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 勞工提問:本人目前是週休2日、領月薪的工作,但週休二日中有時被公司要求上一整天的班,但對核發的薪資有疑問,周休二日上班,公司以「值班」為名目,核發1日薪資所得,理由是月薪制休假當天薪水已發過,假日上班再給1天薪資,當天正是領到「雙倍」的薪資,完全合乎勞基法,請問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勞基法?
關於所詢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需確認您在周休二日期間,到底所從事的工作是真正的值班,或是其實是加班:
- 值班與加班的意義分別如下:
(1) 「值班」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內政部74年12月5日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也就是勞工與雇主約定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但工作之質與量和正常工作比起來較輕,此種情況下,我國的實務見解(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判決)多認為值班不是正常工作之延伸,雇主不用給付加班費,只需要依勞雇雙方之約定發給值班費(當然原本應給付的工資還是要付)。
(2) 「加班」則是指:於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質與量與正常工作相同,則在勞工加班時,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之規定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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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勞工提問:去年9月1日-10月30日和12月1日-1月31日時,我分別跟公司簽了兩份契約,公司最近說因為「工作配置有所異動」,想要在今年2月20日再與我簽一份約。但是公司一直說我只是約聘員工,不讓我轉正職,請問公司可以一直和我簽定期契約不讓我轉正職嗎?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從雇主與您簽約的期間為兩個月,中間間隔31天來看,雇主應該是有意規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不希望讓您被視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關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勞工的說明詳下述。
第一、 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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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姓名筆劃排列):
邱羽凡助理教授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曾任中華電信工會研究處處長、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周美瑩律師
學歷:
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
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助理、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實習法庭課程指導團成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中分會義務律師
現為台中市正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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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圖片來源:2014/01/16苦勞報導「勞資會議允許變形工時?」孫窮理苦勞網記者(網址: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128)
學者的盲點:「想像事實」的傲慢
勞動部委託學者正在進行勞資會議法制化的研究,徵尋了專家學者的意見。我肯定的回答:「反對!」。
在去四月勞資會議施實辦法修正前,我可能是受日本多元工會制度的影響,對於有工會時勞資會議由全體勞工直選的原草案立場是有條件贊成。但是當去工會演講時,卻反過來被說服了。這是做一個學者的盲點,因為很多的實際狀況都是根據想像的推理而來的,在錯誤的想像下,站在學術權威的高點發言,形成一種學者的傲慢,所以會有恐龍法官,也會有恐龍學者,並不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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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以下的勞動檢查實務問題:
Q22:我提出勞檢申訴後,勞檢單位只發出通知請雇主提供資料供檢查,但沒有到公司中來調查,這樣檢查還有意義嗎?
Q23:申訴人或勞工可否對勞檢結果、是否裁罰提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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