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瑩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本件諮詢感謝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張鑫隆教授給予補充意見

勞動視野工作室圖

◎勞工阿文詢問:今年11到職日上班,沒簽任何勞動契約,公司規定1個月後才能加勞健保。我要如何保障第一個月沒有勞保的日子?我知道到職日未替員工加保是違法的,但因為公司只有六人,若檢舉一定會被解僱,所以不考慮,請協助我,謝謝。

諮詢意見:

第一、有關勞保未投保之問題:

如您所知,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

  1.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2. 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換言之,即使雇主在勞工離職之前都沒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依上開規定,倘若勞工發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事由時,雇主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得,但因為沒保勞保而領不到的金額。
  3. 此外,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合理推測應該也沒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勞工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第二、有何保障權益之方式?

  1. 考量勞工仍希望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在雇主不幫勞工投保勞保的情況下,勞工或可選擇暫時加入該縣市工作同性質的職業工會,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以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來確保勞保年資不會中斷,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仍可請領勞保給付,等雇主為勞工辦理加保時,再退出職業工會。但須注意!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僅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雇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您的情形原則上不適用此條款,若仍然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由職業工會加保,雖然可以保障勞保權益,但若被勞保局查到則會撤銷投保資格,同時雇主也會被查到未為勞工加保,其實乃是勞資雙輸的結果,故建議您向雇主表示上述之情形,請雇主依法為您加入勞保,以免淪落到勞資雙方均違法的結果。然而,上述依法而為的措施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並不周全,因為勞工發生勞保事故後必急需請領給付,與經由民事訴訟賠償來讓雇主承責任相較,要耗費相當的時間與訴訟成本,實非符合現實。故我們附帶建議,若委婉建議加保仍遭拒絕,亦將雇主拒絕的事證留存,至少日後舉證較為有力。
  2. 外,再考量該公司為六人小公司,勞工又希望繼續在公司工作,雖然勞動檢查乃匿名制度,但在小公司內,雇主其實非常容易推測出申請勞動檢查之人,原則上不建議勞工在此種條件下,於尚未離職之前提出勞動檢查的申請,但若遇有同樣問題的員工不止您一人,則可以與同事先私下交換意見,若大家都認為雇主違法事項不能接受,可以共同進行檢舉,縱算雇主推測為何人所申請,在小公司的運作方式下,雇主就算不遵守勞動法也難以一次為集體解僱,亦在勞工只有團結的基礎上才能最大可能地防止雇主報復的行為
  3. 果難以由多數員工共同檢舉,也可以考慮請非公司內的人員,向當地縣市政府的縣市長信箱來檢舉,只要檢舉的內容不要過於特定到足以推測出某特定勞工,即能達到匿名檢舉之目的,且通常能獲得有效率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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