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企業工會」組織範圍的法釋義學分析
◎張智程(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現就讀於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後期課程)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49)
──評析102 年勞裁字第 16 號
◎張鑫隆(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法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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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60,115)

以下新聞轉載自:http://www.udn.com/2013/12/29/NEWS/NATIONAL/NATS3/8390704.shtml?ch=fb_share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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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日月光遭停工乙事 資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不得轉嫁給正職勞工或派遣勞工
勞動視野工作室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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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工作室的會員您好:
本月的勞動之友通訊已在昨天寄給各位會員,若您有加入勞動之友但沒有收到通訊,或是填妥入會表格但一直沒有收到會員編號,則可能所留的Email有誤,再請您來信給我們,通知姓名與正確的e-mail帳號,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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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台中 W(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編輯室按語】
最低工作年限的約定與離職違約金一直是許多勞工的煩惱,最近工作室的勞動之友W就遇上跟離職違約金有關的勞資爭議,並向本工作室尋求法律諮詢。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僱傭期限是三年,且規定「如W未經資方同意就提前離職,資方得向W請求新台幣六萬元之離職違約金」。但問題是,W一開始是要與雇主協議合意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在提出離職協議後、雇主未同意前仍然繼續工作,未有曠職。W直到八月發薪時得知被扣薪後,才以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公司依法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不再考慮協議合意離職,所以整個狀況是其實是老闆違法扣薪在先而讓勞工需依法主動終止契約來保障自身權益。
在法律上,因為W的資方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W完全可以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5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不需給付最低服務限違約金。(各位勞動之友若想了解更多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提前離職與違約金的勞資爭議問題,可參見工作室網站提前離職要賠償嗎?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問題)。
W面對資方威嚇與提告亳不退縮,最後雇主也只得在法院與W和解。工作室邀請W將自己的經歷投書與各位勞動之友分享,希望W勇敢挺身捍衛自己權益的精神能傳達並感染給我們工作室所有的勞動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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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102年勞裁字第21號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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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程(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台大工會法務顧問、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
(以下內容刊於勞動視野工作室2013年12月《勞動通訊》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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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切身相關的法律權益。在往後的「勞動之友通訊」中還會陸續討論其他與加班和加班費相關問題,若您已是勞動之友,且有加班權益上的疑惑,歡迎您來信提出想詢問的問題(來信請寄:arbeitskampf0501@googlemail.com)。LaborVis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61,162)