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 15 週二 201406:07
【勞動新訊】2014年度迄今勞動法令重要修正新訊
- 7月 10 週四 201402:26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二)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陳品安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 6月 19 週四 201417:28
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通訊暨法諮服務問卷

各位工作室的會員們好: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設立之初開始提供會員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於去年五月起每月定期發刊電子報。迄今,通訊已出刊了十二期(現名《勞動視野通訊》,前名《勞動之友通訊》),也已提供許多會員法諮服務。想請各位會員撥冗填寫本份問題,提供您對這二項服務的看法及建議,做為我們未來改善的參考。
問卷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Cb5MRsGA0T8RsDJxRsLomirBLNR42zazEURwtpevnc0/viewform?c=0&w=1
- 6月 17 週二 201417:32
關於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

勞動視野工作室成立於2011年1月,由數名關心台灣勞動事務與工會/工運發展之工會實務工作者與勞動法律研究者等所組成,並自2016年夏天開始籌備轉型為勞動視野協會,協會(籌備中)以基層勞動者的立場出發,希冀藉由協同勞方組織工會、發展勞動者集體力量以減輕並進而消弭資方對勞動者之壓迫,最終實現勞工自治自決之目標。
- 6月 16 週一 201404:32
【勞動新訊】勞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應如何給付工資?

勞動視野工作室編輯室報告:勞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應如何給付工資?
依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認為可歸責於雇主不能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發給。也就是說,特別假沒休也是一種未經勞工同意之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而不僅僅是依「平均工資」計算,各位勞工朋友應要小心要注意自己的工資是否有短少。
- 5月 28 週三 201418:45
【勞動之友專欄】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

◎熱小草(勞動視野工作室之友)
編輯室報告:鴻海郭董向媒體誇口「我們起薪3萬6」,被旗下員工梁小花打臉,在FB上秀出薪資單,底薪竟不到1萬7!鴻海集團立刻派人「溝通」,取得梁小花的道歉錄音和道歉函,同時梁小花也開始遭網民批判。【勞動之友專欄】收到會員熱小草(筆名)投稿〈讀梁小花抗暴記有感〉,痛感太多台灣勞工慣老闆、不團結,確實應警醒反思。
- 5月 28 週三 201417:51
【勞動視野論壇】禁止勞動派遣,他們正在努力中(墨西哥、土耳其、巴西、葡萄牙、西班牙、印尼、俄羅斯限制派遣經驗)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
◎編輯室報告:延續之前的派遣議題,本期【勞動視野論壇】刊載張鑫隆教授〈禁止勞動派遣,他們正在努力中!〉,該文介紹了幾個嚴格管制派遣的國家,包括墨西哥、土耳其、巴西、葡萄牙、西班牙、印尼、俄羅斯,主要在於限制得使用派遣的業務種類,以及強化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
- 5月 28 週三 201417:28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一)

◎邱羽凡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律師)
職場上常聽到老闆說「我們採責任制」來提高競爭力,不少勞工朋友們也默默地以責任制來自我說服配合公司的要求,導致責任制在台灣各行各業多年來被浮濫使用,雇主一方面拉長工時卻規避加班費,可謂惡劣剝削;另方面導致責任制勞工過勞,嚴重傷害身心健康。。然而,這些現象是否為我國的勞動法制所管制?什麼是責任制?勞基法有責任制的規定嗎?責任制勞工受勞基法的保障嗎?對於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4年5月起,於【每月勞動權益解析】特闢「責任制」專題,本期為第一次連載,探討責任制工作的定義、查詢管道、勞基法保障之排除、勞工透過集體力量擺脫責任制等問題。
◆本期解析:
Q1:什麼是「責任制」勞工?
Q2:我要去哪裡查詢自己是不是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Q3:如果我適用責任制,那還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嗎?
Q4:一旦被政府公告列為適用責任制適用對象,有可能再排除適用嗎?
- 5月 05 週一 201421:57
勞動權益法律義務諮詢簡介
- 4月 30 週三 201417:51
五一勞動節

各位工作室的會員大家好:
明天就是五一勞動節了,勞動視野工作室誠摯邀請各位一同與我們參加今年的五一遊行。
我們在5月1日13:30在中正紀念堂五號出口集合,將於14:15左右出發,想和我們一起行動的朋友,可以在此與我們會合。如有意願參加的會員,若來得及,煩請回信通知我們: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
相信有很多會員對於勞動節休假和工資發放的相關規定並不清楚,工作室也一併提供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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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