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 14 週四 201119:28
新北市永和社區大學免費「勞工權益與保障課程」熱烈報名中!
- 7月 13 週三 201115:37
勞動新聞報:勞委會全台勞檢 本週公布首波違反公司名單

記者林思慧/台北報導
勞委會調查全台有70萬人被雇主A走加班費,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今(13)日表示,即日起到年底將針對7大行業、1萬家企業展開「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預計本週公布首波公司企業名單。
因為國內企業主,動輒將「責任制」掛在嘴邊,使得加班對許多人來說,已是「標準配備」。有鑒於此,勞委會特別進行「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而12日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近一年來,全國有5成勞工有加班情形,但當中有1成2(約70萬人)形同遭雇主A走加班費。
郭芳煜表示,即日起到年底將針對7大行業、1萬家企業展開「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依過去有申訴案件、有違法案例、公司規模大小與性質為優先
檢查對象,將於勞委會網站上專區公布違法企業、負責人名單,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處以2萬元到30萬元罰鍰,預計在本週公布首波名單。
7大企業為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等,將是這是勞檢優先對象。
郭芳煜表示,過去勞基法84條-1核准37類行業施行責任制,勞委會在年底前將會逐一檢討,但尚不考慮廢除,他說,「84條-1不是洪水猛獸,當初集思廣議立法有它的背景,只是時空環境變化,應做檢討。」
郭芳煜強調,勞工未來只要在9個診治中心檢查有過勞死的跡象,勞委會將主動通知企業,如果企業主仍強迫員工加班,將依勞基法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目前最多一天有150件申訴案件,她強調,所有申訴當事人身分都是保密的,只有公司主事者身分會被公布,呼籲勞工朋友遇到問題可撥打0800-08-5151專線。
- 7月 13 週三 201115:32
勞動新聞報:每4名勞工 就有1人超時工作
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首度針對勞工進行工時等勞動條件調查,結果有兩成六受訪者表示,近一年曾有一天工作超過12個小時,換言之,每4名勞工就有1人曾違法超時工作。反應超時工作,進而影響健康及家庭者高逾4成,意即110萬勞工深受過勞之苦。
勞委會鎖定投保勞保的勞工,進行「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結果顯示,每日加班超過勞基法規定的12小時者有26.75%。近1年曾有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勞基法規定者有13.05%,另假日也要上班者有9.20%。若以性別觀察,加班現象都是男多於女。
值得主管機關警惕的是,雇主大多片面訂定加班及例假日上班規則,高達74.27%勞工表示公司未告知或訂定加班規定,僅25.73%勞工表示曾被告知,或公司明訂加班規定。
若以行業別區分,8成以上的服務業都沒有明確告知勞工加班規定,其中「教育服務業」未告知比例最高90.69%,「住宿餐飲業」高達88.34%,其他如「批發及零售業」、「不動產業」等,未告知或未訂定加班時數規定比例都在8成以上。
半數勞工近一年都曾加班,原因以「工作或會議太多」占60.51%最多,其次是「賺加班費」10.49%,「主管要求延長工時」占9.83%第三。
勞委會進一步詢問勞工,加班對生活影響,4成勞工認為「已影響身心健康」,若是經常加班,認為身心健康受影響的比例更攀升到71.41%。4成受訪勞工同時認為,加班對勞工家庭生活也有嚴重影響,若勞工屬於超時加班者,影響家庭生活的比例更提高到70.89%。
特別的是,公司規模越小,勞工對目前與家人或朋友相處時間滿意度愈高。
- 7月 13 週三 201115:28
勞動新聞報:70萬勞工 被雇主A過加班費
中國時報【游婉琪/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公布「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發現全台竟有七十萬勞工曾被雇主A走加班費。其中四十萬勞工因雇主宣稱工作性質屬責任制,沒有加班費可領,數量高達勞委會核定的十萬名責任制勞工四倍,顯見責任制被嚴重濫用。
勞委會表示,即日起將全面啟動「掃A專案」,針對一萬家違規比例較高行業進行抽查。
為
了解勞工工作情況,勞委會首次針對全台五百七十萬名勞保受僱勞工進行大規模調查。結果發現,最近一年來有將近半數勞工曾經加班,卻有高達七十萬勞工未領加
班費也無補休。其中又以「金融及保險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與「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居前三名,且薪資越高的民眾,未領加班費情況越普遍。
勞
委會統計處統計長鄭文淵說,雇主不給加班費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告知是責任制」,換算成人數約四十萬名。其餘則有勞工擔心影響考績升遷、獎金或失去工作不
敢提出申請,或公司採補休取代加班費,卻因工作負擔太重沒時間休。另外也有少數勞工因責任心強,不計較公司沒給加班費。
對於這樣的數據,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急忙滅火,表示將針對違規比例較高行業進行「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預計抽查一萬家。一旦發現雇主讓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加班費,可處兩萬到卅萬罰鍰,並公布於網站。一旦勞工覺得自身權益受損,可直接向地方政府檢舉。
調查同時顯示,平均每四位勞工就有一位曾違法超時,且高達七成四勞工表示公司從未告知或訂定加班規定,其中又以服務業居多。加班原因主要是「工作或會議太多」(占六十點五一%),其次依序則為「賺加班費」(占十點四九%)及「主管要求」(占九點八三%)。
勞工對責任制相關法規認知方面,五成六的勞工不知「責任制勞工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勞雇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並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另也有五成五勞工不知「雇主如果沒有和勞工簽訂書面協議,便貿然採取責任制」,屬違法行為。
- 7月 11 週一 201118:33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100年度暑期志工招募暨培訓營
時間:2011年8/11(四)~8/13(六)
地點:高雄市勞工育樂中心澄清湖會館 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5號
一、簡介
有專業的在職培訓卻還要我們付出高額離職違約金,而號稱要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其政策卻不斷向資方傾斜,即使資方違法了,政府還是唯唯諾諾地用協調、調解等機制勸勞工維持「勞資合諧」。在這樣的勞動環境中求生存,你,活得甘心嗎?在追求社會公義的道路上,有成功、也有挫折;有無奈、也有奮起。但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更多同行者、聲援者...”...現在,我們需要你與我們同行。如果你有意願一同參加這個抵抗剝削的行列,從參與夏季志工培訓開始,組織方法、勞動法令、政經分析、實戰經驗,一起讓社會改革成為可能!你的熱情參與將是改革的關鍵!
- 7月 10 週日 201116:06
勞動新聞報: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雇主不得不當刁難

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 7月 08 週五 201118:30
關懷弱勢‧行動生根-桃園在地青年志工訓練計畫

活動訊息轉載自:
群眾服務協會 http://www.spa.org.tw/?p=221
- 6月 17 週五 201116:56
勞基法修正 超時工作 加重雇主罰責

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63795365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20110614
- 6月 08 週三 201121:24
勞工如何運用存證信函?

(圖片說明:存證信函範本,勞工被非法解僱,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224至226,本文同步載於: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5.html)
- 6月 05 週日 201116:56
誰是台灣法制下的「責任制」勞工?

(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79至81,本文同步登載於:http://0rz.tw/lA2q9)
勞工經常可以聽到「你是責任制的勞工,所以沒有加班費」的說法,但「責任制的勞工」是什麼?這種說法是否合法?實際上,〈勞基法〉對於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有明 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依此規定,欲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與休假等工作時間的一般規範,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第一、適用對象:僅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人員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的人員。
依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利的主管 級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的工作;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 歇性方式進行者。
但是否屬於這些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以決定是否列入〈勞基法〉第84-1 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特殊工作者,雇主或法院都不得代替中央主管機關隨意認定哪些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1 條,欲知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勞工(迄民國99年10 月底止),請參閱本書附錄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核定工作者」。
第二、勞資雙方僅得約定排除特定數項〈勞基法〉工時規範,非整部〈勞基法〉:
縱 使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特殊工作者,勞資雙方得約定排除的僅限於〈勞基法〉第30 條工作時間、第32 條加班、第36 條每週例假日之休息、第37 條休假日與第49 條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而非整部〈勞基法〉。尤其是關於〈勞基法〉第30-1條的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第35 條休息時間與第38 條的特休規定,均不在勞資間得約定排除之列。在這項規定下,勞工的工作時間可能每日高於8小時、甚至12 小時、或工作長於7 日才有1 日例假休息、於國定假日亦需照常工作等種種情形。
第三、勞雇雙方應以書面約定勞動條件,但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首先,特定工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後,勞資應以書面為不同於〈勞基法〉的約定,在書面契約寫明勞動條件之前,如僅處於研商階段或口頭合意,都不能認為該勞動條件已有特約,未以書面寫明勞動條件的特殊工作者,應繼續適用原來的工時規定。
其 次,勞資雙方的約定亦非毫無限制,〈勞基法〉第84-1條明確規定,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損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而約定是否符合勞工健康及福祉,應依不同的 勞動性質而定。勞資間約定的勞動條件尚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在核備過程中即負有審查義務,以保障勞工的勞動安全與健康、福祉。
第四、勞雇雙方書面約定的勞動條件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依 〈勞基法〉第84-1條之規定,雇主依上開規定與勞工所訂立的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書面約定,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可以決定 101。雖然另有不少法院認為,〈勞基法〉第84-1條所指之「核備」,是指審核備查,並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意,只要勞資間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或禁 止規定就屬有效。
在〈勞基法〉第84-1條的規定下,工作時間、加班、例假日、休假日與女性夜間工作等工時強制規定已被排除,勞資得約定 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自不可能再依〈勞基法〉規定來判斷勞資間約定是否合法。此時需藉由主管機關嚴格把關,依不同工作性質來判斷勞資約定是否符合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代替〈勞基法〉的強制規範,落實勞動保護。故此處「核備」應解釋為生效要件,若該書面約定於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勞資間的約定即屬 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