世界眼中代表著安定繁榮,是中國光鮮亮麗的門面。然而最近短短兩周,這層假象被徹底撕碎了,政府總部前的87枚催淚彈,投向和平示威的群眾,辣椒噴霧、警棍齊發,一張張染血的相片被刊登在國際媒體頭版。而至今群眾仍占領街頭,為「真普選」奮鬥,與政府僵持不下。原來香港在消費天堂的表象背後,隱藏著政治的不自由,基層民眾的生活困苦,這場「占領中環」,正是社會矛盾的爆發。

 

這場對中國和世界影響甚鉅的民主運動,究竟因何而起?香港的學生、勞工和廣大市民如何進行抗爭?台灣人民是否面臨同樣的問題?我們又該如何面對?透過對香港的觀察,我們可以看見兩地的共同與差異,學習香港民眾的抗爭經驗。每個關心台灣普羅大眾命運的人,都應該試著回答這些問題。

 

u  香港占中運動如何被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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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本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您,本工作室自本月起刊登「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網址: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107139889),幫您列出哪些情形可以檢舉申訴,您可以看看自己有無遇到類似情形,再依本文的提示來申請勞動檢查。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1勞動檢查要向什麼單位申請?是要找勞工局或是勞檢處?有差別嗎?

Q2申請勞動檢查有什麼固定手續嗎?可以用電話或寄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申請嗎?

Q3我什麼證據都沒有留下來,還是可以檢舉雇主嗎(例如雇主經常要求加班,但公司沒有打卡也沒有上下班記錄,離職後想檢舉並要求加班費)?

Q4:若檢舉雇主,勞工局或勞檢單位會保密檢舉人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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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本月解析項目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2:關於「工時」,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3:關於「休假」,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這個月小明共工作160小時而應領17600元,但小明等到10號還沒收到薪水,11號向雇主要薪時,卻只領到15000元和二張電影票,雇主表示因為小明被客訴而扣薪水,電影票是補其中一天的加班工資。在本案中,小明可以檢舉雇主哪些違反勞基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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